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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例!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4-03-18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入选。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浙江部分)


案例

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安置补偿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季某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钱某娟、季某熙所在的某镇某村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11日,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根据一体化办案规定,成立两级院办案组,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调取钱某的户籍信息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咨询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政策的制定背景及实践情况,查明:钱某娟、季某熙的户籍自始在某村,未变动,二人一直与钱某夫妇在该村生活。钱某娟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6.21股,有股权证。钱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钱某娟、季某熙面临住房困难。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已嫁于外村”,在实践中解释为“与外村人结婚”。


经过检察人员的努力调解,钱某娟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考虑到提抗、审判、执行周期长,且可能引发新一轮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房征办、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2022年11月14日,钱某娟、季某熙领取补偿款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由该案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法、可行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目前,某区政府已修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涉“外嫁女”安置政策得以调整。


【典型意义】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党中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通过一体化办案、成立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法检联动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妥善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完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有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完整案例详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刘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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