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持刀抢劫,株洲男子反杀劫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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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于欢故意伤害案、
昆山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事件
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广泛关注
在湖南株洲
也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凌晨在公园遭遇持刀抢劫
身中数刀后,反杀劫匪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怎么判?
一起了解一下!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株洲男子黄某酒后来到株洲某公园休息乘凉,遇到劫匪单某持菜刀抢劫其手机,黄某反抗与之搏斗过程中身中五刀。当单某砍第六刀的时候,黄某顺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着单某的右后背捅了一刀,单某当场倒地,后黄某跳进旁边的湖里逃跑。见单某没有再追上来,黄某上岸后跑回租房。当天上午9、10时许,黄某听闻公园内有人死了顿时慌了,当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同年6月6日,黄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经鉴定,黄某身中5刀为轻微伤,而单某因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遭遇抢劫时被连砍数刀,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2019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黄某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谓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黄某在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反刺,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这也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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