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检察发布五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6月10日,杭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杭州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目 录
1.王某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听证案
2.王某某与杨某某、某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听证案
3.倪某某申请监督听证案
4.汪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听证案
5.促进48家口腔诊所加快整改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案
案例一
王某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听证案
——远程听证“雪中送炭”化积怨、解心结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1日,高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沿山路附近,因琐事殴打王某兄弟二人,致被害人多处受伤,经鉴定均为重伤。2019年11月12日,潜逃9年的高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王某兄弟通过12309服务热线申请司法救助。
听证程序
被害人王某兄弟二人系湖北当地重点扶贫对象,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纡解其生活困难,传递检察温度,做到公正救助,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充分准备,听证程序到位。听证会正值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考虑到申请人身在湖北疫情严重地区,听证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听证会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预先制定了详细的听证方案,广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申请人户籍地村委会负责人、原案侦查机关承办人等参加听证。该案由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陈娟检察长亲自办理,并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进行了远程提问和视频评议,并当场发表了评议意见。
二、程序便民,司法服务到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听证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紧密结合。创新疫情期间司法救助办案新模式,通过零距离、零接触方式,实现救助申请人“零次跑”、司法救助当天办、次日结,司法救助金于次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拨付到位。救助决定宣布后,当事人感动不已,激动地说“有了这笔钱,我们近期的生活有保障了!”
三、多元共助,矛盾化解到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将公开听证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载体。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展开释法说理,成功解开被害人心中多年积压的心结。王某兄弟当场同意息诉罢访。该案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相关经验材料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2309助力疫情防控举报工作专报》转发。《浙江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宣传报道,社会反响良好。
典型意义
以公开听证促阳光司法。将司法公开覆盖司法救助工作全流程,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多元化解促社会和谐。听证员从第三方角度出发开展评议;检察官根据听证意见,耐心释法说理,化解申请人长达9年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技术应用促为民服务。通过远程视频听证,为疫情期间司法救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传递法治温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件承办人: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陈娟、沈旸)
案例二
王某某与杨某某、某饲料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听证案
——以听证构建“亲清”检律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王某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为赊欠货款,王某出借条给杨某。杨某未向王某或饲料公司交付款项,王某未向饲料公司支付货款亦未向杨某返还款项。2018年5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102万余元及利息。庭审中,饲料公司认可已将其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杨某。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支付杨某货款102万余元及利息。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程序
因王某某对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结算金额是否存在错误等问题提出异议,为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维护司法公正,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一是认真准备,评估听证必要性。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认为案件确有听证必要。一方面,结合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审查,发现另有一件关联案件法院已发出支付令,款项结算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事实认定错误。另一方面,本案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引发纠纷,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普遍,进行听证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是以听促证,厘清事实释明法理。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做好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把事说清。听证员积极提问,围绕争议发表意见,把理辨明。听证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表示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三是检律互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此前,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萧山分会会签了检律协作的文件。此次邀请的听证员均系专业律师,他们表示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很有收获,有助于建立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求同共进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在检察办案工作中发挥着链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纽带作用”。一是当好查明事实与解决问题之间的纽带。以听证会为载体,以听促证,兼听则明;聚焦案件疑点,破解关键症结,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二是当好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纽带。招才引智,推动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参加听证,面对面把事实理清、把法律法规行规讲透,阐释解读相关专业性知识,赢得当事人认可,增强听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三是当好法治精神与社会大众之间的纽带。精心选取日常生活中多发频发的民事纠纷案例,拉近群众与法律知识之间的距离,让法治精神飞入寻常百姓家。
(案件承办人: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刘建胜)
案例三
倪某某申请监督听证案
——搭建检民“连心桥”
公开听证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倪某某所在村确定农房改造方案,其被安置到该村某地块。2018年1月,经文物部门勘探确认,该安置地块系一千年古郡故城遗址所在地,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再允许建房。倪某某遂向文物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超过起诉期限,一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听证程序
2020年11月12日,倪某某向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为由并无不当,但本案尚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倪某某确有合法合理诉求,涉案争议存在实质化解的可能。本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一是搭建一站式平台,两地三级行政机关出席听证。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召集与争议化解有关的两级文物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出席听证会,重点围绕倪某某原安置房地块是否确系因某故城的考古需要而重新选址、该遗址所在地是否会被用于文物保护之外的其他用途、倪某某现安置房建设能否得到保障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听证,搭建“官”民面对面平等对话平台。
二是锚定实质诉求,推进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听证会上,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法学教授、基层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听证员团队,从法理、情理、事理等多角度对案件开展释法说理,肯定了倪某某等村民为文物遗址保护作出的贡献,解开了倪某某对案涉地块遗址考古工作的质疑;相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倪某某多年来关于异地安置的疑问逐一详细解答,并针对倪某某的实质诉求提出了务实的解决方案,彻底解开了倪某某的“心结”,当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积年累月的矛盾坚冰终得化解。
三是开展远程观摩,实现行政争议化解和文物保护共赢。本案通过“钉钉”直播形式,组织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在线观摩。听证中,文物保护专家借助PPT,详细介绍了该故城遗址的历史价值、开发情况和后续规划。此次公开听证,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行政检察支持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助力行政机关完善机制、提高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民事权利保护、文物保护、依法行政。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员选取既专业又有代表性,有效形成优势互补,对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把握清晰,处置妥当。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升了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巩固深化了行政机关在建设规划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理念,彰显了检察听证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件承办人:原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龚赟燕、胡宇翔、邵中元)
案例四
汪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赔偿听证案
——听证守护公共利益,传递生态文明正能量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8日晚,汪某某等4人携带皮轮胎木桶、渔网至临安区龙岗镇昌西溪郡沃村河段的“石山潭”河道边,采用农药“灭扫利”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竹鱼、石斑鱼等鱼类,造成河道大量鱼类死亡。
听证程序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为太湖源头,山丘绵延,水网密布,环境优美,被评为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但仍有少部分村民对身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偶有非法捕捞事件发生。为进一步办理好汪某某等4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评估认定渔业资源损失,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后果的宣传教育,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在案发地龙岗镇召开诉前赔偿听证会。
一是开展“庭审式”听证,确保公开透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工作人员共3人作为听证员,另有20余名当地村民代表及网格员观摩听证会,提升了听证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推广度。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3名听证员从不同视角发表听证意见,有法理的诠释,又有情理的释明,为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上了一场生动的现场法制教育课。
二是综合评定环境损失,确定赔偿依据。针对采用毒鱼手段造成鱼类资源、水生资源损害无法直接作出评估的难题,邀请渔业部门专家就渔业资源损失现场进行说明。综合考虑渔获物本身价值和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破坏的间接损失,确认4名当事人按照3倍的渔获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标准得到与会各方认同。
三是运用多元惩戒方式,助力生态修复。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听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公益补救责任”的方案。在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要求4名当事人以“河小二”身份担任巡河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环境危害,使当事人由生态资源破坏者转变为“美丽河湖”守护者。
典型意义
针对破坏生态非法捕捞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听证,提升群众的参与度。以听证方式综合评定直接、间接损失赔偿标准,探索出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行动结合的补偿方式,弥补对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同时,通过听证达到以案释法、加强普法教育宣传的目的,对守护“美丽河湖”,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承办人: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朱炉燕、王奇萍)
案例五
促进48家口腔诊所加快整改
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案
——听证彰显司法智慧,助力达成共赢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口腔诊所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2019年10月14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辖区内涉案48家口腔诊所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在督促整改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口腔诊所申领排水证的前提是所在小区地下管网需经过统一提升改造。2020年初恰逢疫情,改造工程进度缓慢,经行政机关延期申请,大部分口腔诊所仍无法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排水证的申领工作。
听证程序
污水排放整改工作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及部门,问题难点较多,又因新冠疫情导致工程延期,大部分口腔诊所无法在期限内取得排水证。在此情况下,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破解难题,加快整改进度。
一、调查摸排,夯实问题解决之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各行政机关,针对涉及的口腔诊所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细致的摸排工作,深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等。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将上述情况与听证员进行充分沟通,为听证会顺利举办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集思广益,精研问题破解之法。2020年7月6日上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会上,各行政机关、街道分别讲述了现阶段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阻力,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口腔诊所排水许可证申领的变通方案,人大代表和高校教授参与论证方案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多方就整改计划、监管方式等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内容详细、执行性强的整改方案。
三、跟进监督,落实问题整改之效。根据公开听证所确定的整改方案,检察机关以整改进度告知、设定整改期限等关键节点为切入,开展后续跟进监督。各家口腔诊所陆续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污水排放口设置,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截至2020年11月30日,所有口腔诊所均已符合排放要求,整改工作圆满结束。《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杭州地区首个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针对因客观原因限制导致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充分履职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高度重视个体经营者生存发展需要,通过听证方式协调多方力量,完善整改方案,为48家口腔诊所的排污整改提供个性化解决路径,避免了“一刀切”执法,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案件承办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张启国、余意然、华夏浩)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何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