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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何某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

2017-08-27 今日寿宁

编者按: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使党员干部始终牢记职责使命,常怀敬畏之心,审慎走好每一步,做一名组织认可、群众满意、家庭放心的好干部。根据《2017年寿宁县党风廉政建设系列专题教育活动方案》,近期内,《今日寿宁》微信将陆续刊登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和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为了您的家庭美满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今日例案】被告人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何某某任某县经济局副局长期间,明知某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且该矿的技改已超期未申请验收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核职责,在该煤矿工作人员欧某某提供的20份空白《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上加盖煤矿公章。事后,何某某亦未对煤矿购买、存放、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跟踪监管,及时函告公安机关。该矿工作人员利用已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大量购买爆炸物品,用于该矿非法生产和技改,并将部分爆炸物品存放于不符合爆炸物品存放规定的该矿技改井井下巷道内。2010年5月29日,该煤矿技改井主平硐内1号火药硐室发生火药燃烧事故,继而引发爆炸,造成井下作业人员17人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1.96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寿宁县检察院供稿)

本期编辑 | 蔡梦菲

后期校对 | 林英 林春玲

执行主编 | 范建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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