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推广视频“蹭”电视剧《狂飙》热度,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轨道交通商业秘密、热播电视剧、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个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担当作为。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
电视剧《狂飙》火遍全国。
其中,安欣、高启强,“老默,我想吃鱼”等
人物角色、台词被人们熟知。
在如此高热度的情况下,
某游戏推广视频中号称
“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
且出现《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电视剧《狂飙》的著作权人,对《狂飙》电视剧、剧本、素材、片段、花絮、配音、图片、形象等享有完整权利。
在该电视剧热播期间,被告玩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名下一款游戏委托被告栖某公司制作、发布视频进行宣传推广,随后栖某公司在抖音发布多个游戏宣传视频,视频当中宣称游戏为“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并且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元素以及人物形象,包括角色名称、地点名称等,例如安欣、高启强、白金瀚、莽村等,同时,涉案视频中还称“广告素材宣传场景在达到一定关卡或者触发相应模块后出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7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狂飙”是常见汉语词汇,但通过原告在宣传、发行、营销方面投入海量资源,现“狂飙”已取得第二含义,即直接指向《狂飙》电视剧。且短时间内无论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领域都具有极高的热度,即便在与影视相隔较远的领域擅自使用“狂飙”的,都可能导致混淆。PART.2
法院判决
被告栖某公司在明知《狂飙》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制作、发布的多个被诉侵权视频上使用《狂飙》剧集名称,标注“狂飙版本”以及《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的行为,属于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玩某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明知被诉侵权视频存在侵权可能,却未采取应对措施,最终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栖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李 漫
电视剧是电视艺术的重要载体,也是当前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主流艺术形式之一,对于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狂飙》《繁花》等电视剧的热播,影视剧产生了极高知名度及关注度,影视剧IP商品化权益对于权利人开发相关衍生品具有重要意义,擅自使用“爆款”影视剧名称、人物形象、场景环境等元素,容易导致他人产生混淆误认,或存在商业关联关系的“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停止侵权等责任。
权利人对影视作品本身、海报、剧照、宣传片、原创音乐等素材,均应提前在协议中做好版权归属安排的约定;具备著作权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应做好侵权监测并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取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编辑:以白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