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下公交后被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车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公交车路边停车时,
司机只打开前门,
让少年下车后立刻急速驶离。
少年急于赶路,
直接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
竟被同向行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身亡。
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且看今日案例。
2022年4月8日下午16时许,未成年人邝某轩放学乘坐11路公交车回家,公交司机应邝某轩下车要求,在一弯道路段处靠边停车,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后欲急速驶离,导致邝某轩从车前跑着横穿马路,被同向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被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
受害人邝某轩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被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邝某轩与小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邝某轩父母与小轿车车主达成和解,小轿车车主赔偿邝某轩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68万余元。
2023年7月,邝某轩父母将公交公司诉至宜章法院,认为其履行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致邝某轩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邝某轩自身责任部分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近35万余元。
被告公交公司认为事发前邝某轩已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不应承担责任。
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邝某轩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司机明知邝某轩系未成年人,在弯道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欲急速驶离,迫使邝某轩从车前横穿马路,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造成在视角盲区难以观察到后面同向超速行驶的车辆,酿成其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诱因之一。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宜章法院遂作出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邝某轩父母计109万余元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邝某轩自身责任部分的40%),共2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交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案涉公交车未到指定站点的地方且在进弯道处停车开前门让未成年人学生下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此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邝某轩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公交司机在保证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未成年学生邝某轩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安全义务等。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国军 陈颖君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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