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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哥”是谁?|疑案玄学

浙江检察 2024-03-18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通过办理一个个案件深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总会与悬疑情节、取证难题、界定困惑不期而遇……【疑案玄学】带你走进案情的迷雾,去探寻事实真相——

在办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检察官发现涉案毒品来源不清,同案犯只供述上家外号“彪哥”,具体身份却“一问三不知”。近4千克毒品来源何处?“彪哥”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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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贩落网拒不交代“上家”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8年11月,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5月27日,禁毒大队获得消息贩毒团伙从外地将毒品运至舟山准备贩卖,公安机关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当晚在定海区白虎山路一文具店内,将涉嫌贩毒犯罪的嫌疑人黄某、傅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晶体9包、红色片剂1包。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


随后,公安机关将黄某的“上线”申某以及分销“下线”王某某等14人抓捕归案,一举破获了这起以申某、黄某、傅某某为中心隐匿于辖区大肆分销、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


2019年8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间,舟山籍犯罪嫌疑人黄某先后3次联系云南籍犯罪嫌疑人申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998.5克(其中1879.97克未遂),黄某支付毒资,并将购买的毒品交由犯罪嫌疑人傅某某运至舟山,再进行大肆分销,形成链条式毒品犯罪。


2020年10月,申某、黄某、傅某某等16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被判处死缓,傅某某、申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也全部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有买就有卖。“本案中近4千克毒品来源不清,可能存在重大漏犯!”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就意识到申某背后另有“上家”。“我们从没碰过面,只知道他叫‘彪哥’。”面对讯问,申某交代毒品是从上家“彪哥”处购买,对“彪哥”的身份信息却一问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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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彪哥”浮出水面 

“彪哥”是谁?眼看,案件办理陷入僵局。为了打开突破口,承办检察官在提审申某的过程中,多次对他进行政策教育和释法说理,劝其戴罪立功,逐步攻破他的心理防线。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的申某最终转变态度,交代了上家“彪哥”其实就是他的“好兄弟”——郎某,1993年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申某与郎某为同乡兼同学,出于“兄弟情义”,申某一开始想帮郎某隐瞒。


据申某交代,2019年3至5月间,黄某先后3次向他购买毒品,申某每次都是从郎某处拿货,自己再出面与黄某交易,郎某则一直身居幕后。不过,申某供述了与郎某相关的交易细节:2019年3月,郎某为向黄某讨要毒资,曾驾车载申某从云南到宁波,用申某身份证登记入住酒店;同年4月,郎某为方便拿取毒资和毒品,曾在黄某与申某交易的酒店对面住宿;同年5月,郎某曾用黄某的建设银行卡支取毒资。


“彪哥”郎某的身份开始浮出水面。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郎某展开上网追逃。2022年7月18日,郎某向云南警方投案。


舟山公安机关赴云南押解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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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口供”毒枭被判死缓 


“我没贩卖过毒品,就卖给申某次药材。”郎某到案后却矢口否认贩毒行为,拒不作有罪供述。郎某反侦察意识强,交易方式极为隐蔽,仅凭申某供述无法定罪。


“‘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指控犯罪。”为进一步查明郎某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根据申某对郎某驾驶车辆、住宿情况、毒资支取、联系情况等的供述,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郎某的行车轨迹、宾馆住宿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一系列客观性证据,印证了申某口供的真实性,有效驳斥了郎某的不合理辩解。


检察官又进一步通过复核主客观证据,夯实证据体系,最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在郎某“零口供”情况下,证实了郎某三次毒品交易的过程和细节,郎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1月1日,侦查机关将郎某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18日,舟山市检察院将被告人郎某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极强,上下家之间一般以绰号相称,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清,给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造成困难。”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办理毒品犯罪时,检察机关主动监督,深挖毒品犯罪“上下家”线索,引导侦查机关补强客观性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供稿:舟山检察

文字:陈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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