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上)
预审是指在法庭开庭之前,预审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对案件进行正式侦查,查找与搜集将向审判法官提出的证据,这种预审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存在。预审法官拥有两种性质的权力:预审权力及与预审有关的司法裁判权力。前者是指预审法官实施正式侦查的权力;后者指的是预审法官在预审程序中作出各种司法性质的裁定文书或决定文书的权力。同时,为防止预审法官滥用赋予他所拥有的广泛的权力,《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设置了一系列旨在监督其权力行使的具体制度,比如,虽然预审采取书面形式,原则上不具有对席性质。预审秘密进行,不对公众公开,无论是证人、被追诉人,还是附带民事当事人,都不得参与预审,但预审法官必须将案件进展随时通知律师,所以被追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可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的每一步情况。
(一)预审法官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侦查行动。”这一条文表明预审法官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所以,凡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材料,无论是证明被追诉人有罪,还是证明其无罪的材料,预审法官都应仔细搜集并审查。而且。必要时,预审法官还有权对被追诉人的身体、性格、生活环境进行医疗检查和社会调查。从具体实施权力的主体角度看,预审法官的预审权,可分为由预审法官直接行使的预审权和由预审法官的辅助人员行使的预审权。
(二)预审法官对案件的管辖
预审法官受理刑事案件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检察官提出立案侦查意见书后受理案件;一是经受害人告诉并在预审法官处明确为诉讼当事人后而受理案件。
预审法官在收到检察官提出的立案侦查意见书或受害人提出的告诉文书后,首先应审查其自身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没有,则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预审法院。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由提交的材料中便可十分清楚地确定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成立或公诉时效已过等),预审法官就可以在对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进行一般审查后,不经侦查而作出“拒绝侦查裁定”。不服“拒绝侦查裁定”的,检察官和当事人都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受理案件后,预审法官就有权对任何有犯罪嫌疑或被其怀疑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调查,但他无权对检察官或受害人未指控或未告诉的事实进行侦查。如果预审法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预审法官应向检察官移送案卷,以便检察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另案处理。
当然,预审法官受理案件后,案子也有可能在预审法官的手里终止。预审法官停止对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预审法官认为其对于本案无管辖权,作出了“无管辖权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预审法院。2.预审法官虽对该案有管辖权,但另一辖区的预审法官也对该案有管辖权并先于他受理案件,而将此案移送给另一辖区的预审法官作后案并前案处理更有利于查明案情真相,可作出“停止管辖裁定”。3.正式的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作出的决定不外乎以下两种形式:不予起诉决定或向审判法院或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移送案件的决定,如果是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这也导致预审法官停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此外,还有一些司法体制的因素会使得已受理案件的预审法官停止对案件的管辖,如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法院院长主动指定另外的预审法官管辖,或经检察官申请,由法院院长裁定由另一预审法官管辖,或因上诉法院预审法庭提审案件而停止管辖等。审判法官的职责不可替代行使,因为审判讲求亲历性和连续性,但预审法官职责的替代行使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所以,在某起刑事案件预审程序期间,也可由法院院长指定其他预审法官替代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原预审法官。
(三)预审措施
1.须由预审法官直接实施的预审措施
(1)听取陈述
所谓听取陈述,陈述的主体自然是诉讼参与人,它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是刑事被追诉人,第二是证人、被害人。
关于听取证人证言。《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预审法官有权传唤任何他认为所述证言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人到庭作证。传票可以经平信或挂号信方式送达,传票副本要留在证人处。凡没有受到传唤,但认为自己可向预审法官提供许多有价值情况的人,也可自行前往预审法官处陈述证言。但是,那些有着重要疑点,足以使他人怀疑其参与了预审法官正在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人,以及检察官在立案侦查意见书中指名提到的人,都不得作为证人被询问,而需作为被追诉人被讯问。之所以将二者分立,原因在于二者在行使辩护权利上的巨大差异。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预审法官听取证人证言的一系列规则。它们包括:应当分别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被追诉人不得在场,但询问结束后可以让证人与被追诉人、证人与证人相互对质;证人作证前应报明其身份,否则证言无效;必要时,证人应当先宣誓再作证;证人应当口头表述其了解的全部事实,并制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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