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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罗卜”被“罗记笨罗卜”碰瓷,法院:傍名牌、搭便车不可取!
“五一”长假马上就要到来,来一杯茶颜,吃一次地道的湘菜,再逛一逛橘子洲,是不少游客来长沙的打卡三件套。“笨罗卜”便是这些爆火湘菜店其中一员,比起“笨罗卜”老板店名取“笨”,蕴含“笨拙、务实、真诚、善良”的理念,有的老板却打起自己“聪明”的小算盘......
面对抖音博主的采访,罗某并未否认自家店非长沙“笨罗卜”
罗记笨罗卜已让不少网友产生混淆
据此,卜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构成服务相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点餐码、背景墙,及美团和抖音的店名、套餐、部分宣传图片上使用的“罗记笨罗卜”标识其中的“笨罗卜”三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枚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或突出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证明客观上已造成了混淆结果,故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原告的笨罗卜商标最早于2016年核准注册,经过多年宣传和经营,在长沙各区域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位于长沙市内,理应知晓原告上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进行登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笨罗卜”知名度而为自身吸引消费者、制造市场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亦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进行取证认证等事实,酌情确定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28 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罗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卜某第16722350号“
目前该案已生效。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模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必须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化,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
近年来,湖南法院不断强化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逐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了创新、创造精神,让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良性竞争赢得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以白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