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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林贻影: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重要指示 高质效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浙江检察 2024-03-1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主与法制周刊 Author 林贻影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如何在新征程上更深更实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扛起新担当展现新作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明确要求。浙江省检察院党组强调,要紧紧围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依法履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浙江检察新媒体开设“大家谈”栏目,刊发全省三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思路举措做法——

《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44期


一以贯之践行“三个监督”重要指示

高质效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林贻影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在“八八战略”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使命任务。这一定位准确阐释了浙江所处的历史新方位,指明了浙江未来的实践新路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一系列重要指示的传承递进、集成升华,也激励着浙江切实扛起以浙江实践拓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路径方法、以浙江成就印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伟力的使命担当。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三个监督”重要指示,高度凝练概括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方向路径和根本立场。浙江省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与时俱进不断推动“三个监督”重要指示的丰富理论内涵转化为检察制度成果和履职实践成果,以精准、全面、有效的法律监督护航浙江共同富裕先行。
一、深刻认识“三个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萌发

“三个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面对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准确把握新世纪整体宏观环境和浙江发展的区域特点,结合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职能要求所提出的重要指示。“三个监督”深刻回答了“何谓检察工作”“检察工作何为”的重大时代课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和科学判断,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萌发和具体体现。迈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这些重要文件和指示丰富和拓展了“三个监督”的内涵,使其越来越彰显出经久不衰的真理光芒和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

(一)从本体论深入理解“三个监督”的基本含义和价值

现行宪法第1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巩固和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监督”的传承发扬、接续开拓。

第一,“敢于监督”阐明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敢于监督”的核心在于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顾大局和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抓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政治属性和法治属性是“敢于监督”的最大“底气”。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担当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使命责任,坚决摒弃“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错误思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宪法权威为后盾、以法定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为立场,坚决打击、纠正、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公共利益,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二,“善于监督”厘清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善于监督”就是要坚持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将检察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谋划、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更新监督理念、革新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法律监督最大功效,创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法律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在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层面具有一致性;应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拓宽监督路径,将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司法力度与情理温度相结合,以监督促合作,以合作成共赢;应依法能动履职,延展监督效能,推动对执法司法的直接监督成效向前端科学立法、后端全民守法延伸,以系统性、科学性、代表性的制度经验推动立法完善,立足高质效办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并推进传播优秀法治理念,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锐意进取、自我革新的内生动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永葆人民属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不竭动力之源。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深化检察改革,着力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努力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检察实践中具化为“立检为公、司法为民”,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彰显法律监督权威。

(二)从体系论深入阐述“三个监督”的辩证关系

“三个监督”重要指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集成,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敢于监督”是前提,只有“敢于监督”,才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善于监督”和“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打下坚实基础;“善于监督”是途径,要以“善于监督”落实“敢于监督”,以“善于监督”深化“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保障,是实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键,只有依法规范、公正高效能动履职,才能理直气壮敢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三个监督”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多层次、多维度概括了检察履职的基本规律,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底色。

第一,“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体现了法律监督责任与检察履职能力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思想引领行动,责任构筑能力。“敢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党性担当和宪法权威,坚定政治站位、扛起法律监督责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举起监督大旗。只有在“敢于监督”的权威性、稳定性基础上,检察机关方能聚焦司法权、行政权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监督线索,“善于监督”才能有的放矢,寻求足够的监督能力提升空间,从而实现法律监督的质效提升。成果锤炼意志,能力具化责任。“善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能力,依靠党的领导构建多方支持的法律监督格局,画出社会治理的最大“同心圆”。而检察机关在践行“善于监督”过程中,规范被监督单位履职并产生切实的社会效益,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履职成效,又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内在自信。

第二,“善于监督”与“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诠释了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外兼修、互荣共促。人民立场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要做到“善于监督”,必须与时俱进,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与民生福祉新的需求,不断吐故纳新、自我革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时时刻刻对照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反思自身不足、剖析问题原因,在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中开拓创新、跨越发展,“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要求应运而生。同时,“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也是“善于监督”的基础。倘若检察履职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干警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法律监督效能必然随之弱化,“善于监督”又从何谈起?唯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方能实现监督能力的蝶变跃升、监督效果固基致远。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敢于监督”彰显了监督责任的同频共振、一体贯通。墨子有云:“勇,志之所以敢也。”“勇”铸其心,“敢”动其行。坚持“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是检察工作历经变革而依然生机焕发的重要密码,只有自身干净正派,才能理直气壮强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进一步强化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协同效能,形成法律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监察机关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都是检察机关开展自我监督的力量支撑和制度支持。据此,检察机关应借用外部制约监督之力、内部制约监督之效历练检察现代化发展之道,自觉接受外部制约和民主监督,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鉴规范,实现法律监督责任的内外统一。

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践行“三个监督”的基本要求

“三个监督”重要指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根脉相连,应时代之需而生,随时代之变而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二十年来,浙江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诚履行检察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以创新实践探索“三个监督”的新内涵、以实干担当开辟“三个监督”的新境界、以检察之声回答时代之问。新时代新征程中,“三个监督”更是成为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卓越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


(一)坚持把“敢于监督”作为根本坚守

“敢于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党、对人民、对宪法的庄严承诺,党的领导、检察为民、宪法定位三者共同确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时代坐标。


第一,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党的绝对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检察机关践行“敢于监督”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要坚守政治属性,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最高原则,自觉运用检察职能保障和捍卫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人民立场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要求。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持续输出让人民参与、人民共享的法治成果。


第三,要在“敢于监督”中坚守宪法定位。《意见》对检察履职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也为检察机关“敢于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为此,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坚持“四大检察”基本格局,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坚持用“善于监督”推动能动发展
“善于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时代变迁和自身变革的波澜中保持战略定力,准确把握和回应社会需求、人民诉求根本保障,其核心要义在于能动地调整法律监督的理念、范围和方式。
第一,“善于监督”要求以能动履职营造良好监督氛围。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依法能动履职”为主线,提出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检察方略。检察机关应深入时代大势,与中心大局、社会需求同频共振,切实发挥检察履职纠错、整改、预防和引领作用,积极凝聚共识、回应期待,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善治氛围,以检察担当和检察自觉融入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
第二,“善于监督”要求以能动革新架设监督动力前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持续深化检察改革是“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一招’”。为实现“善于监督”,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化改革,推进检察一体化履职的系统集成,深化数字检察战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的对象、方式、层级,以内生性的检察改革突出监督的刚性和韧性。
第三,“善于监督”要求深入联系实际能动推进检察理论建设。检察工作欣逢最好发展时期,也面临更高履职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化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大局研究、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检察核心职能研究、检察改革研究、检察管理机制研究,不断凝聚新征程上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合力,全面系统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显著优势和鲜明特色,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坚持把“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作为核心立场
“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核心在于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检察队伍。
第一,“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核心在于强化党建统领,坚持全面从严治检。检察机关开展自我监督,应持续深化党建统领,持之以恒地将政治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深入整治顽瘴痼疾,推动形成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第二,“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要义在于强化办案监督,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自我监督的基础是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要强化案件质量内部监控,加强内部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横向贯通党组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案件审查决策机制、案件审查分配机制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切实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高质量贯彻司法责任制,实现办案质量全面提升、规范建设全面加强。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动力在于强化专业建设,培树自我迭代意识。要发挥自我监督的常态化良性效能,必须实现检察队伍的自主提高、自我迭代。为此,要有力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坚持强基导向,高质量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发展、高质量加强基础建设,培树争先创优的检察文化,切实凝聚队伍向心力,提升履职竞争力。
三、努力践行“三个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使命任务。“示范引领”,字字千钧,既是对两年多来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成绩的肯定,也是对今后浙江继续保持昂扬姿态,持续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殷殷期许。浙江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努力践行“三个监督”,以检察之能助力巩固共同富裕的法治根基,以治理之智呵护创业创新的丰饶沃土,以担当之责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铁军,努力推出更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浙检品牌,奋力谱写共同富裕浙江新篇章。
(一)深耕主责主业,以“敢于监督”的勇气和责任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平安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安全是发展的基石,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平安稳定的总体环境,是检察机关最基础的重要职能。“敢于监督”,就是要在不断增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的基础上,发扬斗争精神,以办案为核心,破除一切阻碍共同富裕的利益固化藩篱、复杂矛盾顽疾、新型社会风险。
第一,持续深入保障政治安全。以严的主基调,依法打击分裂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准确打击各类涉稳妨稳犯罪,有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二,持续深入保障社会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奋力为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以全面守护社会安全为履职重点,突出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导向。整合各方力量,守护新技术新业态、网络空间等领域安全,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坚持全链条惩治、一体化防治,实现风险闭环。全面推进平安护航亚运,高效推动涉亚运案件处置和涉信访、涉舆情风险防控。
第三,持续深入防范风险隐患。通过检察履职,实现安全治理关口前移,常态化推进除险保安工作,深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紧盯社会发展的突出风险隐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做实做细风险防范工作,有效消解公共安全、涉企法律风险等隐患问题。
(二)融入社会治理,以“善于监督”的智慧与勤勉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改革攻坚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省委以“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为新起点,在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中提出三个“一号工程”,为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绘制了详细的路线图。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紧扣省委中心工作,立足检察履职实际,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三个“一号工程”助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意见》,按照“善于监督”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以法律监督汇聚改革攻坚的最大合力,助力加快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高质效改革先行省、高能级开放之省。
第一,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以“四大检察”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侵犯数字经济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活动,积极融入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守护新技术新业态、网络空间等领域安全,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等工作举措,进一步助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第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势能。特别要立足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的实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助力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快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力争打造法律监督全业务护航、检察服务全时段在线、流转过程全闭环管理、接受监督全流程留痕的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对涉企案件财产保护力度,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以及刑事、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突出问题。
第三,服务保障“地瓜经济”提能升级,推进区域法治协同。围绕浙江省坚持高水平“走出去”闯天下与高质量“引进来”强浙江有机统一的部署要求,深化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落实推进区域检察协作,深化长江经济带检察协同履职。
(三)完善自身建设,以“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忠诚和担当打造新时代浙检铁军
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不仅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保障,其本身也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进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持之以恒推进全面管党治检,在打造“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中强化担当作为,夯实检察机关发展根基。
第一,要抓实从严管党治检。推动形成对下巡视常态化机制,持续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健全落实检察内部监管机制,常态化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第二,要大力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干部队伍组织工作系统性重塑,突出实干导向、实践标准、实绩依据,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生态。完善制定检察人才培育选用机制,优化考核指挥棒的引领作用。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风向标”,引导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促进检察专业能力水平提升,从而更好适应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更高要求。
第三,要一体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以检察理念更新、职业道德建设、职业荣誉感培育等为重点落实检察价值观,进一步显现“工匠精神”的检察担当,展现“如我在诉”的检察立场,体现“公正司法”的检察使命。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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