宝马不在名下,公司流水极少……他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吗?
“魏某有辆宝马车还有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近日,周某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2020年6月17日,江某与周某签订订货协议,次日周某为此与魏某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因魏某无法供货,2020年8月初,经柯桥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三人之间分别解除合同,周某应返还江某预付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3万元,魏某应返还周某货款19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但魏某未自觉履行,导致周某亦未履行,江某、周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均未执行到钱款。于是,周某向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
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发现周某所指的宝马车并未登记在魏某夫妻名下,而是登记在高某名下,可是魏某竟多次为该辆宝马车处理违章记录。此外,魏某还多次为案涉宝马车支付停车费。“2020年以来,魏某一直都是开着这辆汽车进进出出的,这车不是他的还能是谁的?”周某向检察官表示。
得知这一情况后,检察官怀疑,魏某存在有意将宝马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以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形。随即,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开展了全面调查,又有了新发现——魏某持有某公司100%的股权,而且这家公司处于实际经营中,但是魏某的主要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极少,“既然魏某有在正常经营的公司,那他的收入都去了哪里?”
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发现魏某主要通过电子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收支,其电子支付账户上的资金进出金额已累计超过5万元。同时,其公司账户上也有诸如工资、差旅费、仓库租金等多项经营相关资金流水记录。种种证据表明,魏某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拒执犯罪,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冻结魏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向公安机关移送魏某的犯罪线索。刑事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以车辆代持为切入点,查明魏某及其配偶每月都会转账给宝马车登记的车主高某,用于归还车贷的事实,确保案涉宝马车可供法院执行。
在证据事实面前,魏某承认了宝马车的确系他实际所有,原来,2018年,他因征信问题借用朋友高某的名义购买宝马车并办理了车贷。
最终,魏某向法院全额交纳了22万余元执行款,法院将其中13万余元发放给江某,余款发放给周某,三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体解决,两个执行案件同时执行完毕。
●检察日报|“21条”“11条”“10条”……浙江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