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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说法Ⅴ》:拒绝监护侵害,让爱回家

杭州检察 2021-04-27

《“未”来说法》是杭州市检察院携手支付宝安全中心联合推出的青少年普法专栏。该系列法治微课以杭州市检察官法治宣讲团成员主讲、嘉宾串讲的形式陆续上线。


今天推出第五季第五期,临安区检察院胡秋玲通过一个小案例,围绕何为监护侵害行为、监护侵害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法律如何规制监护侵害行为等内容展开探讨,呼吁拒绝监护侵害,让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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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同期声

丹丹是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她和爸爸一起生活,虽然并不富裕但父女俩能互相陪伴。一个多月前爸爸说要去很远的地方,让她在家里等,可她等了好久,爸爸都没有回来。后来警察叔叔来了,把她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那里有好多不认识的叔叔阿姨、哥哥姐姐,可她还是觉得很孤单,她想爸爸。丹丹的爸爸是因为生活困顿,一时糊涂将丹丹遗弃了,年幼的小女孩不得不由福利院暂时照料。


但丹丹又是幸运的,因为不久后她爸爸回来了,爸爸十分后悔遗弃丹丹,决心靠自己的勤劳努力承担起养育丹丹的责任,还积极参加亲职教育课程,学习如何更好地照顾女儿。丹丹回家了,她又可以和爸爸生活在一起了。


丹丹爸爸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她是幸运的,但现实中有很多不幸的孩子,父母的遗弃使他们生活陷入困境,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而父母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


遗弃是一种典型的监护侵害行为,如动画中所说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还有哪些行为属于监护侵害行为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对于实施了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按照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而我们检察机关则有权支持起诉变更监护人。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温馨的所在,对孩子们更是避风港、庇护所。在这里,检察官想对家长朋友们作三点提醒:


第一,家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成员间的行为同样要受法律规制。尤其是伤害未成年家庭成员的行为,更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第二,孩子不是私人物品,人格需要被尊重,人身更需要被保护。监护人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没有支配子女人身、控制子女人格的权利。第三,抚养孩子不仅是人伦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父母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在他们还没有能力独立面对这个陌生环境时,父母是最重要的依靠,因此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不得放弃的义务。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家庭是他们最重要的成长场所,一个孩子健康茁壮成长,需要家这方沃土为他们提供最丰富的养分、最细心的呵护、最安全的屏障。我们呼吁,拒绝监护侵害,让家这个港湾只有爱没有伤害。


注:文中所用姓名为化名


视频 | 胡秋玲、郭茜、胡献龙

编辑 | 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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