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林贻影: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重要指示 高质效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主与法制周刊 Author 林贻影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如何在新征程上更深更实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扛起新担当展现新作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明确要求。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强调,要紧紧围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依法履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浙江检察新媒体开设“大家谈”栏目,刊发全省三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思路举措做法——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44期
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重要指示
高质效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林贻影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三个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面对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准确把握新世纪整体宏观环境和浙江发展的区域特点,结合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职能要求所提出的重要指示。“三个监督”深刻回答了“何谓检察工作”“检察工作何为”的重大时代课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和科学判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萌发和具体体现。迈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这些重要文件和指示丰富和拓展了“三个监督”的内涵,使其越来越彰显出经久不衰的真理光芒和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
(一)从本体论深入理解“三个监督”的基本含义和价值
现行宪法第1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巩固和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监督”的传承发扬、接续开拓。
第一,“敢于监督”阐明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敢于监督”的核心在于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顾大局和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抓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政治属性和法治属性是“敢于监督”的最大“底气”。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担当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使命责任,坚决摒弃“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错误思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宪法权威为后盾、以法定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为立场,坚决打击、纠正、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公共利益,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二,“善于监督”厘清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善于监督”就是要坚持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将检察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谋划、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更新监督理念、革新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法律监督最大功效,创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法律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在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层面具有一致性;应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拓宽监督路径,将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司法力度与情理温度相结合,以监督促合作,以合作成共赢;应依法能动履职,延展监督效能,推动对执法司法的直接监督成效向前端科学立法、后端全民守法延伸,以系统性、科学性、代表性的制度经验推动立法完善,立足高质效办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并推进传播优秀法治理念,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锐意进取、自我革新的内生动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永葆人民属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不竭动力之源。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深化检察改革,着力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努力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检察实践中具化为“立检为公、司法为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彰显法律监督权威。
(二)从体系论深入阐述“三个监督”的辩证关系
“三个监督”重要指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集成,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敢于监督”是前提,只有“敢于监督”,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善于监督”和“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打下坚实基础;“善于监督”是途径,要以“善于监督”落实“敢于监督”,以“善于监督”深化“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保障,是实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键,只有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能动履职,才能理直气壮敢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三个监督”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多层次、多维度概括了检察履职的基本规律,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底色。
第一,“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体现了法律监督责任与检察履职能力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思想引领行动,责任构筑能力。“敢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党性担当和宪法权威,坚定政治站位、扛起法律监督责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举起监督大旗。只有在“敢于监督”的权威性、稳定性基础上,检察机关方能聚焦司法权、行政权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监督线索,“善于监督”才能有的放矢,寻求足够的监督能力提升空间,从而实现法律监督的质效提升。成果锤炼意志,能力具化责任。“善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能力,依靠党的领导构建多方支持的法律监督格局,画出社会治理的最大“同心圆”。而检察机关在践行“善于监督”过程中,规范被监督单位履职并产生切实的社会效益,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履职成效,又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内在自信。
第二,“善于监督”与“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诠释了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外兼修、互荣共促。人民立场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要做到“善于监督”,必须与时俱进,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与民生福祉新的需求,不断吐故纳新、自我革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时时刻刻对照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反思自身不足、剖析问题原因,在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中开拓创新、跨越发展,“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要求应运而生。同时,“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也是“善于监督”的基础。倘若检察履职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干警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法律监督效能必然随之弱化,“善于监督”又从何谈起?唯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方能实现监督能力的蝶变跃升、监督效果固基致远。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敢于监督”彰显了监督责任的同频共振、一体贯通。墨子有云:“勇,志之所以敢也。”“勇”铸其心,“敢”动其行。坚持“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是检察工作历经变革而依然生机焕发的重要密码,只有自身干净正派,才能理直气壮强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进一步强化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效能,形成法律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监察机关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都是检察机关开展自我监督的力量支撑和制度支持。据此,检察机关应借用外部制约监督之力、内部制约监督之效历练检察现代化发展之道,自觉接受外部制约和民主监督,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鉴规范,实现法律监督责任的内外统一。
“三个监督”重要指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根脉相连,应时代之需而生,随时代之变而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二十年来,浙江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诚履行检察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以创新实践探索“三个监督”的新内涵、以实干担当开辟“三个监督”的新境界、以检察之声回答时代之问。新时代新征程中,“三个监督”更是成为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卓越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
“敢于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党、对人民、对宪法的庄严承诺,党的领导、检察为民、宪法定位三者共同确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时代坐标。
第一,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党的绝对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检察机关践行“敢于监督”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要坚守政治属性,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最高原则,自觉运用检察职能保障和捍卫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人民立场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要求。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输出让人民参与、人民共享的法治成果。
第三,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宪法定位。《意见》对检察履职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也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为此,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坚持“四大检察”基本格局,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评述
●浙江1例!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丨浙江检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进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
●诸暨检察院新时代“枫桥检察蓝”获评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