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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公园骑车撞倒路人致九级伤残,法院:监护人赔偿20.86万!

湖南高院
2024-08-23


茶余饭后或者休闲假日,

不少市民都会去公园散步休闲,

其中不乏“遛娃”的家长们。

为了安全起见,

大部分公园都会禁止非机动车进入,

但部分家长往往忽略这一要求,

带着孩子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公园“骑行”

一旦发生碰撞事故,

后果有时很严重。

近日,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19时许,女子谭某在资兴市某公园散步时,与相对方向10岁的曹某(男)骑行的儿童脚踏自行车相撞,因下坡路段车速较快,谭某倒地受伤。

随后,谭某被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计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2.6万元。经鉴定,谭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后期治疗费用大约需要8000元。

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曹某的父母向谭某支付了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2年4月,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26万元。


法院判决


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经法院认定,原告谭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6.0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被告曹某骑行儿童脚踏自行车将原告撞倒在地并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曹某于事发时系未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表明曹某有财产,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曹某的监护人承担。同时,结合原告与被告曹某关于双方如何相撞的陈述,原告于事发时亦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大小与原因比例,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曹某父母承担本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曹某的父母应向原告赔偿20.86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还需赔偿17.45万元





TRAFFIC SAFETY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近年来,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产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家长更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强监管力度。在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的公园内骑自行车,明显违反公园管理规定,违背公共秩序,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本案危害行为的实行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共秩序意识与规则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养成的,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教育培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遵守公共秩序不仅能够维护良好的公园环境、社会环境,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使自己免受他人侵害。








来源:资兴市法院

作者:黎萍、何泽朝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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