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中)
对证人,法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一定的义务,包括:受传唤的证人必须到庭,如不到庭,预审法官可在征得检察官同意后,派员强制证人到庭。不到庭的证人还可能受到预审法官判决的相当于违警罪的罚金。除非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证人,其余证人都应在作证前宣誓“我将说出全部事实真相,并只说事实真相”。未经宣誓而作出的证言是无效的,拒绝宣誓的证人也将受到与拒绝出庭的证人一样的处罚。证人应当说出其所知道的全部案件事实,如敢隐瞒、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将会受到处罚,即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本人受到刑事追诉,因为他此时的身份还是证人而非被追诉人。拒绝作证,将受到如同拒绝出庭的处罚。
关于讯问被追诉人。这是一道必经的程序,除非犯罪嫌疑人在逃,或预审法官自信此案必将作出“不起诉裁定”,否则预审法官都需讯问被追诉人。未经讯问被追诉人的,不得终结预审。但这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一定要在讯问时答话,他有权不被强制作出回答。法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任何人都不负有指控自己的义务”原则的同时,又规定被追诉人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讯问,这是他的一项诉讼权利,在讯问时,想要开口陈述的被追诉人可以借此机会表明本人对本案的看法,被追诉人即使不作诚实的陈述也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因为不存在被告人伪证罪。
法国法律对预审程序中的讯问被追诉人设置了详细的规则。比如,被追诉人第一次到案时,预审法官应查明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被控的每一桩罪名、每一项事实及这些事实的法律后果。如果被追诉人已要求律师协助,并已按规定通知了其律师到来,预审法官可以进行讯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非被追诉人明确放弃此权利,否则只有当其律师在场,或至少要对其律师进行传唤之后,方能讯问被追诉人。律师享有随时查阅诉讼案卷的权利,但被追诉人本人没有此项权利。如果被追诉人尚未委托律师,预审法官应告知其有权选任律师或有权要求预审法院为其指定一名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可当场查阅案卷,可与被追诉人自由交换意见。预审法官还应告知被追诉人:只有当你的律师在场时,我们才能对你进行讯问。否则,预审法官无权在此时讯问被追诉人。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如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生命垂危,而他们所在地点只有被追诉人知道,此时,即使被追诉人不同意,预审法官也可立即进行讯问。
检察官可列席对被追诉人的讯问和对质,但只有在预审法官同意后,检察官方可向被追诉人或其他参加对质的人发问,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律师,预审法官没有批准,辩护律师不得向对质的证人发问。
关于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预审阶段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是向预审法官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引发了公诉的人,也可能是在公诉启动后才提出民事诉讼的人。不管怎么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陈述前都无须宣誓,而在享有律师协助权方面与被追诉人近似。
(2)搜查、扣押与司法监听通讯
关于搜查。如果要搜查被追诉人的住所,须遵循与在现行犯罪案件中进行的搜查相同的规则。如果搜查其他人的住所,则应有屋主或其两名直系血亲或姻亲,或两名证人在场,禁止在夜间进行搜查。
关于扣押。预审法官对于其认为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物品、文件或材料,有权决定予以扣押。被扣押的物品与文件,应立即逐项记录在扣押笔录中,并加封保存。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有权请求归还被扣押物,是否归还由预审法官按照案件办理的情况决定。预审终结后,审判法庭受理了案件,而扣押物还在押的,这种请求就应向审判法庭提出,由审判法庭作出决定;如果预审法官作出了不起诉裁定,则由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的预审法庭决定。
关于通讯截留。在重罪案件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判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刑,预审法官可在必要时,命令截留、录制和抄录经邮电途径发出的通讯信息,即进行司法监听通讯。该截留决定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具体写明截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司法监听应制作笔录,并归入案卷。
(3)签发令状
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赋予了预审法官签发四种令状文书的权力,它们分别是:传唤通知书、拘传通知书、押票和逮捕令。
这四者当中传唤通知书的强制力最小,其目的是催促受传唤的人在指定的日期和时刻前来接受预审法官的讯问。如受传唤人按时到案,预审法官应立即进行讯问。如受传唤人未按通知到案,预审法官可签发拘传通知书。
拘传通知书的强制性比传唤通知书强,它是预审法官向司法警察发出的将拘传对象立即解送到案的命令。执行拘传通知书的警察有权动用强制力查找被追诉人,并将其强制到案,但不得在早6时以前和晚21时以后进入公民的住所进行拘传。被拘传人一旦被带至预审法官面前,预审法官就应立即对其讯问。如无法立即讯问,可将其带至看守所拘禁等候讯问,拘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如查找当事人未果,执行拘传的警员应将相关的搜查与查找笔录呈送签发拘传通知书的预审法官。以便预审法官判断是否被追诉人已经在逃,要启动通缉。
押票是预审法官向看守所方面发出的要求看守所接收并拘禁已处于预审法官控制下的人的命令。押票的效果仅是拘禁受押票人,不允许看守所持押票查找并逮捕受押票人,除非他是已受押后又逃脱的。受押票人可能是基于传唤通知书、拘传通知书或因其他刑事犯罪、治安处分已在押而处在预审法官的控制之下。但法律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诸条件时,预审法官方可签发押票,勒令收押:第一,所犯之罪当处轻罪监禁刑及其以上更重的刑罚;第二,已讯问过被追诉人;第三,已作出临时羁押裁定;第四,已告知被追诉人其有权取得律师帮助,并已给其一个准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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