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还有变更余地吗?
近年来,
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
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
根据民政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2019年,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
离婚登记415.4万对,
离结比高达43.8%。
而伴随离婚而来的除了财产分割问题,
有时还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
离婚后,
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更改了呢?
答案当然是:
否定的
后台也有粉丝留言想要了解相关知识!
小编马上安排~
今天,
我们就来聊聊变更抚养关系的那些事儿。
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6年生育一女,陈某某。
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确定陈某某由父亲陈某抚养,
母亲王某可随时去探望。
原、被告离婚后,
陈某某随被告父母断续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
自2016年起一直随原告生活,
生活学习均由原告照顾。
另查明,
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再婚,
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
原告以被告未尽到一个做父亲
的责任和义务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将陈某某变更归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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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
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陈某某实际已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多年,其日常生活以及学习等均由原告照顾料理,且陈某某年满13周岁,已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其本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为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以及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情况,对原告要求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跟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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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还需要什么情形,我自己的孩子,当然是我想变更就变更了!
No no no!抚养关系当然不是你想变更就变更的。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Q: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呢?
那还不容易,把孩子直接打包、带走就行了。
⊙▽⊙!当然不行,若想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A:(一)双方协商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
Q: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该谁承担?
那我都没有抚养权了,才不出抚养费呢!
没有抚养权,还有探视权。孩子还是你的孩子,抚养费当然要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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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一点: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End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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