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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号贩子”被保安追赶摔伤,起诉索赔38万?法院这样判!

湖南高院 2021-09-27

“号贩子”逃跑时摔伤,

向追赶他的保安

保安公司及医院索赔38万元,

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真的是“谁弱谁有理”吗?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上午,韩某出现在北京积水潭医院的门诊大厅,然而没过多久,正准备离开医院的韩某却突然开始快速奔跑,医院的一名保安员在其身后进行追赶。急于离开的韩某在奔跑过程中摔倒了两次,随后被保安员杨某拦下。不过韩某对于保安员的阻拦盘问并没有配合,而是依旧想要离开,在保安员的阻拦过程中韩某最终摔倒在地,踝关节和胫腓骨骨折,经认定为轻伤一级。





韩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在他看来,自己是正常就诊患者,保安员杨某将其摔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应对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安员所属的保安公司和北京积水潭医院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安员杨某说,事发当天中午,他在值班的过程中接到了医院中控室的通知,让他去门诊大厅的挂号机附近对一名倒号人员进行盘查。他当时立即认出了韩某,原来就在事发前不久,韩某曾因在积水潭医院有过倒号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当时,北京积水潭医院正在开展打击号贩子的专项行动。 医院要求保安公司对于没有进入院区的号贩子进行驱离,如果进入院区,对号贩子要盘查,并要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事发当日,韩某一出现在医院门诊大厅后便引起了医院中控室的注意。保安员杨某认为,他对韩某的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摔倒骨折并非自己对其侵害所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同为被告的保安公司与积水潭医院也均表示,原告韩某的诉称与事实不符。韩某进入院区后在门诊大厅滞留时间较长,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挂号,或者在分诊台问诊的行为,他们认为韩某的行为异常才指派保安员杨某对他进行询问。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伤是保安员杨某抱摔所致,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焦点


焦点一:原告韩某到医院是否为了正常就诊

韩某


事发当天中午我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不过因为此前在医院有过倒号行为,所以在医院看到保安后怕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便从门诊一楼的地下通道准备离开医院。

被告方


韩某在受伤前并未在医院挂号、就诊,其诉称的到院看病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积水潭医院内的公共视频,画面显示,当天中午11点40分左右,接近于上午停诊的时间。韩某一开始在挂号机周边活动,但并没有取号,也没有向旁边的分诊台进行问诊,只是来回地踱步。随后,韩某在候诊区的周边徘徊,好像是在跟患者和家属交谈,并不像一个正常的患者的来医院就诊的正常的行为。之后,韩某准备离开医院,但并没有选择从正门离开,而是绕到了医院住院部的地下通道,当他看到保安后便开始了奔跑。整个过程中,韩某不停向后张望,身体失去重心摔倒了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虽自称来到医院是为了看病,但并没有出示挂号单据,也没有看到他作为正常诊疗患者的活动,倾向于认为他是在向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来兜售专家号资源。正常就诊的患者面对保安巡查理应予以配合,而原告突然全力奔逃,其步态紊乱且连续跌倒两次,在保安对其阻拦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因此其入院就医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二:原告的受伤与保安员杨某有无关联

韩某


我的腿是保安摔的,保安站在我旁边,双手抱着我的腰把我抱起来,搂地上摔了之后,我左腿先着地了,然后全身坐在地上,左腿着地的时候把腿摔骨折了。

被告方


追上韩某后,我只是用手臂和身体阻拦韩某,是韩某自己摔倒受伤的。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韩某受伤后,双方均向警方报警,该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后,并未追究保安杨某的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人的相关证言,事发时,保安员杨某仅采取上臂阻拦原告的动作,其目的是控制原告,并无踢打的行为。原告前期快速奔跑且跌倒受伤,体力消耗大,自控力下降,在挣脱过程中上身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的损伤。原告称杨某将其抱起腾空后,导致其向左侧倒地受伤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韩某的损害后果是因为他在抗拒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保安员杨某的故意殴打所导致的,杨某的行为应该是得当的,符合保安员身份要求的。

法院判决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保安员杨某在对韩某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表现得当的,其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韩某受伤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林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公开通报了数起当事人错误认为“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负责赔偿”,最终都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对于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当事人认为“我弱我有理”“我受伤我有理”的情况,法院坚决杜绝“和稀泥”的做法,用裁判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撑腰,传达正确价值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使更多的老百姓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自己一个客观正确的预期,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这样的话,社会经济、社会整个精神面貌才会正常发展。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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