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祖杰 | 试论信用、伦理与同行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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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3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原祖杰,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社会文化史,在《中国社会科学》《世界历史》《文史哲》等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出版专著、译著、文集7部,为国家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摘要:学术界通行的同行评议制度近年来尽管受到不少批评,但主流意见还是认为其不可或缺。而这一制度暴露出的所有问题几乎都与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的缺位相关。信用是维系一个文明社会的根本,更是现代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凭藉。信用的缺失一方面是个人或团体诚信的缺失,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外部信任的缺失,具体到学术领域,表现为学术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作为研究人员的学者的不信任,其结果就是各种监督、审查层出不穷,层层叠加,工作量不断放大。而要维护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信用体系,依托于各种行业组织、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社会伦理,尤其是职业伦理,就要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信用;伦理;同行评议;学术共同体;学术诚信
19世纪以来国际学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学术研究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上更为制度化、理性化。作为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学术权力过于集中的一种矫正,过去十余年同行评议制度已基本覆盖了中国学术领域的方方面面,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学术民主化造成的一个显然后果就是学术评审泛滥成灾。从学术期刊文章的采用,到学位论文的通过;从国家和教育部课题的立项,到各种学术奖项的推举,无不经过严格、繁复的同行评议程序。以至于无事不评、无评不立。几乎每一位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者都会接到各种各样的评审任务,其工作量成倍增长,自然不胜其累、不胜其烦。而造成这种窘境的根源在于信用(credit)的缺失。所谓信用缺失,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诚信(integrity,honesty)的缺失,学术造假、剽窃现象层出不穷;二是信任(trust)的缺失,突出表现为学术组织者和学术管理者对作为研究人员的学者的不信任。这就导致各种监督举措不一而足,层层叠加,而这种过度监管往往又和学术伦理的缺位相关。伦理(ethics)是一个与信用密切相关的概念,可简单界定为由某一组织、团体或职业制定的道德体系(system)和规范(code)。现代社会将职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置于突出的地位,将其看作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约束机制。同样道理,当今普遍流行的同行匿名评审制度的正常运转也离不开个人诚信与伦理规约的有机结合。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从信用和伦理的角度谈谈学术界盛行的同行评议制度的得与失。
一、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伦理
首先,我们需要对信用、伦理及其在文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有一个基本判断。信用一词又通信誉,可追溯到《论语·为政》中孔子对其弟子的教诲:“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大意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信誉何以立身处世?到汉代“信”更成为“五常”之一,属于儒家伦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可见作为中华文明根基的儒家文明从其开始阶段就强调信用对于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西方话语中,credit一词源于罗马时代的借贷业务,其后才逐渐衍生出信用、信誉和成绩的含义。相比之下,信用、信誉和诚信之类的观念在中华文明中更为源远流长。而对伦理文化的强调则在“轴心时代”“轴心时代”指公元前800年至前200年之间发生在北纬30度左右的人类文明突破,在世界不同区域形成了三大轴心文明,即中国先秦文明、古希腊文明和古印度文明。即呈现出东西文明交相辉映的格局。作为中华文明核心的儒家文化被很多现代学者视为人类最为古老、稳定的伦理学体系。从先秦时代的孔孟之道到帝制晚期的宋明理学,儒家文化的代表人物们都在不厌其烦地强调诚信与伦理;而在西方,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一直到近代以来的康德、黑格尔、马克思,都把道德、伦理作为其理论学说和社会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的伦理文化更重视家庭和社会内部关系的规范,那么西方伦理则更多地涉及商业活动和职业操守,尤其是在中世纪以来行会得到广泛发展的地方,伦理成为约束商业行为、制定商品标准的基本规范。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一直把职业伦理作为组织和构建社会关系的指导原则。
或许是因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科学的进步和学术的繁荣裹挟了越来越多的学术不端现象,中国学术界对学术伦理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逐渐增多。杨玉圣是较早关注学术伦理问题的中国学者之一,他在2002年《学术界》发文即强调“做学问应坚持学术伦理”。李文潮2005年在《哲学研究》上发表《高科技中的科学伦理问题》一文,“从伦理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中的科学活动进行分析与考察”,所关注的主要是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2010年以来罗志敏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刊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较为全面地探讨了学术伦理的内涵、特性和权力逻辑等问题。他列举了中外学术界对学术伦理概念的不同解读及其局限性,提出从学术多重性特征,即个人的、集体的和社会的三个维度解析学术伦理的理论框架,认为在这一框架中,“学术伦理表现为学术人个人、学术共同体、社会这三个主体之间的交互式伦理关系,它既主观地隐藏在学术人个人‘德’之中,也客观地存在于学术共同体‘善’和社会‘理’之中”。
2013年《自然辩证法研究》刊发了李丹、洪晓楠的文章,将对科学伦理的关注追溯到1830年剑桥大学数学家巴伯奇(C.Babbage)出版的《论英国科学的衰退》一书中对修饰数据等不诚实行为的批评,该论文还系统阐释了科学伦理道德规范的3H模式,即人性(Human Nature)、诚实(Honest)和历史性(History),是对科学伦理的理论与实践较为深入的探索。但同时又指出:“科学伦理道德规范真正引起重视并对其开展系统的学理研究,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美国国会要求接受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机构均要建立科研伦理评价委员会。”随后各大学和科研机构纷纷制定有关科研越轨行为的处理办法,一直到1989年国家“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的学术诚信和伦理建设已初具规模。
显然,在科学技术现代化上领先一步的欧美国家较早地关注到学术伦理对于规范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对于现代学术起步较晚的中国等东亚国家来说,要解决学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和越轨现象,就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推动自身的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建设。有学者将目光投向美国高校网页中的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守则,注意到“美国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宣传教育,促进荣誉精神的传承,建立诚信的学术氛围”。也有学者介绍了其他东亚国家学术伦理建设的新进展。柳圣爱在《韩国学术伦理建设评介》一文中,追述了2005年首尔大学兽医学院首席教授黄禹锡学术造假事件引发的举国上下对学术伦理建设的反应,包括完善和强化学术伦理推进机制,颁布《确保学术伦理准则》和《确立学术伦理劝告文》,加强对学术伦理状况的调查,等等。
美国学术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产生大量关注学术伦理问题的学术成果。丹尼尔·卡拉汉1982年在美国《高等教育》杂志上撰文讨论了美国是否需要一部学术伦理准则(an Academic Code of Ethics)。英语中code一词对应汉语有法典、规范、规定、准则等译法,多根据上下文来定。他在文章中指出,这一设问的背后是基于对大学及其教授们未能履行其“作为体面的道德行为者榜样”的经常性假设。他还引用曾经担任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副总裁、时任大学教授的查尔斯·斯坦伯格(Charles Steinberg)的断言:“学术界……是一个比真实的丛林更可怖的丛林,掠食者四处屠杀以满足其食物需求。”卡拉汉认为美国的学术生态虽然没有斯坦伯格描述的那么夸张,但“高等教育的道德生活是有严重缺陷的。很多人相信现在需要一部学术准则”。他进一步解释说:“从历史上看,伦理准则被用来阐明一个职业或领域的理想,在面临质疑或不确定时赋予该职业或领域以合法性,规范其从业者彼此之间的实践活动,勾画出从业者与其病人或客户之间应有的关系。……一个更为贴切的观点是他们要界定一项职业的特征,为那项职业建立一些约束实践活动的内部规则。”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早在1966年就发布了一项“关于职业伦理的声明”(a Statement on Professional Ethics)。然而在卡拉汉看来,这项声明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美国需要一部能够有效规范作为一个职业的大学教师内部与外部关系的学术伦理准则。卡拉汉认为,这一准则至少应该对五种关系做出界定:第一,大学教师(faculty)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第二,大学教师成员之间的关系;第三,大学教师成员与其所在学科成员(更宽泛地说,与其所属学科)之间的关系;第四,大学教师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五,大学社群与其所在社会之间的关系。联系到本文主题,也许还应该加上第六条,大学教师与其发表和评审期刊之间的关系。20世纪后期学术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呈蓬勃发展之势,各学科成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相伴随的是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也有泥沙俱下之势。如何规范作为作者和评审人的学者与作为学术组织者和辅助者的期刊编辑以及出版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包括期刊界在内的国际学术界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道德、伦理、法律都具有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共同特征,但三者之间在社会属性、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度上又有明显差异。与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重在社会教化的道德不同,伦理更像是一种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制裁措施,所涉及的范围也更为具体。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不同,伦理规范仅适用于一定的社会范围,制裁措施也不会超越这个范围。因此,伦理可以理解为介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社会规范。基于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发现,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规范现代社会关系的伦理准则:
其一是伦理往往与职业和领域结合在一起,诚如前文中卡拉汉所述,是一个领域及其从业者为证明其合法性而制定的约束内部成员的行为准则。与此相应,伦理准则也往往由行业协会、国家行政机构或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提出和制定,而不是由立法机构颁布。较早的职业伦理形成于几个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特殊职业,如法律、医疗、教育等,现代大学中设立的职业学院增加了这些职业的辨识度,而提出和制定相关职业伦理的则是围绕这些职业而建立的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Bar Association)、医疗协会(Medical Association)等。美国社会早就意识到对这些关键性知识团体加以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成立于1915年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将从事不同学科的学术研究的大学教授联合到一个松散的学术组织中,目的就是为这一职业提供规范性指导和保护。1916年,罗切斯特大学M.乔治·福布斯博士(Dr.M.George Forbes)在一篇文章中将制定学术伦理的原因归于知识和技艺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他写道:“这些知识和技艺对于公共福利至关重要,这一事实就要求对这些知识和技艺的使用,包括规定最低准入标准和通过发放证书明确授权执业,都要被置于公共监督之下。拥有并获得公共授权使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艺的人们就成为一个职业的成员。”由于法律、医疗等关键性知识对于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掌握这些知识的个人就被赋予特殊的权利和责任,由这些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就有义务制定行业标准和职业伦理去指导和规范其成员的社会实践活动。正如福布斯在讨论大学教授职业时所指出的,“这些合格人员拥有的共同的知识和技艺及其共同的实践功能将他们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独特的群体,彼此之间以及在他们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因为他们是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艺的唯一教授群体,社会的福利乃至整个社会的生存都依赖于他们”。
其二是伦理往往与利益相关,其功能主要在于协调上述各种关系中的利益分配或利益控制。早在一个世纪之前,多伦多大学教授R.M.马西弗(R.M.Mac Iver)就关注到职业伦理中的利益关系:“职业伦理问题,曾经被认为以协调责任和发现为任务,是多种或宽或窄的利益圈层共同的中心。”与伦理相关的职业利益既包括与职业连接在一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等间接利益,也包括某一职业化技艺带来的直接利益,如制定行业标准和准入程序等。
除了寻求协调和保护一个职业成员的内部利益之外,职业伦理还有协调和保护社会利益的功能:“一个职业不仅仅是为谋生而从事同一行业的个人的组合,也不仅仅是一个为其成员提供经济保护而组织起来的群体,尽管通常也是其目标之一。它是一个由按照规则去工作的人组成的群体,这些规则被设计出来用以维护一定的产品标准,为其成员提供更好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利益的视角去理解现代社会中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还受到资本逻辑的支配,“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科学技术无道德底线的滥用导致自然被过度人化,消耗了难以估量的生态资源,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恶化”。理性化的现代社会不仅承认每个个人之间和每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和利益冲突,而且也更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除了居于两端的道德与法律之外,与各种社会职业联系在一起的职业伦理同样发挥着规范职业行为、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
具体到学术伦理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学术,谁是学者。近年来学界最为流行的一句口号是让学术回归学术共同体,但学术共同体却是一个松散、无序的组合,所指代的群体也是模糊、变动的,很难指望其在规范学术伦理方面有所作为。在《学术的伦理准则》一文中乔治·M.舒尔(George M.Schurr)指出,要为学术界建立一个伦理准则,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职业学术(professional academic),要对这个职业的基本规则(norms)有所了解。缺少一个限定性的有组织的协会去维护成员资格和保持伦理规则,是导致很多学术伦理准则迟迟未能公布的原因之一。按照舒尔的理解,“最初的‘职业’是教士职业(clerical profession)。1500年以前,教职人员从业要通过宗教宣誓来完成。在教会制度下,作为成员的基本要求是宣誓保持贫穷、贞洁、稳健、顺从——尤其是顺从”。舒尔认为,“古老的学术职业‘教授’所应用的誓言直接来源于这种教会传统。教授(Professor)要宣称信奉(profess),他将致力于传承、重组和发展知识,特别是要献身于真理。所有预期的学术行为都要以这一开放的、自愿的职责为依归”。
联想到西方很多大学早期都以培养神职人员为目标,我们对舒尔所追溯的教授伦理的缘起并不会觉得奇怪。这或许是早期学术伦理的出发点或初心,却难以覆盖科学革命以来,尤其是进入19世纪以来学科不断划分之后各具特征的学术领域,更遑论数字化时代以来传统的学科边界日趋模糊、学科交叉不断打破原来知识板块的新学术,不免让学术界以学会为基础的学科化的学术伦理进退失据,也为同行评议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新的挑战。
二、同行评议制度的初衷、演变及其相关诚信与伦理问题
学术界流行的同行评议制度的源头是兴起于17世纪中期的学术期刊所采用的同行评议规则。中国学术界过去十余年对这一制度的讨论已经趋于成熟。张耀铭最近发表的《欧美同行评议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一文,全面总结了这一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在中国的采用,是对前期讨论的点睛之笔。一般认为,同行评议制度始于1665年创刊的英国皇家学会《哲学汇刊》,该刊的创立者也是主编的亨利·奥登伯格(Henry Oldenburg)开创了这一学术期刊办刊模式。由于科学革命带来的学科的细化,奥登伯格自身的知识面已经难以覆盖不断扩展的学术视野,难以准确判断每篇文章的优劣,所以他经常会把一些文章寄给皇家学会的科学家们,让他们帮着判断这些文章是否包含有价值的新发现,是否值得发表,这种做法首开专家评议之端。卡罗尔·伯肯考特(Carol Berkenkotter)据此认为:“专家审稿制度(the referee system)从自然科学扩展到其他知识生产领域,可被视为学科形成和职业化的标志之一。……同行评议可以被视为一个学科的‘专家’对于进入本领域的新知识进行的质量控制。”由此可以断定,上述职业学术的形成应该与同行评议的出现大致同步。
奥登伯格采用同行评议的根源在于其知识面无法覆盖不断扩大和细化的科学领域,需要熟悉相关领域的学者参与到审稿程序,做出是否适合发表的判断,只是在客观上分享了其左右发表的学术权力。美国科学史家梅琳达·鲍德温(Melinda Baldwin)认为奥登伯格并未打算分享他在《哲学汇刊》发表上的权力。事实上,他“很少就发表问题征询外部意见,他严格掌控着期刊”。在鲍德温看来,奥登伯格不是同行评议的发明人,这个荣誉应该归于一个世纪以后的剑桥大学博物学家威廉·休厄尔(William Whewell)。休厄尔在1831年建议皇家学会给《哲学汇刊》收到的投稿提供书面报告,并将其发表在创刊不久的《伦敦皇家学会学报》上,在为后者提供稿源的同时也扩大了学术交流的范围。评审人背景的多元化有很多好处,可以提供多种方法和多元视角。但对作者来说,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寻求发表的作者如果恰好遇到一位因文化背景不同或研究领域有别而怀有敌意的评审人,其评审结果就可能有失公允。这就涉及学术良知持守的信用问题和学术权力使用的伦理问题,已经超出了奥登伯格抑或是休厄尔推行同行评议的初衷。
尽管学术期刊匿名评审制度经常被追溯到17世纪的奥登伯格,但作为一项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被欧美学术期刊广泛采用的。1990年,《美国古代》(American Antiquity)杂志在纪念其采用同行评议制度20周年之际,也是学术期刊同行匿名评审制度在美国进入全盛时期,时任主编J.杰斐逊·里德(J.Jefferson Reid)在与早期主编雷·汤普森(Ray Thompson,1958—1962)、汤姆·坎贝尔(Tom Campbell, 1962—1966)和罗伯特·贝尔(Robert Bell,1966—1970)交谈中了解到,在他们任内,尽管也会就一些超出知识范围的文稿咨询其他专家,但正规的同行评议制度并未纳入其编辑程序。直到1970年新任主编艾德·威尔姆森(Ed Wilmsen,1970—1974)才因为扩大考古学领域的发表导致主编难以凭自身学力对每篇文章做出评价而“采用了正规的评审程序,将所有考虑刊发的来稿寄给两位评审人(reader)做严格评审”。这种两位评审人的外审制度一直延续了20年,直到1990年该刊将评审人扩大到至少4人。在里德看来,“这一增加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其为作者和主编提供了更广泛的咨询和评议,也提高了审稿速度”。美国期刊大多不会支付审稿费,所以增加评审人不会带来办刊经费上的压力,但无节制地利用大学教师的劳动,可能也难以持久地维持。
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对信用制度的激发与利用,不仅在经济领域发展出现代金融制度和银行体系,也提高了各种生产和交流环节的工作效率;基于个人和公司信用的承诺、委托与合作大大节省了劳动成本。信用制度的维系依靠的是良好的个人诚信和严格的职业伦理,而个人素养的不确定性又衍生出具有监督和制约功能的官僚体系。同行匿名评审制度就是基于个人信用、职业伦理和制度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现代学术规范体系。
首先是对被评审人的诚信和伦理要求。以学术期刊匿名评审为例,被评审人提交的成果、报告和个人情况需要有明确或者默认的诚信承诺,要遵守基本学术伦理。仲伟民在一篇讨论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伦理失范现象的文章中,对文章作者的学术伦理问题作过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尤其对历史专业的论文写作失范现象进行了批评。他列举的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伦理问题包括:(1)引用材料时的不诚实做法,如伪造史料、从二手文献中直接标注原始材料和通过搜索引擎获得原始材料;(2)使用材料的非科学态度,如“专门选用对自己观点有利的材料,而不顾或隐瞒对自己观点不利的材料”;(3)故意忽视或贬低别人的观点,如“有的学者为了走捷径,为了早出多出成果,在论文中显示自己的学术创新,而故意回避学术界最为重要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回避与自己观点相近的研究成果”。其他问题还有以经典代论证、痴迷于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失去公正判断力,等等。仲伟民文章所论各种问题主要源于学术诚信意识淡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者将学术诚信等同于学术伦理的原因所在,因为学术诚信是学术伦理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职业伦理声明》第一条即规定:“深信知识进步的价值与尊严的教授,知道他所肩负的特殊责任。他对他所属学科的基本责任就是寻求并如实陈述他所发现的事实。为此目的他要致力于发展和提升他的学术能力。在使用、拓展和传播知识时,他承担着运用严格的自律和判断的责任。他要履行学术诚信。”当然,仲伟民文章中所列学术伦理问题也并非全是由诚信缺失造成的,大部分国内作者在其受教育阶段诚信和伦理教育缺位,加上某些学科长期形成的不良学术习惯,如一味追求第一手发现往往会造成作者对已有相关研究有意无意的忽视,也是近年来学术写作中常见的伦理问题。
其次是对评审人的诚信和伦理要求。作为期刊评审中的被委托方,评审人的行为和观点同样受到学术伦理的规约。在现代学术共同体中存在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则,就是每一位学者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员都负有服务于共同体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参与共同体内部的评审、评价,无论这种评审或评价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事实上,在欧美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很多学术期刊的同行匿名评审是无偿劳动。部分国外高校会把参与文稿、书稿的评审计入教师提供学术服务的工作量,但对于评审人来说,他们的付出靠的主要是学术热情和职业伦理。对于一位学者来说,参与同行评议既是维护学术标准、加强学术把关的共同体义务,也是保持学术进取、参与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
如果说早期的同行评议主要是为了弥补期刊主编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活动组织者的知识面欠缺,那么从20世纪下半叶以来渐成风气的同行评议则主要是为了学术质量把关。既然学术共同体或以学科为基础的学术团体是一种自治组织,自我审查(self-scrutiny)就是这种自治的责任之一。因此,这些被选出来参与同行评议的学者就起着学术守门员的作用。这些守门员协助把控某些学术资源的分配,所依据的主要是对所评成果或预期成果质量和价值的判断,但有时这种判断也取决于他们忠于事实(真理)还是充满偏见,是认真对待还是漫不经心,是心怀谦卑还是任性妄为。
既然从事学术评审对于学者来说所依靠的主要是学术良知,那么评审人的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就是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批评这一制度的人经常会举出很多同行评议的弊端,诸如评审人对所评文章的研究领域不熟悉,因为作者观点与评审人相左而否定其文章质量,有的评审人猜到作者而把评审当作人情交易,还有一些不负责任的敷衍塞责和意气用事,都成为反对者攻击同行评议制度的把柄。近年来,同行评议制度暴露出的缺陷也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张耀铭在研究中注意到,“同行评议并不是一种完美的评价机制,自其形成之日起,批评之声就不绝于耳”。他总结了这些批评所指的要害之处:一是偏于保守的先天局限:“同行评议依靠旧知识来评价新研究,本身就有误判的可能性”;二是利益冲突的非公正性:“在同行评议中,申请人、评议人以及选择评议人的项目管理者的私人利益都可能与其职责或者其职责所代表的利益发生冲突”;三是马太效应导致资源分配失衡:在学术资源分配上,马太效应使有限资源过于集中于著名科学家和重要科研机构;四是技术漏洞导致学术不端:有些学者利用学术期刊审稿平台的安全漏洞,伪造同行评议专家意见以达到发表的目的。
尽管同行匿名评审制度一直存在某些缺陷,也受到不少学者的诟病,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不可或缺。2018年第5期的《近代史研究》约请了一批知名学者刊发了一组笔谈,其中很多观点反映了当今中国学术界对于引进不久的专家匿名评审制度的普遍看法。曾经先后担任过两份国际期刊主编的澳门大学王笛教授阐述了他作为作者和编辑两个方面的经验。他在美国25年的学习和教学生涯中,“跟专业学术杂志打了不少交道,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经过匿名评审”。他写道:“从我自身的经验看,每次被审的稿子,评审人的意见都非常有帮助。作为作者,当然是希望能够一次通过,但是经验告诉我,反复修改的文章才是好文章。”对于作者来说,无论文稿是否被采用,评审意见对于文稿的进一步完善都是宝贵的参考。作者应该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同行提出的批评意见,评审人也应该以学者的良知和真诚,以学术守门员的严格和责任心对待学术评审。王笛注意到“国内有的评审人太草率,甚至还有只有一句话的评语,这样便不可能给一篇文章以公允的评论。评审专家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态度,不应轻易否定一篇文章,也不要轻易肯定一篇文章”。要保证这个延续数百年的同行匿名评审制度的正常运转,就需要评审人坚守学术底线,保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伦理,以对期刊负责、对作者负责的态度,以对学术共同体的奉献精神参与到学术评审工作当中。
对于一篇文章是否能够被采用,主编和编辑负有最后把关的责任。在王笛看来,“两份评审推荐发表的也不一定就是好文章,两份评审建议退稿的也不一定就是差文章”,主编的责任“在于发现和发表好文章,不要让好文章从手中溜走”。如果选择的评审人不合适,如果评审人在知识背景、学术见解和学术道德方面达不到充当某篇文章评审人的资格,如果评审人因为时间关系而仓促做出不负责任的判断,则有可能让一份期刊失去优秀稿源。在这样的情况下,主编和编辑就应该发挥作用,在对投稿质量和评审意见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判断的前提下,及时挽留优质稿源或者放弃不合格的稿件。
马敏在《匿名审稿关键在寻获真正的“专家”》一文中认为,“匿名审稿制度能否行得通,或者说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期刊编辑部能否寻找到真正的‘专家’来进行匿名评审”。马敏将评审专家分为三类:首先是对稿件所涉专业领域十分熟悉的专家,“往往能一语中的,直接看到文章的优长和问题”;其次是对相关领域不太熟悉,但却是“学养极高、知识面极宽、判断力极强的‘通儒’型专家”,“能够从逻辑是否清晰、论据是否充分、表达是否晓畅,判断出文章是否有价值或问题所在”;再次是既不熟悉相关领域,又喜欢动辄“批评”或专门“挑刺”的“专家”,“往往并没有读懂你的文章,就妄下评语”。这就涉及我们讨论的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问题。何云峰将同行评议的程序原则归纳为期刊发表的各个环节的“价值中立原则”。但问题在于如何执行这一原则。要保证同行评议制度的正常运转,不仅应该如马敏所言,需要作者、编者、审稿者“三方面同时发力,彼此配合,形成合力”,还要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落到实处。
总之,同行评议制度在中国期刊界,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界获得较为广泛的采用也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即使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应该因噎废食,半途放弃。正如王笛所述:“办学术杂志,怎样选出有质量的论文,需要不断地探索,没有一个方法是完美的,但是目前没有比匿名评审更好的办法。……根据中国学术界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评审制度是一个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综合上述包括期刊主编、编辑在内的国内外学者的意见,同行评议制度是学术界经过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摸索出来的对学术成果加以把关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至于这个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大多是与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的缺位或者失效相关的。因此,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还是要有切实可行的举措加强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的建设。
三、围绕同行评议制度推动学术诚信与学术伦理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学术界长期存在的权力寻租、道德滑坡、利欲熏心等腐败问题,从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到每一位普通学者都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大到国家科研基金评审,小到期刊文章筛选,委托方都会首先提醒评审人要遵守学术伦理,回避利益冲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早在2011年朱剑就在文章中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当时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与学术期刊相关的学术风气和学术评价问题。他在文中列举了教育部通过制定学术规范改善学术风气的多项举措,其中包括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6年5月又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专门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2008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高层论坛上,50家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和高校学报共同发表了《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又称《武汉宣言》,“标志着学术期刊将在学术界把自己主持学术公道、端正学风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但朱剑也注意到,“学术规范的出台和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成立以及期刊界的宣言都没能使学术不端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学风问题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最近,中央有关部委和科研机构推出新一轮的学风整改举措。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2022年9月14日,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其中列举了包括抄袭剽窃,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科研失信行为,并对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做出规定。2023年6月27日由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学术评议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针对学术评议中易出现的八类典型问题提醒充当学术评议人的科研人员,“应珍爱学术的纯洁性,保持学术评议的独立性、纯洁性和公正性”。这八类问题包括:(1)“未恪守专家身份‘跨界’参与评议”;(2)“未尊重被评审人的学术原创”,“剽窃学术思想、泄露评议内容、诱导文献引用”;(3)“‘挂名’评议”,“自行转交、委托他人完成评议”;(4)“‘人情’评议”,“接受被评议人及其关系人、关系单位的各类请托评议行为”;(5)“歧视性评议”,未能针对评议材料对被评议人一视同仁;(6)“评议过程‘一言堂’”,利用召集人身份或权威地位“引导评议结果、压制不同意见”;(7)“违规披露评议人身份、评议内容和结果”;(8)“未回避利益冲突”。
由此可见,从中央部委到高校和科研机构,针对学风问题、学术失信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可谓不大,客观地说也产生了不小的效果,近年来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各部委的举措和中国科学院的提醒来看,当前的学术生态问题仍很严重,网络上不断反映出的学术不端问题也说明学术生态治理依然任重道远,有些关键性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原因虽然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规则如何执行的问题。因此,要彻底纠正学风和学术不端问题,改善学术生态环境,还是需要从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建设入手,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机构和团体,补上缺位环节,严格惩戒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与伦理教育。改革开放40多年我们国家的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精神文明建设却相对滞后,从表层的文明礼仪教育到深层的诚信伦理教育都十分薄弱,很多社会乱象的出现即源于此。诚信是文明社会得以立足的基础。每个社会成员的诚信教育都需要从少年时期的家庭教育开始,并且在从小学到大学的成长过程中坚持不懈,包括学术伦理在内的各种职业伦理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中正规的学术诚信教育来自大学。有学者注意到美国大学的学术诚信教育经验:一是“政府—学术团体—大学”三级联动的学术诚信制度体系;二是分层多样的学术诚信课程体系;三是理实交融的学术诚信教育体验;四是自律自治的学术诚信承诺和协议;五是学术诚信的校园文化。可见美国高校对学生学术诚信规训、培养之重视。相比之下,我们的大学课程设置很少见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方面的教育,即使高校教师入职培训,这方面的内容也涉及不多。
如前文所述,社会信用的建立有赖于诚信与信任两方面的努力,信任感更能强化一个人的诚信意识。很多美国高校都让在读学生签署一份《荣誉准则》(Honor Code)。学生既然签了《荣誉准则》,就表示从考试到论文写作教师就没有必要密切监督,而是要处处表现出对学生的充分信任。对于一个尚未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污染的心灵,别人的信任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和责任,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信任关系潜移默化中塑造着高校中的诚信氛围,这或许也是胡金富文章中所介绍的“渗透学术诚信的校园文化”的一部分。当然一旦发现有学生作弊,惩处也非常严厉,其后果很可能就是退学。当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完成学业走向社会,也会源源不断地为复杂的社会注入诚实守信的道德清流。
在一个人人守诚信的社会,公共信用资本才能够逐步积累起来;减少了审查和监督环节,社会劳动自然也会大大节省。然而,我们也深知,一个社会的公共信用资本建立起来需要长期的努力和细心的呵护,而摧毁它只需要几个事件。原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社长、国家卫计委生命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袁钟在一次演讲中以三聚氰胺毁掉了中国的国产奶粉品牌,迫使很多中国人到国外境外去采购奶粉等事件为例,说明公共信用资本的毁坏是多么容易。类似情况也发生在学术界,偶尔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导致监管越来越严密。有位知名学者最近抱怨说:“现在防弊的举动层出不穷,把常规学术活动参与者都视为‘犯罪嫌疑人’,致使很多人不得不力图自保。”学术活动的程序化、形式化、官僚化、仪式化,都是任事者自保的不同方式。由此可见,信任的缺失不仅会造成品牌声誉的损毁,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
其次要加强职业伦理规训。要完善职业伦理规训,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将其纳入高等教育的内容。大学中应该增设职业诚信和伦理方面的课程,尤其是对一些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专业,如教育、医疗、司法、工商等领域,要把诚信和伦理知识的培养放在突出位置。除了知识传授,还应该在大学教育的各个环节,如考试答题、科学实验、论文写作中加强学术伦理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规训。二是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公民素质的提高不能只靠国家各部门的三令五申,更要依靠民间团体的自觉、自治,其中,按职业标准组成的社会团体,如教师协会、医生协会、律师协会和企业家协会等,要发挥鼓励学术诚信、规范职业伦理的作用。而在我们国家,很多职业协会只负责开会、评奖,却在学术伦理建设方面严重缺位。中国的学术期刊组织,包括全国的和各省市的期刊协会,可能是全世界最为活跃的同类组织,但却很少在惩治学术不端方面有所作为。朱剑提到的2008年由50家综合刊发表的《武汉宣言》,显然没有实现所预期的惩治学术不端、杜绝学术造假之类的目标,主要原因还在于这样由部分期刊联合发布的宣言只能表达一种立场和姿态,缺少相应的机制去履行承诺、协调行动、实现目标。
为什么要依靠各种职业学会来规范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原因大致如下:其一,自发组成的各种职业学会在理论上具有自治功能,为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自然要承担自律的责任,规范其成员的职业操守自然就是学会的基本义务;其二,职业学会作为学术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本领域内学术活动的判断和评价最有说服力,最具权威性;其三,现代学术活动的跨机构、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家、跨文化特征让单位和部门管理在很多方面鞭长莫及,却凸显了全国性、国际性职业学会在指导、规范学术行为上的重要作用。卡伦·贝内特(Karen Bennett)在《学术剽窃的地域政治学》一文中注意到,在一个国家被认为属于学术剽窃(plagiarism)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会被坦然接受。由此他认为,“剽窃并非一个普世的无可争议的罪恶,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体系的一部分,属于一个大致与欧洲启蒙运动相当的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不同国家可能因为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政治制度对学术伦理问题形成不同的认知,这就要求跨国家、跨文化的学术共同体形成大体一致的学术理念和学术标准。面对当今世界日益广泛的学术交流,基于不同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构建的学术群体能够制定出趋于一致的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标准,推动全球范围内学术生态的根本改善。
余 论
现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始于近代科学革命,也就是前文中贝内特所说的启蒙时代中酝酿的由科学和理性所指导的社会变革。早期的科学研究是不分国界甚至不分学科的一种自发现象,科学家们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自发地进行研究和交流,形成各种形式的学术群体。1665年学术期刊出现以后就成为科学交流的主要平台。这样,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以及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就被后人概括为学术共同体,或称科学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一种以科学探索为目标,基于独立性和自发性的自然秩序(spontaneous order),没有严格的组织划分,也没有固定的领导者。这就要求学术共同体具备一些能够对参与成员形成约束的规范、伦理和惩戒措施。科学家的天职是追求真理,敬畏科学。马克斯·韦伯以学术为志业的报告经常会被学者们用来告诫学术研究的入门者确立学术追求的目标,坚守学术研究的信念。每一位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都有义务去维护和支持学术共同体的事业,除了个人不懈的奋斗、钻研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责任就是要坚守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
英语世界中经常会用一个词概括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应该具备的品质,那就是integrity,翻译成中文就是正直、诚实或诚信。这是一个笼统的词汇,一个概括性标准。具体到某个专业或者行业,又有各个专业或行业自己的诚信和伦理要求,即伦理准则(codes of ethics),如医生对病人隐私的保密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承诺和义务,商人对商业秘密的持守,教师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等等。而科学追求、学术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就是研究成果不能对研究对象以及研究对象之外的社会群体造成伤害。学术研究中一些公认的禁区大多与歧视、亵渎和社会风化相关,也被世界各国的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
既然学术共同体只是一种松散的组合,科学家或者学者们的学术活动又是自发的、无序的,指导和规范学术共同体的责任就落在以学科或研究领域为边界、自发组成的学术团体或职业团体身上。首先,包括学术团体在内的各种职业团体有义务为其成员制定诚信和伦理规则,以指导他们的科学实践活动;其次,无论是行业组织、职业组织或者是学术团体、学术机构,要贯彻其诚信和伦理规则,需要建立有效机制落实惩戒措施,如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协会和医生协会有权剥夺违背职业伦理的律师或医生的执业资格,足以对犯规者形成威慑。但总体来说,大部分行业协会尽管也出台了各种伦理规章,却缺乏有力度的惩戒措施。美国伦理学者赫尔曼·塔瓦尼(Herman Tavani)就注意到,除了法律和医疗领域外,其他领域的伦理准则缺少“牙齿”,“对于违犯者不能做出解雇惩罚,或者说根本没有什么惩罚”。也就是说,即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伦理准则在大部分领域都还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起步较晚的中国学术界,很多道德与伦理规则沦为空谈也就不足为怪了。但中国的优势在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指挥和监督作用,加上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相信学术诚信与学术伦理建设在新一轮的行业整顿中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本文刊发于《理论与改革》2023年第5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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