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先生到某商场购物消费,将车停在商场的付费地下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子被刮擦了。罗先生立即联系车库管理方调取监控录像,寻找肇事汽车。
调取监控后,无法确认肇事车辆。罗先生随即以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要求车库停车管理方进行赔偿,遭到拒绝。请问车库停车管理方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停车场对停放车辆是否负有保管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车辆发生刮擦,首先是肇事者的责任。
但现实中并不能搞清楚具体责任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某商场地下停车库管理方作为有偿服务提供者,停车场对车辆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车辆被刮擦是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的侵权之债;二是车停在地下停车场被剐蹭,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产生的违约之债。“有偿保管”就是要求管理站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如设置高清摄像头,安排保安巡逻,进行车辆疏导等都是为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行为。
本案中在找不到直接肇事者的情况下,管理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