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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侮辱国旗罪,杭州检方刚刚作出批捕决定!
10月21日,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侮辱国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初步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清晨6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爬上本市上城区孝子坊19号小区铁门,折断悬挂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杆,后将国旗扔于地上,以撒尿、吐痰、脚踩等方式玷污、践踏国旗。
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涉嫌侮辱国旗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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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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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