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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员额、免职!湖南高院完善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衔接工作机制(附全文)

湖南高院 2022-10-06

10月12日,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

《意见》的出台旨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湖南高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的衔接工作机制,构筑起惩戒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密法网。

发布会现场



全文如下



中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法官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官惩戒坚持党管干部和司法责任追究与党纪、政务处分程序同步推进、协调统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受到惩戒。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违反党纪或构成职务违法的,应当依纪依规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第三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条  省法院督察局与机关纪委共同承担法官惩戒和党纪(政务)处分相关工作事宜。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由督察局、机关纪委组成审查调查组同步进行审查调查,并负责法官惩戒和党纪政务处分呈报程序工作。对调查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时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调查结果。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正在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之中的,督察局、机关纪委不再重复进行审查调查。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省法院法官审判执行行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处置的,省法院督察局应当同步对其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提请院长启动对所涉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

第六条 经案件质量评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为不合格案件、错误案件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呈请院长审批同意后移送督察局启动法官惩戒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中,需要对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作出认定,移送给省法院的,督察局应当及时提请对所涉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并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

督察局在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时,可以协调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在提出对法官的惩戒或纪律处分意见时,督察局应与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协商。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违反审判职责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主观过错程度、悔过认错态度等因素给予免除法官职务、责令退出员额及降低法官等级、延期晋升法官等级、扣减审判津贴等组织处理。

(一)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处理。属于本院管理的干部,由督察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并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和省直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院管理的干部,由督察局将问题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送。

(二)应当给予停职、免除法官职务、责令退出员额、降低法官等级、延期晋升法官等级、扣减审判津贴等组织处理的,由督察局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第九条  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非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湖南省法官惩戒工作暂行办法》不予惩戒的,对存在错误或者瑕疵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或者案件纳入法官绩效考评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

司法辅助人员参与审判的,根据其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责过失和违纪违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人民法院处理的,依照本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中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刘沁、陈斌意

图: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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