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下)
逮捕令是向警察发出的用来查找逮捕令所指之人并将其带至指定的看守所关押的司法令状。逮捕令兼有拘传通知书和押票二者的作用——既可以据此查找被追诉人,又可凭此长时间地拘禁该人。正因为逮捕令具有如此大的强制力,所以法国法律规定,只有当被追诉人在逃或居住在国境以外,而其罪行可能被判处轻罪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才能签发逮捕令。在签发逮捕令之前,预审法官应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执行逮捕令的警察是司法警察而非行政警察,执行的规则近似于执行拘传通知书和押票。被逮捕的人应被立即送至看守所,并在24小时内接受预审法官的讯问,在此期间他有权得到律师帮助。讯问后,预审法官还要再决定一次是否继续拘押被追诉人。如果是,则该名被追诉人处于未决的临时羁押状态,详见下文。
(5)司法监管被追诉人
预审阶段,被追诉人原则上仍应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但出于预审的必要或人员(包括被追诉人本人或证人、被害人)的安全所需,当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监禁刑以上刑罚时,预审法官可决定对其实行司法监管,并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以控制他的行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预审法官有权根据每个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个别化地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得创设、另设法律上未规定的义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义务包括:
第一类,涉及约束行动自由:不得离开预审法官规定的区域;除非存在特定理由,否则连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离开;不得前往某些场所;只能前往规定的某些场所;若要离开规定的区域,必须事先报告预审法官。
第二类,涉及报告自身情况:被追诉人要定期到预审法官指定的负责对被追诉人的行为进行管束的部门报到,并服从其传唤,接受其对被追诉人日常活动和受教育、矫正情况的监督。
第三类,涉及会见通信:责令其停止会见预审法官指定的某些人,或切断被追诉人与他们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联系。
第四类,涉及医疗措施:实施某些医疗检验和康复治疗,甚至入院治疗,比如某些毒品犯罪案件,在侦查的同时,要对染毒嫌疑人进行戒毒治疗。
第五类,涉及部分物品的上交:被追诉人不得继续保存或携带武器,必要时,应将他所保存的武器交存预审法院书记员处。
第六类,涉及职业活动的中止:如其涉嫌的罪行是在从事某项职业活动或是利用此项职业活动实施的,并且预审法官有理由怀疑其可能再犯此罪时,预审法官可以禁止其从事该项职业活动,但经选举产生的任职或工会活动除外。
第七类,涉及金钱财物:为保障被害人权利,预审法官可以责令被追诉人设立一定期限和数额的金钱担保或实物担保。预审法官应根据被追诉人的经济情况规定保证金的数目和期限,被追诉人应按这个数目和期限一次或分次缴交保证金。保证金款项分两部份使用,用于两个目的:一是用来担保被追诉人履行义务,二是为了能预留出一部分金钱,使得在其被判有罪、支付罚金后再支付法院判决的民事损害赔偿时有钱款可供支付。另外,被追诉人不得再签发除旨在专供本人生活、供养依赖其过活的人(如子女)的生活等目的以外其他事项的支票,如果债权人要从被追诉人处支领款项,这样的支票也允许其签发。必要时,可将他的支票本交存预审法院书记员处。
因为法人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法人也可实行司法监管,法人受到司法监管时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提供担保——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旨在保障被害人权利;在特殊情形下,还可禁止法人签发支票或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被追诉人恶意、故意地逃避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无论他涉嫌的犯罪应处以怎样的刑罚,预审法官都可签发押票或逮捕令,对其实行临时羁押。
(5)临时羁押
临时羁押是在整个侦查期间或其中的部分时间将被追诉人关押起来的一种较为严重的预审措施,法律对实行临时羁押的条件设置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临时羁押的实质条件是:①严重性:受到指控的罪行必须是重罪,或即使是现行轻罪,也当处1年或1年以上监禁刑,亦或是当处2年或2年以上监禁刑的其他轻罪;②必要性:实行临时羁押是保存证据或固定犯罪事实痕迹的唯一手段,是防止被追诉人对证人或被害人施加压力、打击报复,防止共犯之间恶意串通的唯一手段;③保护性: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免受犯罪扩大的威胁,或是为了保护案件当事人、制止正在进行中的犯罪、预防再犯罪、保证被追诉人能随时听从法院的安排等。
其次,临时羁押的形式要件是:临时羁押须由预审法官通过对席审理(听证)来决定。此时,被追诉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享有一定的准备辩护的期限。临时羁押裁定书当中须载明作出此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但无须指出临时羁押的期间。不服此裁定的被追诉人可在10日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预审法官作出的是不予临时羁押的裁定,检察官不服的,检察官也可上诉。无论是哪一方上诉,上诉法院的预审法庭至迟须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对此决定还不服的,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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