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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微信串通作伪证,被法官一眼识破,结果……

湖南高院 2022-10-06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原告徐某波竟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微信与证人徐某亮串通,结果被主审法官抓了个现行,他的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而且他还因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证人徐某亮同样因作虚假证言被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案件经过

看似平常的借贷纠纷并不平常

今年8月份,浏阳男子徐某波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妻陈女士偿还借款38万元。


面对徐某波的起诉,陈女士答辩称,3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处理婚内共同财产的款项,偿还共同债务后的余下部分,且将用于抚养两人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因此不存在借贷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即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购置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并约定在离婚前将共同房产予以出售,后通过中介成功出售。


“买方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徐某波支付购房首付款23万元。”法官介绍,徐某波在收款后当即用该款偿还了银行剩余的房屋按揭贷款22万余元,继而买卖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处置完共同财产后,2018年7月31日,徐某波与陈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离婚后,2018年8月3日,徐某波将收到的剩余房款38万元转给了陈女士。


庭审中,徐某波陈述称,38万元系陈女士以购买新房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在偿还借款前,他可以无偿居住陈女士所购新房,但后被其扫地出门,故向法院主张债权。


对此,陈女士表示否认,称双方在离婚前约定,离婚后,老家自建房及车辆归原告所有,出售二人共有城区房产所得款项在偿还外债后,剩余款项归她所有,原告所转38万元并非借贷款项。同时,陈女士还表示,原告在离婚前就已失业,并无出借38万元资金的能力。

原告串通证人做伪证被抓现行

处以拘留罚款处罚

为证明自己具有出借资金的能力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徐某波申请徐某亮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与被告陈女士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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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现金

在官渡

车上给的

只借了10万

昨天的都不要说


证人徐某亮和原告徐某波串通的聊天记录

在法庭上,证人徐某亮陈述,称其系原告哥哥,曾听原告提到2018年8月出借了38万元给被告用于买房。“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出借?”面对法官的提问,徐某亮回答:“当时原告也没有足够的钱,就向我借了10万元,至于是不是借给了被告我也不清楚。”


不过,在被问及是何时何地借款10万元时,徐某亮却不住地偷偷查看手机,这一举动当场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当时我立即宣布休庭,要求原告和证人将手机交出来进行查验。”法官说,在庭审过程中,她早已注意到原告徐某波在庭审过程中不停地用手机发送信息,一开始她并不清楚其在与何人聊天,但看到证人在庭上的举动后,她怀疑两人存在串通的行为,于是决定对两人的聊天记录进行比对检查。


尽管徐某波快速删除了聊天记录,但在证人徐某亮的手机上,罗尹曈发现了两人串通证词的铁证,“在出庭作证前,原告就给证人发送了多条信息,其中包括借钱数额、在哪里借的钱、是手机转账还是现金等等。”


在事实面前,原告徐某波与证人徐某亮只得如实承认,两人在庭审过程中串通证词虚构债务的违法事实。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波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从证据形式上难以直接判断其向被告陈女士支付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鉴于徐某波通过向证人徐某亮以发送信息的形式,指使证人作伪证;证人徐某亮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按原告要求作虚假证言,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遂决定对徐某波予以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对徐某亮罚款一万元的司法强制措施。


经过法官当庭训诫,徐某波及徐某亮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写下了《悔过检讨书》,表示自己轻视了法律的威严,以为自己可以瞒天过海,结果犯下错误,为自己的一念之差付出了代价,现真心悔过以示他人。

法官说法


法庭上作证非儿戏,串通做伪证将付出代价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是儿戏,当事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法官说,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更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  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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