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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政法版头条报导杭州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杭州检察 2021-04-28


3月6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政法版头条刊登了《既要舌尖安全又保青山绿水——杭州检察公益诉讼聚焦民生保障民利》一文,对杭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做了专门报道。


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既要舌尖安全又保青山绿水

杭州检察公益诉讼聚焦民生保障民利


“2018年以来,杭州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0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10万元,清理固体废弃物6.86万吨,督促追缴国有财产损失1790余万元……”

这是在浙江省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向代表们晒出的公益诉讼成绩单。


近日,陈海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杭州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全面履行监督,积极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公益诉讼检察落脚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内容全部按期整改到位。


2018年,杭州检察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件,已判决13件,调解9件,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刊》刊发。



助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杭州检察机关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切实履行起公益诉讼新职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已提起涉食药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件,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7件。


近年来,网络订餐成为年轻一代新宠,享受线上便捷的同时,对线下操作环境和人员状况如何,真正了解的并不多。


杭州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网络外卖点餐者这一新兴群体的客观诉求,以网络餐饮违法行为专项公益诉讼为突破口,从“饿了么”“美团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排摸商户千余家,调查发现存在无照无证经营、超许可项目范围经营、销售过期食品、食品标识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法情形的商户400余家,分别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全部得到落实。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促进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监督管理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珀胆碱属于剧毒物质,食品中不得含有,但有人却用来毒杀土狗。


2017年7月至9月,张某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脱毛加工成白条狗。刘某提供加工储存场所。毒狗肉被他人购得后制成熟品销售,对众多消费者健康存在潜在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案发时查获毒狗107条,重量达1124公斤。



杭州市萧山人民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19日,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除分别判处张某、刘某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二人共同支付赔偿金240000元;判令被告刘某支付赔偿金117200元。判处销售款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食品安全领域类似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本。


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人则通过销售假药牟利。


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和销售美容药品,并为他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牟利。案发后在其住处查获大量假美容药品以及未经正规渠道购买、无法确保质量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各类注射液、输液器、注射器等。郭某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其无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存在的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现实隐患必须消除,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检察机关启动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郭某被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



非法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由此展开,从根本上防止了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的药品器械再次流入社会,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产生极大震慑和有效遏制,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积极价值得以充分彰显。





严惩排废入溪滥伐林木


杭州市余杭区境内大运河、东西苕溪河流纵横,自然人文景观极为丰富。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洪月明、钱会春长期从事危险废物的非法收购,数量分别达到170和190多吨。


危险废物废蚀刻液被运输至百丈镇溪口村等地非法处置,在经过稀释、中和、置换后,废液被非法出售或通过暗管、水泵向土壤渗透,向百丈溪排放。水体因此变色,绵延达3公里,土壤、底泥等生态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案发现场触目惊心。


被污染的百丈溪


2018年4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对洪月明等16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令洪月明等20名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在检察机关前期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同年6月1日,经八小时公开审理,20名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庭自愿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款共计200余万元。同年11月19日,洪月明、钱会春等16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该案系目前浙江省办理涉案人数最多、区域最广、赔偿数额最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十大法律监督精品案例。


2017年1月,卢某未经林木采伐许可,在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境内三处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上,砍伐杉木共计82株,计立木材积21.07立方米;经现场勘测,涉及面积约1396平方米。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月26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卢某在上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补种防火树种。同年3月9日,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令补种红花油茶223株。这是临安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探索专家出具评估意见书模式,利用专家出具生态修复评估意见的模式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方式,并在庭审阶段申请专家出庭作证,有效解决民事责任评估难题。跟踪监督补植复绿,落实生态修复责任,着力打造刑事、民事“一体化”执行监督网。


据杭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梁军介绍,针对钱塘江流域滥伐林木,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开采,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杭州检察机关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60余份,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托公益诉讼职能,杭州市检察院制定《深化“八八战略”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拥江发展”的十八条意见》,切实提升检察机关聚焦大局、服务大局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专项监督深化行业治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杭州检察机关以守护绿水青山为己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


杭州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建设工地、拆房施工、建筑垃圾堆场以及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扬尘违法行为点多面广,有的持续时间较长,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2018年8月,杭州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助力治污攻坚战,共排查发现涉扬尘污染源194处,涉及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土方渣土裸露、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覆盖、未设置喷淋、暂不开发的场地未实施绿化覆盖、垃圾运输未密闭等情形,覆盖全市十四个行政区域。



经调查核实和全面审查,杭州检察机关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并建议进一步排查污染源,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完善常态监管机制。目前已落实整改违法问题165个,作出行政处罚40件,清运建筑垃圾14.7万吨,设置遮挡围墙2.8万米,以防尘网覆盖土方58.5万平方米,绿化遮盖暂不开发场地7.2万平方米。


督促整改前后


“公益诉讼为杭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后盾。检察机关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及时,必要而有效!在市检察院组织的协调会上,对全市扬尘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从检察监督角度提出了精准的意见建议,与会市直行政部门切身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推进工作的力度。各职能部门强化了分工协作,共同发力,不少以往监管中的难题得以破解,周边老百姓也明显感受到扬尘污染逐渐好转。期待我们一起协同努力,不断提高杭州市民蓝天白云的获得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陈健松深有感触地说。



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出击,对所辖监管项目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并现场督促整改。江干区政府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西湖区政府牵头各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从治理整改扬尘污染场地、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等三方面研究整改措施并印发实施《关于落实大气污染扬尘防治检察建议和长效管理的工作方案》。


杭州市检察院与市级相关单位共同探讨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提出整体性对策建议,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扬尘管控服务保障“全面清零”的十二条意见》,打造行政与检察协同治理扬尘污染的工作合力,力推扬尘“清零”计划,为美丽杭州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说,杭州检察机关先后协调十家行政机关,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纪委、监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与市信访局建立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两级检察院环保部门检察官办公室实现全覆盖,努力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各方参与、良性互动、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 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和谐、共治公益诉讼发展之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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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查办黑恶势力;

二是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三是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编辑 | 朱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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