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直播间调侃不悦,网红博主称网友“一家人遭遇车祸死亡”,两人闹上法庭……
以下文章来源于宁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小宁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
在网络平台记录、分享生活,
一些普通人也因优质的创作内容
吸引众多粉丝跃升成为“网红”,
拥有了大量的人气。
但其中却有人不谨言慎行,
甚至在短视频平台
随意编发侮辱伤害他人的内容。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23年3月24日凌晨,赵某在自己喜爱的博主李某同事的短视频直播间内发布了一条调侃评论,本意只是一句玩笑话,但李某认为赵某的评论伤害了自己与家人的情感。
愤怒的李某随即下载了赵某短视频平台的头像,并在个人账号内发布了一张动态图片,配文为“XX一家人不幸发生车祸,沉痛悼念”。
经查明,该配文内容纯属虚构。此外,李某的账号拥有粉丝23.9万,该动图发布后,被点赞305个,评论126条,转发18次,事后甚至还有李某的粉丝打电话、发送评论对赵某进行骚扰,给赵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无奈之下赵某将李某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在短视频平台上捏造事实,发布不实的言论,侮辱了赵某的人格尊严,已经侵犯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李某释法明理,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场录制了道歉视频并发布在其短视频平台。
庭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即时支付,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生活中的纠纷延伸到网络上,无论是想要通过曝光寻求支持,还是发泄情绪满足一己私欲,都面临着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案中,李某在其短视频账号上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按键伤人”的行为侮辱了赵某的人格尊严,侵害了赵某的一般人格权,给赵某造成了精神损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处处都是直播间”的自媒体时代,人们既有可能成为施暴者,也有可能成为被网络暴力吞噬的受害者。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拉好言论自由的“红线”至关重要,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限度。尤其是自身在网络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更需谨言慎行,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粉丝群体进行积极正向的价值引导。如果遭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也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以暴制暴”。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