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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兵分立与监察纠葛:明代南直隶海防的职官组织和运作

陈博翼 独立精神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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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博翼副教授

摘要

明代军政分离的状况下,如何统合军、兵联合作战,有何职官设置、职权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海防运作中的制约因素如何,为军、兵布局的核心问题。在南直隶这一特殊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直辖控制的武装力量包括三方面对此直接负责人员:南京内外守备和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府州县系统下各地巡检司及其下属弓兵、各府江防同知或江防官、各州县同知、通判巡捕官及其下统属的民壮、机兵;既可以管军队的“军”,又可以管州县“兵”的监察系统官员。操江都御史、武职操江勋臣以及上、下江巡江都御史对于江防和明代嘉靖中后期之前的海防有直接职权。明代中期以后,由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对其上的巡抚或操江都御史负责,对海防也有直接职权。总督、巡抚、操江、兵备、海道都可以统辖两大系统的武装力量,互相之间的关系较为多样。军、兵两大系统的分立使能够统一调度的监察体系在应对动乱的过程中强化了权力,兵备道、海防道职权扩大。

关键词

军;兵;监察;南直隶;海防;职官



明代南直隶的军事防御体系,在嘉靖年间遭受“倭寇”的挑战之后,形成了卫所军与民兵分工布防和追击的局面。因卫所军力不足,明政府不得不征调客兵和募练乡兵,明中期南直隶海防的军、兵布局,也在应对动乱统一调度的过程中渐次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建基于明代军兵分立与监察纠葛的军政结构:明初立国,即将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置,其后虽有嬗变,总归“丸走盘中”,迄至明亡。另一方面,明初又确立了按治纠举前两个既有联系又互不干涉的系统的监察系统。后来的史事证明,这个系统的设置不仅有按治纠举的必要,其“按治”的一面更扩大成为统合前两个系统以有效运作的机制。此即本文要考察的职官组织和运作问题。


明太祖像


南直隶是明代国家的腹心要地,既是留都南京、中都凤阳所在,又囊括了苏、松等江南财赋重地,其政治和经济意义皆毋庸赘言。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南直隶的各级组织直接或间接受到来自更高层级的职官左右。相应地,南直隶的海防亦迥异于其他地区。首先,三方面的大员对军队系统中的武装力量直接负责:南京内、外守备(内守备由内官充任;外守备由公、侯、伯高级武职官充任)和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其次,在府州县系统中的各地巡检司及其下属弓兵、各府江防同知或江防官、各州县同知、通判巡捕官及其下统属的民壮、机兵,都可以被调动防海。再次,监察系统的官员既可以管军队的“军”,也可以管州县的“兵”。操江都御史(南京都察院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武职操江勋臣(操江武臣)以及上、下江巡江都御史(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同品级)对于江防和嘉靖中后期之前的海防行使直接职权。明代中期以后,由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即另外特別赋予兵权的整饬兵备道(兵备副使)和海道副使,对海防也有直接职权。一般而言,分巡道直接对其上的巡抚或操江都御史负责,而代表部院最高级别的总督和巡抚则对南直隶海防负有最大责任。总督、巡抚、操江、兵备、海道都可以统辖军、兵两大系统的武装力量,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明代文献却并无直接系统说明。然而,通过实际防御运作的描述和分析,可以对各职官之间的关系及多层次的组织安排和制约获得更为切实的认知,进而对军、兵分立的格局、监察与军队和行政这两个系统的关系以及南直隶地区海防运作中的制约因素有更深的体察。


海防在南直隶这个特殊行政单元本身就是一个职权交叠的领域,因而用以体察职官组织和运作尤为引人入胜。首先,南京内、外守备和南京兵部尚书都能调动相关的水陆驻防军队,包括直接与江防相关的南京京操班军部队。其次,文武两操江对该区的影响极大。在嘉靖四十二年(1563)未以三江会口、圌山和瓜洲、镇江为界划分操江御史和江南、江北两巡抚的职权范围以前,操江部队对海防负有直接的责任,所以分析明代南直隶海防必须连带分析江防。成化十三年(1477),设置了专职的操江武臣,“专操江之职”,武职操江虽然在嘉靖操江御史职权完善后不显,但仍视乎个体而定——嘉靖时武职操江诚意伯刘瑜甚至敢与南京守备魏国公徐彭举争论“坐次”,而明末诚意伯刘孔昭更是掌握了关键权力;另一方面,带南京右副(佥)都御史职衔的操江御史职权日重,甚至可与南北两巡抚分庭抗礼,成为研究南直隶防卫尤其需要重视的一环。


《明实录》


在南直隶,除了中军都督府在外各卫所之外,各府州的同知、各县的主簿、典史巡捕官及其可以调动的机兵、民壮、地方州县巡检司及其下辖的弓兵构成了各处江、海防御的小单位。同属于军队系统的各处卫所一道,这些“星罗棋布”的小点构成了可以各自为守同时又缺乏较强的联系和配合的防御点。当遭遇较强的外部冲击和挑战时,“军”和“兵”两个系统的统一调动和同一系统内不同区域间军或兵的统一调动指挥便成为当务之急。这就是明代基本的军、兵分立格局及其面临的问题。明代遭遇的来自海上的挑战远逾前代,从这个意义上讲,“海防”是从明代开始的;另一方面,正因挑战大幅度提升,其对各级组织的运作和防御要求也大大提升,明政府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组织部署了各层次的防御,从这个方面看,真正意义上的“海防”也诞生于此。在跨越不同系统和整合不同区域军事力量的过程中,监察方面的总督、巡抚及按察副使(兵备副使、海道副使)等官员职权日专。这既可以说有力贯彻了原有州县与卫所散点与特定片区的统辖调度,又可以说克服了原有都指挥使一级无法协同调度更大范围及更多层次组织的缺点。就军队系统内部而言,行伍官称谓日益普遍的背后,是弥补卫所制缺陷的营兵制日益成熟的过程,这一点在海防上有清晰的反映:圌山、荻港、游兵营在倭乱之后相继设置,募兵制更是在战争中进一步发展并为营兵提供了补充力量。在应对寇乱的过程中,明代的兵制加快了转变的进程。从招募土兵、狼兵等各种客兵,到募练乡兵,募兵制渐渐代替选兵制成为必然。由于许多募兵由作为分巡道的按察副使征召,“兵”的系统力量壮大反映的也是监察系统权力的扩张。此为南直隶海防军、兵布局和海防中职官组织与运作的背景。


本文作者著《限隔山海:16—17世纪南海东北隅海陆秩序》


一、研究回顾

 

有关明代海防的研究,川越泰博首先研究了海防体系组织(沿海卫、守御千户所、营、水寨、烽堠)、日常维系和主体(兵源、后勤补给、军船配置维修)、职能三大要点。就特定区域的研究而言,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及广东以及最近在南直隶都已有相关的成果。其中,黄中青对浙闽海域沿海卫所、水寨以及整体岛屿的研究,何孟兴以浯屿水寨为核心,展开了对离海岸陆地“有一点远,又不会太远”的巢窟(货物买卖交易场所、劫掠内陆的进攻前哨站、海上饮水食粮储存补充点、藏匿家小财货人质的场所)的研究,对明军的防御组织、海防辖区、兵船种类和来源、水寨的迁徙均有论述,是近海防御研究的样本。与浙、闽、粤三省所受的关注度不同,南直隶的海防状况在通常的论述中或者与浙江连讲,只有简略的附带论述,或者全不涉。偶有论及之处,也仅仅涉及临近浙江的苏、松等几个府。在这个方面上,林为楷的硕士、博士论文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他先从明代的江防体制入手,利用《江防考》和《南京都察院志》等文献,叙述了江防体制的建立、相关负责官员的职掌、江防信地、江防体制的运作及其最终“解体”等各个重要方面。其后,他又在《明代的江海联防》一书中进一步整合论述了南直隶海防制度的形成、江海联防官员职掌、据点以及运作。这两本专著将明代南直隶海防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本文在此基础上推进,明晰这些职官分属的军、兵体系,进一步揭示职官组织和运作的实态。

 

赵树国著《明代北部海防体制研究》


从基本组织布局看,明代立国以后,其确立的军政结构持续影响了有明一代的行政和防御,甚至到了清代卫所也还持续存在了一段时间。这种立制对军事和行政组织的影响不可谓不深。1937年《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同载的吴晗《明代的军兵》和梁方仲《明代的民兵》两篇文章对军兵关系、兵制与社会经济关系有开拓性贡献。前者强调了作为“世籍”之军的特殊性及其与“兵”的不同、卫所制度的状况、卫军的窳败和募兵的兴起,后者分析了民壮制度和民兵的渊源,二者又都强调了民壮变成“兵”之后与普通民兵的不同。本文进一步转入对军队系统的“兵”(营兵)和行政系统的“兵”(民兵)的考察。明代之军政结构,自顾诚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示了需对军政两大系统分别予以注意之后,于志嘉又进一步探讨了卫所军役从洪武到万历间的演变,指出行政系统的州县官员日渐介入卫所事务,从而使军政分界日益模糊。


于志嘉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


明代的卫所制度,以谭其骧《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为肇始,王崇武、解毓才等人及《禹贡》其他几篇相关文章对卫所起源、编制、类别、军饷来源、意义、衰落都进行了探讨。这项工作后来延展到军制、地方基层状况和中央决策的讨论。孙献涛对沿海卫所的建置特点、驻防规律及其后的变化作了初步描述。其次就军制而言,督、抚、道的研究必不可缺,吴廷燮、张哲郎、靳润成、谢忠志、李庆新在督抚、兵备副使和海道副使上均有建树。再次是兵制的变化。主客兵的研究以黎光明和李光涛为始。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兵制问题又有进一步突破。其中,吕进贵关于明代巡检制度的研究值得注意,因为巡检司所辖之弓兵为行政系统重要的民兵力量。李新峰直接触及了南京军事力量的变化,彭勇对班军制度的研究则直接涉及了南京班军,肖立军在镇戍营兵上展开了系统研究。本文将把兵制的这种变化放在军兵分立格局下应对动乱的层面考虑,进一步窥探其变化过程。


简言之,在江海联防、军兵、民兵这几个直接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探讨在海防受到剧烈挑战时,王朝国家如何应对内外挑战来保卫政治经济核心地区、如何在军兵分立格局下于职官组织和运作上解决自身困境的问题。


郭红、靳润成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


二、军兵布局


(一)军


1.概述


明代军事系统的设置,以“(内)五军都督府/(外)都司—卫所”为准则。“平一天下”之后,“设置卫所,分布内外,为卫者四百九十有三,为守御所者三百一十有七”。卫所设置作为是军事系统的基础,决定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之后治平时代的防卫面貌及管理体制。被分配到卫所的人属军籍,从而与行政系统所管辖的那部分民籍无涉。


《明史》


明代军队系统有二:首先是以“都指挥使—指挥使—千户—百户”为组织方式的卫所系统。卫所系统的战斗力虽然整体而言随时间推移有所下降,但由于明中期以后卫所军的来源比较复杂和多元,其战斗力也未必与营军和其他募兵有泾渭之别。一般关于其崩溃的成说更是多少有人云亦云的后见之明。例如,在经历了嘉靖倭寇的剧烈挑战之后,万历时滨江卫所仍能担负基本的守御职能。此时滨江卫所的指挥官不是“千户”“百户”,而是“守备”和“把总”,体现了镇戍制的影响,亦即军队的另一系统:“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的营兵系统,也可视为军队的另一种组织和统辖方式。总兵之设,初为战时临时指挥体制的需求,其后由于战事所需,更长时间的镇守使其日益成为相对固定的职官设置,所谓“大将之设,遂成常员”。宣德、正统以后,建置推及京畿和腹里,正德以后“布、按二司及兵备道臣文移”已不经过都司转达,“径呈总兵官便”。至万历时期镇守总兵官成为普遍建置,“镇守权重,都统势轻”的局面最终形成。


不过,这种“公侯伯及都督府佥事以上官出镇者”的总兵官在南直隶并不常设。淮安虽有总兵,却主要负责漕运。其后的江淮总兵官也是很特殊的一个例子。这是鉴于“留都”和“漕运”的特殊要求而“专设”的。由于倭寇的挑战,大江南北的两大备倭守臣也加“将领之号”,职能和所辖也很清晰。一个人因事而免,另一人代替是很正常的,但人去而职位废,则必然是当局并不真想长期保留这个职位,因势去之。在罢汤庆总兵后,万虞恺曾力主操江御史“于镇江久驻,安庆次之”,兵部议“其镇江厄塞要区,仍应推用总兵”。虽然总兵废,但嘉靖三十二年和三十七年由于倭乱增设了副总兵,而且其后常设,即文献记载中的江南(吴淞)、狼山两个副总兵。


嘉靖时短暂的总兵设置,缘于地处权力核心的特殊位置,总督之昙花一现道理亦然。总督专领敕书,可以调动军队系统的武装。明代总督之设,以正统六年(1441)兵部尚书王骥领衔征讨云南麓川宣尉使之变乱为始。成化时,明令“总兵、巡抚而下皆听节制”。南直总督之设,“始为张经,继为周珫、杨宜。三十五年(1556)杨宜罢,代以胡宗宪。宗宪被逮,罢总督,以浙江巡抚兼任军事”。与前述总兵一样,总督在南直隶为临时设置,仅在嘉靖三十三年和四十五年设置过两次,隆庆元年(1567)又罢去。


胡宗宪像


2.南京守备与参赞机务


南京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南京内守备(内官)、南京外守备(公、侯、伯高级武职官)和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直接构成了权力核心。前两者直接掌控留守各卫亲军指挥使司禁卫军部队,以及南京各营。其统制兵力为大教场、小教场和神机营操练官旗军,加起来约略两三万人。另外,地位在内外守备以下的武职操江勋臣(操江武臣)是与操江都御史平行的“专任提督”(据位次其实际地位要高于操江御史),对海防亦有相关职权。“国初之时,设有江阴侯吴良,统兵江阴以御海寇”。武职操江所领军队约有八千余,加上城内各营原额约略四万。其中,操江营所分的一千二百人当由操江御史率领。南京兵部尚书除了参赞机务之外,握有调动内外卫所及各营军队的权力。且其位列巡抚之上,在南直隶的权力仅次于南京守备。与内外守备一道,这三者是一开始就深深介入军队系统但实际权力又超越于军、兵两大系统的特殊提督官员。这也自然产生了防御的一些问题。弘治六年(1493)九月马文升的题奏显示了他对于南京军队训练职权不专及其防守状况的忧虑:


……不知比先何等武官坐营管操。近年以来,有系指挥坐营管操者,间有都指挥都督者。其守备内外官员,止是每年春、秋二次亲诣各教场阅视军马,所以军马未甚精强。其各门守门官员,亦不十分严谨。臣昔年亦尝在彼参赞机务,所以备知其详,心甚惊惕。


后来这种忧虑在倭寇侵临南京城下时得到了验证。


马文升像


在南京这个特殊的行政单元中,属于监察系统的南京都察院都御史与南京的诸位领敕提督官员又互不相属,因而在权力上又互受制衡。南京守备虽然有很大权力,但一般不出南京,仅提督京营,与巡抚职权错开。“都御史五人(北台四人,南台一人)”,各有专属。南京都察院的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担任操江御史,同前述官员一样,也是领敕专任提督官员,其职权与由侯伯担任的武职操江有叠合,而且牵涉到南京内外守备。正统十三年对南京右副都御史张纯的敕谕是“仍提督各卫所官员”,即显示监察系统的都御史可管辖军队,不过很明显操江御史受制于南京内外守备。虽然理论上军(包括卫所的常备军队和“守备、备倭”的镇戍部队)、兵两大系统均受操江御史节制,但其对军队指挥调动权力相对而言受到较大制约,而对民兵则有绝对的权力。所谓的“操江民壮”即在操江御史的统领下,日常在江上从事巡逻缉捕工作的民兵。其中,嘉靖二十年专门提到的在“盗多”而军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州县的民兵必须协同作战。


嘉靖《南畿志》


3.武职操江与操江御史


明初没有专设负责沿海防御的总管官员,有事随敕,一般即以勋臣领军出击。其挂总兵衔出征,所到之处卫所军官必须听从指挥。“成祖时,特敕通侯为总帅,时江操,其后兼用都御史”。这种对都御史的“兼用”慢慢也变成了常用,“文皇帝迁都北平,念留京根本重地,于新江设水操军以万计,而都御史督之,自九江以抵苏、松、通、泰,凡地方缓急,寇盗、盐徒出没,听调兵禽(擒)捕。盖督臣兼综江海诸务,于事权至重”。可见,初时江海并重,江防负责官员必须同时负责海防,直到南北两巡抚职权明晰以前皆如此,严格意义上的职权划定是在嘉靖四十二年。“操江”字面意思即江上操练,操江御史和侯伯充任的武职操江对江防都有职权,故而南直隶海防职官首当其冲是后世所称的“文武操江”,其次才是海防道(海道副使)以及各府海防同知,这也是该区政治地理的特殊处之一。


最初的操江范围仅为南京附近江面。瓜洲、仪真等几处要地真正被确立为整个防御体系的一个环节当是成化四年以后的事,其时,锦衣卫佥事冯瑶认为“盐(徒)出没不常,茫茫大江,汊港非一,官军疲于追逐。宜令江军依地防守,附近哨捕而于瓜、仪、太平、九江要害之处。选老成之将镇之,多方巡缉,庶军役可免跋涉,而诸屯亦得取作之功”。由锦衣卫佥事提出此事,显示部分亲军卫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操江。新江口的水军构成文献上并无明确说法,现有研究也回避了这个问题。即便是林为楷所举出的新江口水营置立的三种说法的来源文献《江防考》《王端毅公奏议》及《明史》也都语焉不详。其实,《南京都察院志》谈及新江营时有“本营设于永乐初年,挑选南京五十二卫所官军在营操演”的说法。结合明初亲军卫为二十六卫、都督府所辖京卫为三十二卫(含牧马千户所和孳牧千户所两个“卫”级千户所)、其他京卫为十二卫的情况,可知要达到五十二卫无论如何都必须有亲军卫的参与。另外,都胜的例子也可以作为亲军卫参与操江的辅证。


龙文彬著《明会要》


成化八年的一道敕谕显示,文武操江的格局已经确定。操江御史巡视江道,“会操江成山伯”捕盐徒等“为患”的人群。这种“会”巡而“捕”的安排,显示防御的重心是“京”,“以拱卫都城为务,其军亦不得调遣他出”。可见相对而言操江御史的重心偏“江”,而武职操江的重心显然在“京”,这点在其后操江与守备、参赞和武职操江的龃龉中可以进一步看出。成化十三年,武职操江勋臣的职能再次强化,不过专门强调“专操江之职,毋摄营务”,显然与南京这个特殊行政单元密切相关,其后弘治十三年时“敕内、外守备官勤阅视而慎坐营官之选”亦与此一脉相承:新江口的军队“如京营团练例”轮班操练,而且直接受制于南京内外守备。成化二十年巡按御史张淮奏请平时需要“分地缉捕”的都指挥郭、宋纲、南宁伯毛文、指挥陆宣接受巡江御史节制,但“四人者,又俱听巡江都御史虞瑶提调”,可见成化年间操江御史(巡江御史职权在其下)已掌握整体统辖权。林为楷认为万历《大明会典》和《明史》中“南京都察院”项下的记载令人有“操江都御史才是真正的江防事务主管官员”的错觉,因为万历和清代才成书的这两种文献所认知和记载的是江防体制成形后的状况。虽有一定道理,不过基于正德《大明会典》这部分的记载与万历《大明会典》完全相同,很难想象成弘之际仍如此权重的武职操江会在正德《会典》中完全被忽略。武职操江不隶属于南京都察院的事实以及制度安排和职权重心的不同恐怕才是文献记载“阙失”的原因。嘉靖时期操江御史权力的完善和制度成形,和防御要求的提高密切相关。


嘉靖初年,胡瓒的条奏显示,操江御史虽然对新江口水师有指挥权,但仍受到南京守备及参赞大臣的制约。另外,结合九江、瓜洲和仪真等处的防御体系也在此前已经形成。嘉靖二十年,世宗“敕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柴经”,令其“不妨院事,兼管操江官军,整理战船器械,振扬威武,及严督巡江御史并巡捕官军、舍余、火甲人等,时常往来巡视。上至九江,下至镇江,直抵苏、松等处地方。遇有盐徒出没,盗贼劫掠,公同专管操江武职大臣计议,调兵擒捕。若盗多兵少,就于所在军卫、有司量调军夫协助”。这种“量调”的敕令赋予都御史同时干涉军兵两个系统武装力量的权力,可谓意味深长。到了嘉靖二十三年,南京兵科给事中万虞恺认为应该厘清操江御史和南京守备、参赞和武职操江的职权,以便消除二者的矛盾:


提督操江,侯、伯、都御史俱系大臣领敕专任提督,正与京营提督大臣事体相当。在京坐营,乃提督属官耳,南京守备、操江均之为提督。况南京守备职司机务,其于江操不过临时阅视,虽系提督,尤非专职,今乃以提督操江大臣比之坐营等官,遂致近来每遇阅操,都御史则先期出巡回避,其守备、参赞、操江武臣勉强了事。序坐行事,具有成规,宜查复旧例,一兼节制。


胡瓒像


另外,还有人提出“宜以浦口改属操江便”,重新提出了操江都御史简霄曾提出的要求,并强调京卫的利益“仍其旧”,只是节制浦口军士的权力划归操江(“节制调遣悉属操江”)。此事兵部答复“宜行南京多官会议,庶经久可行”,于是仍回到南京守备和参赞等大员的权力纠葛范围。据嘉靖《南畿志》所载,“总督操江兼管巡江都御史统制诸守备官”,管理范围包括新江口的操江总兵官、各卫把总官、操备官旗军、浦子口守御把总指挥、操备官旗军。所以无论从操江都御史权力看,还是从防御体系的完善程度而言,嘉靖时期都是一个已稳固的成形期。万历三年(1575),敕谕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篆“会同内外守备严督江防备御……督同上、下巡江御史缉捕盗贼、盐徒,操习民兵水战,以严江关,防护留都。圌山三江会口以下,听各巡抚官径自防守。圌山以上,逼近留都,如遇有警,尔仍与南北巡抚官互相应援,不许自分彼此。圌山把总专听尔节制……信地,内兵备、参将、守备、把总等官,悉听节制”。即在三江会口以上,所有的营兵悉听操江节制。而且,即便是圌山这种出海口,只要与“江”有关系,仍归操江管辖。而所谓的“应与”南京守备、参赞和各巡抚“计议者”,则非常不明确,在很多问题上并无实质性限制。


王篆像


(二)兵


与“军”的系统相对,属于行政系统的府州县也有自身统领的防卫力量,即“兵”的系统。一般来讲,“兵”包括了府州的同知和通判、县的县丞、主簿和典史率领的民壮、机兵等通过徭役征派或役银招募人员,还有由各地巡检司内在巡检带领下负责监察和治安的弓兵,这些民壮和弓兵即构成了通常所谓的“民兵”。永乐时,“卫所军已有城守、操江、备倭诸役”,其后“诸隶卫尺籍者率逋逃,亡耗居半”“武弁婪者之日朘月削”“弊蠧萌生,无繇诘”,“正统末,令府州县招募丁壮为民兵(或名快手、或名会手),而巡司故有弓兵,俱有司率领操练”。至此,属于府州县行政系统的“兵”的格局及防御力量完全确立。但是,这种“民兵”防御力量仅仅是针对一般的治安问题,并非军事作战层面的武装部署。


南直隶“兵”的系统大体有三个层次,一是府一级的江防官,即府的江防同知(应天府为江防治中),愈到后期其权力愈要超过军队系统的同级官员,所谓“江洋统领,悉皆武弁,而查核专制惟各府同知是赖”。二是州的同知、通判和县的县丞、主簿巡捕官率领的民壮(以及机兵)。三是各处巡检司巡检率领的弓兵。弓兵“本古者寓兵于农之意”,是在巡检、副巡检率领之下的民兵,巡检则一般受县丞、主簿节制。广义上讲,州的同知及县的县丞、主簿、典史统率的机兵、快手、弓兵都属于“民壮”,虽然这些名目有时也与“民壮”并列。但由于其较为特殊的稽查巡逻任务,弓兵一般会被独立提及。“民壮”是一种劳役负担,由于差派日益繁重,明代中期便渐渐从明初的“杂役”部分独立出来,单独成为“四差”中的一项。在安全防卫的范围内(民壮包括的项目其实很多,在劳役范围内的修筑等项目也与防卫有关),民壮是相对于军队而言的“民兵”。《扬州府志》特别指出“卫所军之不可复驱以即戎,无论淮以南,即天下犹是矣。正统末,令府州县招募丁壮为民兵(或名快手,或名会手),而巡司故有弓兵,俱有司率领操练。然民壮祗供公门役使,弓兵所缉,里闬鸣吠及负担兴贩而已”,即是对“兵”的系统从来源、组织到责权的一个概括。


万历《扬州府志》


关于兵的征募,可以江南四府的例子观其复杂性。首先如松江府“洪武初,设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从征,事平还复为民,有功者叙。后裁万户府,而设守御松江千户所。其时尚每岁调苏州卫官军更番戍守”。民兵的作用就是“府境巡徼司兵之署”“府境乡镇险要之防”,这是最初军队系统临时募兵的例子。“洪武三十年,以金山卫中千户所分驻郡城,又选民壮操练以备御非常”,这是明初民兵的一些状况。在州县,一般由县丞与典史统领着民壮,开支由均徭解决。其次如苏州府嘉定县,“旧止民壮二百人”,“而嘉定民兵,常在其间,邑民严氏法皆诛□,故功名不立……是知嘉定不患无兵”。以兵源看,嘉定的民兵取自里甲,以县丞或主簿带领。再次,例如常州府有一个很显著的信息传递和组织运作的例子。正德七年(1512)时应天巡抚王缜接到来自常州府的申报,得知了具体的变乱情况:


臣于正德七年闰五月二十三日,据直隶常州府申报,本府巡捕委官通判陈碧牒称带领民快吴海等一百名,督同武进县委县丞萧良臣、小河巡检司弓兵并本府先拨民快、机兵巡船,于本月十八日,前去孟渎河江口摆列防守……彼时本职督令各役并地方火夫人等与贼对敌……有本府知府李嵩、临县督同知县王鉼等官,统领兵夫人等追剿……二十二日,县丞黄霆带领义男黄陆、拳手曹春,箭伤攻城对敌不知名贼犯二名……利港巡检司巡检陈有道,率领弓兵人等捉获登岸贼犯一名庄权……石头港巡检司巡检温聪,率领总小甲陈恩等捉获贼犯三名陈仲夫、陈鉴、宗信,钩手宋怡等。


这则记录描述了府的通判直接带领民快与县的县丞带领巡检司下辖弓兵前往守御作战的情景。由于流贼有四百余人,几天后知府和知县更是亲自带领民兵出动追剿。县丞黄霆带领的“义男黄陆、拳手曹春”不仅是民兵,更是私人武装;石头港巡司巡检温聪率领的“总小甲陈恩”等人则是因从事铁冶开矿而被组织起来(后农村里甲亦有此编制)的民兵。最后,镇江府丹徒县安港、丹徒、高资三个巡检司共弓兵93员,丹阳县另有96员,另全府有民壮500多员,后来的操江民壮银更是高达1 663.2两,仅次于苏州府1 712两。江南四府民兵的这些情况反映了兵的系统的组织和重要程度。就其作战能力看,民兵也丝毫不逊色于正规的卫所军。正德时宁王叛乱,安庆被围之后,“军卫卒不满百余人”,基本是守备都指挥以及安庆府知府等州县官员靠全城军事动员,以民兵的力量取得的胜利:


守备都指挥杨锐、知府张文锦、同知林有禄、通判何景旸、知县王诰、指挥崔文等御之……时军卫卒不满百余人,乘城皆民兵,阖户调发,老弱妇女亦令馈饷,每朝晡登城,人运石一二,数日积如山,又暑渴,乃置釜鬵于城上,煮茶以饮士。贼攻城,城上或投石,或以沸汤沃之,贼多伤不敢近。锐等射书贼营,谕令解散,稍稍有亡去者。锐乃募死士,夜劫其营,众大哗惊扰,比晓稍定。


光绪《青浦县志》


民兵这种针对盐徒矿盗流民的“小打小闹”很快就有了转变。由于“倭寇”挑战日剧,正统以降,募兵蔚为风气。在嘉靖时期对倭的战役中,府县的防御和对抗行动常常显得要比卫所大得多。嘉靖三十四年,“倭猝薄扬州城……于时卫所臣无所用,而各州县乡团民兵,或时时扼杀倭”。


这就是明廷随动乱进程调整的结果。募兵的兴起对“兵”的系统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民兵开始进入军事作战的层面,进而进入“军”的系统。“中叶以后,卫军废弛,又募民为兵,军和兵成为平行的两种制度”。吴晗特别强调了“在卫军民壮以外,又加上第三种军队”的状况,即与世籍的“军”不同的“兵”。嘉靖中叶,属于营兵系统的镇守将领常编募民兵、民壮和义勇(“附操民壮”“营操民壮”)作战。这类募兵,梁方仲强调“虽亦出于民户,但他们是属于国军的系统内,且为正规的常备军,故不应与地方的,或虽属中央而非正规与经常的民兵相混”,“这是替代原日卫军地位的兵,故宜与地方的非经制的民兵分别清楚”。嘉靖三十八年,“巡抚李燧奏改守备统东西二营、召募民兵三千余名”,这是民兵大量进入军队系统的显例,这些民兵也就真正变成了吴晗所谓的“兵”。嘉靖时操江御史史褒善在指出军队系统的卫所“行伍单弱徒存虚名,已不堪用”之余,也强调“而县司之民壮弓兵又皆常流,止可巡缉于平时,难以御敌于有事”。史站在要求补充军事力量的角度上如此陈述,其所请的“义勇”,其实也是民兵,与州县民兵所不同者,在于其为正式进入“军”的(营兵)系统之“兵”。前文已强调军、兵的划分系以统辖权力为依据,府州县无法统辖到之“兵”即无疑属于军队系统。也正因为兵转入军队系统,军和兵界线模糊了,行政系统所能管辖到的民兵的重要程度也相应上升。民兵的力量甚至在军事规定的《巡约十八则》中都能体现出来,这份文献除了首要开列“兵巡道”及后面的“备总哨总官”任务之外,其余的“府县官”(缉盗、征饷)、“江防官”(查核专制)、“巡捕官”都是府县系统的负责人员。其中,层级最低的巡捕官,也肩负着与营兵系统的“水哨官”并肩作战的任务,反映了嘉靖以后军、兵两大系统的统合程度:


凡府、卫、县巡江,委官既有责任,便当统率民快、弓兵,与水哨官兵并力巡缉。


嘉靖帝像


万历二年,操江都御史董尧封提议:“将应天府治中、太平、池州、庐州、安庆、九江等府各该同知,俱不妨原务,责令管理江防。凡境内官兵,不论游兵、守备、中军、军卫有司、巡司俱听点闸,每月将查点过官兵数目,及有无失事缘由,申报操江衙门查考。”他指出操江御史精力有限,所以应该分权:“本官巡历有期,稽查不给,将应天等府治中同知不妨原务,责令专管江防。其北岸无为州知州防御事宜,责令徽宁兵备道查理。从之。”这样,与江防相关的各府同知其实获得了操江御史对于卫所和各营的巡历权力,这既与行政系统权力膨胀密切相关,也反映了“兵”的系统的强大力量。


吴时来著《江防考》附图


三、监察

 

无论军、兵两大系统是否分立,对于两个系统的按治纠举都是必须的,所以监察从王朝建立初始便开始展开,而且慢慢得到强化,后来更是发展出一套多重的制约体系。军、兵分立也使统一调度成为一个问题,遇有战事,镇戍体制不能满足日益提升的海防需求,监察系统也依靠“钦差”之权力介入协助。就与防御相关的层面讲,监察的特殊性表现在它可以同时管涉军和兵的系统。监察失效、州县和卫所官员互不相属、官自为盗等问题当然是监察必须着意解决的。除了两个系统的统属调动,其他按治纠举又在程序上需经南京内外守备议处、商定解决方案,所以也有一些掣肘。以下分析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和制约。

 

(一)巡抚与操江、巡江御史

 

1.巡抚与操江御史

 

巡抚即“都察院堂上分巡各地方者也”,宣德五年(1430)成专设。景泰四年(1453)以后,为避免巡抚与都察院派驻地方的巡按御史在职权上的纠纷,巡抚一般在都察院系统内受都御史职衔(“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总兵以下各官,悉听指挥。督抚与总兵的关系前人已有所注意,因总兵渐以流官充任,地位日益卑微,以至督抚到任要手执兵仗,叩首而出,故戚继光谓诸将“不怕总兵”。由于南直隶没有常设的总兵,故未显见冲突。但是,南直隶的操江御史系其他地方所无,虽与巡抚在品级上有差,但同带御史衔,同领敕书掌兵权,关系自然也值得探讨。在南直隶,“总督直、浙、福军务兼巡抚浙江都御史(驻扎浙江)、提督应天军务巡抚都御史、操江都御史”三人,由于驻地和重心不同,都相当于方面大员。由于操江也需负责海防,但敕书上又未明确说明,故海防的职权并不明晰:

 

巡抚曰:吾不理,军务自来操江任之,此操江事也。操江曰:吾不奉敕书,但协同巡抚行事,此巡抚事也。甲可乙否,此是彼非,坐失机宜,贻患重大,日甚一日矣,以是可复不为之虑使贻后悔哉!


茅元仪著《武备志》


操江所谓的“不奉敕书”,即是指敕书上仅言操“江”,未言防“海”。至嘉靖四十二年,终于划定操江御史与应天、凤阳二巡抚的职责范围(“定操江及应、凤巡抚分辖军务之界”),从此操江所辖仅至江口,海防任务交由南北两巡抚负责,“今后不系操江所辖地方,一切事务都御史不得复有所与”。有关江海防辖区的演变过程,林为楷已有充分讨论。所当注意者,范宗吴所言的“应天、凤阳二巡抚军门职在海防”的“故事”,至少是嘉靖三十二年以后的事,其时由于王国桢的奏请,才令应天和凤阳巡抚“以本职兼理海防”。而嘉靖二十九年杨宜任操江都御史时,所辖区域仍是“东至于海”。而且,据史继偕《兵制志》以及傅维鳞《明书》的记载,在范宗吴的这个奏疏“诏可”后,尚有一段:

 

仍敕自今不系操江所辖军事,一切(操江)都御史勿复与云……【后增上、下二江两巡视御史,一年代,得举劾沿江有司、将领,而操江都御史即以南京都察院或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理之,不另设署。终明不改易焉。】上心雅欲权归本兵,不专任操江都御史也。


此处比《实录》所载多出的信息,即是对操江御史军事权力的限制,以及将其整体权力限制到如同弘治时期南京都察院对其有较大制约状态的意图。


操江御史的品级低于巡抚,故其在文献中必然位列巡抚之后。巡抚也能通过题奏,努力督促操江和巡江御史进行相应的防守和作战。但与抚、按关系一样,巡抚与操江并无直接统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制约,尽管由职官性质看这种制约不会发展到抚按之争那种程度。胡宗宪总督东南倭事时特别要求“请得节制巡抚及操江都御史,如三边故事”,反映了其时督、抚、操江三者各自相对独立的实态。


武玉梅著《傅维鳞与〈明书〉》


2.操江与巡江御史

 

万历三年敕谕王篆令其“督同上、下巡江御史”,可见操江都御史与巡江御史的关系是较为微弱的领属关系。一般而言“操江、巡江各有专寄”。巡江御史以南京都察院监察御史充任。通常可以看到操江都御史和巡江都御史相继于文献中出现。巡江御史的品级为七品,类同十三道监察御史,《明史》谓为“其后增”,“得举劾有司、将领”。巡江御史平时对于各处的防御状况也必须留意奏报。


嵇璜等著《钦定续文献通考》


巡江御史与巡按御史品级相同,但在位次排列上位列其后,应该也是以事权所定:巡按苏松监察御史具有监军大权,自然在“巡江监察御史”之前;而事权与巡按不同的操江御史,则由其品级位列巡按之前。三者的排位文献中曾有显示。故而操江御史、巡按御史、巡江御史的排位序列大体无疑。

 

虽然品级低于操江都御史,但在指挥事权上巡江御史却并不逊色,其可辖至少以都指挥佥事充任的副总兵(正三品)及以按察副使和佥事充任的兵备道(正四或正五品)。巡江御史在防御实际操作层面的这种大权,与兵备副使 “其辖专,其地近”的原理相同,盖其为常年直接亲临一线的专辖长官。上江巡江御史主要负责从九江到应天府的江防,驻安庆。与海防直接相关的下江巡江御史,直接辖大江南北苏松、常镇、淮徐、扬州四道、吴淞和狼山两个副总兵,驻镇江。此外,苏松常镇淮扬六府的民兵和十一卫、十五守御千户所的军士以及各营官兵皆受其节制,权力横跨庞大的军、兵两大系统。巡江御史稽核下的分散营兵有一定的防御力量。


乾隆《吴县志》

 

(二)抚、按与兵备、海防道

 

1.抚、按与分巡道

 

抚按是分巡道之上的组织环节,其关系前人已有不少讨论,大体是前期巡抚威势较大,后来巡按权力渐增,反有压服巡抚之势,抚按矛盾和攻讦渐渐超过协力合作。南直隶由于南京地位特殊,巡抚尚非地区一号方面大员,而南京都察院的存在也使南直隶巡按较少因“代天子巡狩”而得以有“口含天宪”的威权,万历以后属吏畏按臣甚于抚臣的情形也不突出。不过该区巡按的地位上升仍是很明显的,王世贞曾指出其称谓上的变化:“二司自方伯以至佥宪,称抚台曰老先生,称按察则曰先生。大人其语,虽不为雅,而相传已久。二十年来,凡宣大之守巡,与吾南直隶之兵备,皆以老先生称按院矣。”可见巡按威势的上升及其与巡抚日渐分庭抗礼的实际地位。


王世贞像


抚按职能是错开的,虽然也会联合行动。“巡抚主拊循,巡按主纠察”,巡按对于海防等防御事务基本为查核按治。弘治时,已见南直隶抚、按联合行动,督促指挥军、兵两大系统缉捕盗贼。正德时,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杨必进认为“淮扬诸卫悉屯重兵,所以备淮海也”。但上游除了九江卫之外,鄱阳湖“湖口曾无一卒之戍”,因此杨“请于湖口增设一军”,这样才不会“虽有水操不过文具”,他也强调州县系统当招募骁勇的民兵协防。

 

巡抚的兴起使按察使的职能无形中被削弱,而明中期以后,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让抚按形成制约,巡按获得了对按察使的考察权力,从而使得按察使沦为附庸。按察司本是与都察院均权的“外台”,是地方上的监察机构,理论上按察使、副使和佥事与巡按相见时为对等的主宾礼。但随着巡按权力的膨胀,按察使的声音便鲜少闻见了。南直隶并无布政使和按察使,但是南直隶有许多由浙江、山东和河南等临近地区调派过来的分守道和分巡道,即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巡谓御史及按察使,分守谓都司及布政司也”。这些分巡道和部分职权交错的分守道被以“钦差”的名号另外特別赋予兵权之后,即整饬兵备道(兵备副使)、海防道(海道副使)等。南直隶的海防道系由浙江按察副使充任,“海防道以浙江按察司副使一人分巡”。对于这种地方监察人员,抚按可直接或间接提督。


万历《通州志》

 

相对来讲,巡按的重心在查核,特别是军政、漕运、盐法和仓屯,但涉及指挥和作战的军政与海防则为巡抚之事。嘉靖《惟扬志》记载了抚按提督漕运、巡按巡历各政的内容,可窥一斑。巡按御史平时会对海防提出按核与建议。不过,巡按本身基本不指挥作战,而督抚则直接指挥分巡道。嘉靖三十四年,世宗回复了周如斗“议处海防以固重地以图久安”的题奏,显示周强调浙江与南直隶必须“会剿”。这其中就涉及了督抚对兵备道、海防道以及“军”的系统的将领的指挥,与此同时巡按则只是“参奏”,并未直接介入一线军事行动。无独有偶,屠仲律强调“事在督抚及海道诸臣,明信其赏罚耳”,即意指战事主要由督抚和海防道负责。


嘉靖《惟扬志》


2.兵备道与海防道

 

分巡道是南直隶海防组织和运作的关键一级。分巡道即按察使派出的“整饬兵备”的副使或佥事(或以他官兼),“沿海者称海防道,兼分巡者称分巡道,兼管粮者称兵粮道,今具载之,而仍以所辖督抚领其首”。可见,海防道即是兵备道的一种。兵备之设,除“整饬”的职能外,最重要的是分理军务,即管辖兵马、钱粮、屯田,以及训练卫所军和营兵、民壮和乡兵、巡视江防和海防,后者即是“海防道”。惩戒不端当然也是其题中之意。 

 

分巡道设置的目的,即是为了做到“庶几职有专守,事非遥制”。所谓的“专守”与“非遥制”,即是指专项负责与迅速反应。在江防上,操江御史、巡江御史虽有很大的权力,但上下漫长的防线,常无法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坐镇,所以“照得江防事体,仰赖于诸道甚巨,盖其辖专,其地近,风行草偃,向应自神”,海防亦同理。这就是分巡道的要义。


《筹海图编》


分巡道是可以直接统合军、兵两大系统的最低层职官。水兵的花名册需要“一样造册三本,一留备总,一送该道,一呈本院”。同理,在府、卫、州、县,“巡司弓兵、快手、民壮俱照前格叶造册”,“各府江防官”所造之册为“一留本厅,一送本道,一送本院”,表明军、兵两大系统的直接负责对象是“道”。其“定联班”亦同理,府卫州县巡司之军民兵船,“如水兵船不在该地方,巡江官转报江防官,速报院道;如民兵船不在,哨官报备总官,速报院道,以凭各行拿究,不许彼此容隐,亦不许妄报陷害,查出俱究革”。操江御史即是通过对“道”的把控来指挥行动的。归有光在倭乱中曾于城内“惴惴然”,他在写给沈养吾的信中说道:

 

累日幸少平静,而贼势日横……闻蔡操江奏倭寇不过三四十人,皆苏松人欲反耳。徐阁老以阖门百口保无此事。又闻近日任少府获贼帅于蔡衙前,未知信否?


姑且不论多少苏松人加入变乱,此信反映出虽然是蔡克廉奏报“倭寇”情况,但归有光听闻的“获贼帅”的战果却是由时任兵备副使的任环完成的,可见兵备道在实际作战中的位置。一般兵备道即通过指挥各府州的海防同知来防御和追捕。


归有光像


“军”的系统中最高将领重心的变化也使南直隶操江和分巡道的权力更加突出。嘉靖三十四年十一月,设总理浙直海防事务总兵官;三十五年三月,改为镇守浙直总兵官;四十二年,便改为镇守浙江了。总兵从兼理浙直军务,到专理浙江一省,必然使南直隶的海防重任更多地落到巡抚、操江御史和海防道身上。“先是,操江臣以倭患棘,势不能兼理海防军务,朝议于江南北设二巡抚,与提督操江画地而守。扬州三江会口以上操江统之,周家桥以下江北抚臣统之,而都御史郑公晓始以巡抚兼海防”。这则记录有两大重点,首先是之前提及的操江与巡抚划定职权,郑晓开始以巡抚兼理海防。其次是“嘉靖三十三年,以倭寇故,巡抚都御史郑晓奏设按察副使为海防道,驻泰州”,由浙江按察副使充任南直隶江北地区的海防道,“凡战守之事,胥与总兵同之。其重大者则白于巡按,协议而后行之”。

 

至此,该区海防道由于独镇一地,成为方面大员,“胥与总兵同之”,而且只是重大的事情才要与巡按商议。“至三十七年,倭益甚,乃改参将为提督狼山等处副总兵,与海防道相策应,统狼山、掘港、周桥、大河守备、把总等官”。这种“相策应”也是海防道权力的变相扩张。其后海防道权力进一步扩大,例如,熊尚文的职衔便是“钦差整饬扬州海防兵备兼管河道、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副使”,河道亦归其管辖。江北的防务许多皆由海防道处理,包括徐州兵备道的一些“原奉敕内事理”。“万历丁酉,以总漕都御史兼总督河道,而巡抚都御史兼海防军务,移驻泰州”。因此,其后海防道的权力有一些削弱,而监察系统整体而言权力日重。此南直隶分巡道职权变化之大概。


熊尚文等撰《重订赋役成规》


四、结语

 

综上,无论从特殊的行政区域与江海交界的地理位置看,还是从军政结构和军、兵分立的组织结构看,南直隶的海防展开的过程都相当复杂。本文研究该区海防所涉职官之设置、各层级配合与实际指挥的制度运作、职事部署以及制度的调整。通过对这种军政组织形态的叙述和分析,可以增进我们对明代国家及其组织运作的认识和理解。本文首先推进了对南直隶海防职官结构、组织层级和运作中产生的问题的认识,其次揭示了明代中期凸显的军、兵分立格局和监察系统的纠葛。这种结构配置和矛盾也有助于理解明代后期国家军事力量,乃至明代后期政治局面的演变。简言之,由于军、兵两大系统分立,统一调度成为关键问题。在此进程中,能够统一调度的监察体系在应对动乱的过程中强化了权力,兵备道、海防道职权扩大,而相应的募兵力量也在分巡道这类属于地方行政系统的职官以及巡按、巡抚等既有监察之权、又被赋予军事权力的“钦差”权力体系下获得进一步发展。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作者:陈博翼,厦门大学历史系]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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