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男子玩“密室逃脱”受伤,将“密室”起诉至法院,谁为意外买单?
寻找蛛丝马迹,找出凶手,破解谜题机关,逃出生天,恐怖、剧情、角色扮演……追求刺激的沉浸式体验“密室”,已然成了当下许多年轻人休闲娱乐的“新宠”。然而,娱乐游戏项目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危险,若真人版密室逃脱一旦出险应由谁担责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滕某与三位朋友一同在武陵区某游戏室参与真人逃脱游戏。游戏过程中,因游戏含有部分惊吓内容,滕某受惊后发生意外,在游戏中跌倒,导致受伤。受伤后滕某随即终止游戏,离开游戏室并报警,警方按照救助服务进行处置。随后由在场人员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1牙冠折。滕某共住院治疗11天,共计花费医疗费8513.29元。
后滕某委托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无依据认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残,伤后全休60天,护理及营养各20天,修牙或镶牙费2000元。”
法院审理
1
本案是否应追加被告?
2
游戏室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密室逃脱类游戏中会人为设计紧张、刺激的环节,游戏环境又密闭黑暗,故要求经营者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滕某的受伤为意外事件,且受伤并不是因其他活动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故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风险”规则,而应按照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问题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滕某明知游戏的危险性,在游戏过程中亦有疏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武陵区某室内游戏室向滕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涉及法条
“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就是行为人自己甘愿承担某种风险。将自己甘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与法律后果制度化,就是要明确行为人在其自愿参加具有某种风险的活动中因他人行为而造成损害时,不得追究他人的民事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安全保障义务是公众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一般常人的理性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情况下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尺度,简单概括为预防风险、排除风险和救助义务。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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