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联系律师代书遗嘱,为何遗嘱会无效?这种情况要注意!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生后事安排妥当。然而,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是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郭大爷出生于1950年,有三个姐姐,作为家中的独苗一直备受父母的偏爱和姐姐们的照顾。家中老宅动迁时,父母以郭大爷尚未成家、女儿们已经出嫁为由,将家中动迁所得的房子给了郭大爷一人。
郭大爷成家后育有一子小郭,儿子四五岁时郭大爷与妻子离婚,自此独自生活。之后,郭大爷置换老房购入两套新房,一套给儿子小郭当做婚房,另一套自己养老自住。
不久,郭大爷患上了绝症。儿子小郭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几个姐姐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端茶倒水、洗涮打扫、做饭洗衣、就医陪护……念及多年来姐姐们对自己的照顾和付出,郭大爷深觉亏欠她们太多,便想着把自己住的房子分给姐姐们,作为这些年来的补偿。
趁着自己意识尚清,郭大爷联系了两位律师,来医院为自己立个遗嘱。
当初父母把房子给了我,我卖房子的时候,也没知会姐姐们一声,就把钱都自己花了。父母生我们姊妹四个,我不能把爸妈的东西都一个人占了。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给姐姐们,给她们每人1/3,就当是谢谢姐姐们这么多年来一直照顾我。
除了房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
我唯一要处理的就是房子。
没有其他要处理的了吗?比方说有没有银行存款、股票、金银首饰要分配?
确实有还有点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好用来支付我还需要支付的费用。
保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支配使用吗?
嗯,支配使用也可以。
随后,两位律师整理了与郭大爷的笔录,归纳的遗嘱内容为:房屋归三个姐姐按份共有,各得三分之一产权,存款在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后由三个姐姐均分。两位律师为郭大爷打印了遗嘱,向其宣读后由其本人签字,还用手机拍摄了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
立好遗嘱两个月后,郭大爷病逝。后事处理完毕,三个姑姑拿着律师代书遗嘱要求与小郭分割房产和存款。小郭完全不认可姑姑们持有的遗嘱分配方案,认为就算是父亲要报答姑姑们多年来的照顾之情,也不至于把财产都给了姑姑们,一点都不留给自己这个亲生儿子。协商无果之下,郭家三姐妹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郭大爷代书遗嘱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郭大爷的代书遗嘱确有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两位律师以及郭大爷本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故郭大爷的遗嘱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但是,除了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更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的反应立遗嘱人本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中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
本案中,郭大爷在一开始陈述遗嘱内容时,仅仅就其自己名下的房屋作出安排,见证律师在郭大爷明确表示只有一套房产需要处理的情况下,再三追问有无存款需要处理,该行为是见证律师对郭大爷不必要的引导。不论见证律师是出于其专业性,希望在一份遗嘱中将其财产全部安排妥当,还是因为其职业惯性或其他因素,该引导均改变了郭大爷本意中要分配的财产范围。而在对存款的分配方式上,郭大爷明确表示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保管一词在法律上有很明确的意思解释,而见证律师将保管定义为支配使用显然加入了自己的意思,改变并违背了郭大爷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尽管郭大爷的遗嘱形式上亦符合法律规定,但遗嘱的表述中,仅有涉及房屋的继承处理反映了郭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存款部分的处理系见证律师加入自己意思后引导郭大爷的作答,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郭大爷名下的房屋按照其遗嘱,由郭家三姐妹各三分之一继承,郭大爷的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的继承人小郭继承所有。
遗嘱是唯一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名下财产处分方案的表现形式,其核心应当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明确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代书遗嘱的情形下,因遗嘱内容非被继承人直接亲自书写,而由被继承人陈述、他人代书完成,在叙述、理解、落笔、再表达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掺杂进代书人的意思,对此应当予以严格界定。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说明:本案一审判决系民法典正式施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