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住建局原局长赵慧明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附公诉意见书)
8月7日,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慧明(正处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下城区人民检察指派员额检察官吴冠军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依据事实和证据,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驳,并结合发表公诉意见,在现场向旁听人员开展了“法德结合、情理交融”的法庭教育。
公诉意见书(节选)
今年是被告人赵慧明退休后的第三年,二十六年从政生涯换来今天这样一个结局,不仅出乎赵慧明本人的意料,也让下城区很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倍感惋惜。然而,赵慧明的一笔笔罪行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他犯罪时间跨度长、频率高、数额大,对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下城区有关部门的政治生态。为此他必须接受党纪的处理、法庭的审判,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通过本案、通过赵慧明的教训可以受到哪些启示呢?在公诉人看来,主要是四个方面:
其一,功过不能相抵,赵慧明能够多年在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干部,这说明组织上看到了他的能力、成绩,为此他也获得过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赵慧明对下城区有过一些功劳,然而正是这种功过观念,让他逐渐迷失自我,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丧失了最起码的警惕性,最终从一名功臣堕落为一名罪人。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教育党员干部:“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
其二,政商不能勾结,在赵慧明收受的贿赂中,绝大多数来自于商人,老板;赵慧明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绝大多数也落入了商人、老板的腰包。作为长期在一线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和商人打交道也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怎么处理好政商关系。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做出了明确指示,就是要构建好“亲”“清”政商关系,既要亲密,也要清白。
其三,公权不能私用。赵慧明在这些岗位工作,本应拿出一般领导干部更多的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更加规范公权力运行机制,并主动接受监督。然而,他以权谋私、以权谋房、用权任性妄为、收钱明目张胆,正因为长期以来的公权私用,如今他就要面临以个人的自由、权利来承担法律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其四,党纪不容践踏。公诉人认为,党员干部要吸取赵慧明一样的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章党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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