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物业”:谁把法官放进来就扣谁的工资!……结果引起舒适
送达难 送达难
送达本身就是老大难
法院工作人员进小区送达开庭传票
却被小区保安阻挠!
真是“太南了”
近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对涉事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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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湖南都市频道
11月27日下午1点40分许,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两名法警至长沙市开福区高尔夫路222号绿城青竹园北区一期拟向被告范某送达开庭传票。
下午3点,开福区人民法院增派警力赶至现场,将涉事的两名保安传唤至法院。在经过法官的释法后,两名保安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检讨书、悔过书。
为维护司法权威
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
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对保安班长严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公务,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类似情形在法院送达、强制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罚款不是目的,此案例应引起这些“任性”的物业公司警诫。
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所应遵循的司法准则。“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