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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检实案实训&富检专家讲坛 | 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若干问题

富阳检察 杭州检察 2023-05-02


听讼吾犹人,纵到此平反,已苦下情迟上达

举头天不远,愿大家猛醒,莫将私意入公门

——清·俞樾《春在堂楹联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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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实际办案中应当如何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证据防错”真的有黄金规律可循吗?……


6月1日下午,一堂以“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若干问题”为主题,由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桑涛检察长主讲的“实案实训”活动在富阳区院开展。


该活动由杭州市院和富阳区院联合举办,是市院“实案实训”教育培训品牌与富阳区院“富检专家讲坛”检察文化品牌的有机结合,也是落实落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公检法律同堂培训”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地政法、公安、法院、律协等部门应邀派员与全市两级院刑检干警一同参与学习。


实案实训 · 专家讲坛

主题: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若干问题

主讲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桑涛

方式: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在富阳区检察院设主会场,市院、其他区、县(市)院设分会场

参加人员: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刑检干警、属地政法、公安、法院、律所同志。


实案 & 实析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

“刑事案件认定的关键是事实,

而事实认定的来源主要在于证据。”


实案:某盗窃案现场提取到指纹若干枚,经对比系一对夫妻,采取强制措施后二人不认罪,后经鉴定人员发现并主动告知侦查人员,系把以往被盗现场被害人的指纹误录成为犯罪嫌疑人指纹。


刑事诉讼对事实认定的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63条对于证据做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对待证据我们应做到战战兢兢,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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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公安机关指控张三参与实施盗窃8起,张三归案后没有做任何供述,并坚决否认之前来过盗窃现场所属市区。证明张三实施盗窃犯罪的直接证据是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可疑指纹,经指纹识别系统鉴别系张三所遗留,而张三对自己的指纹为何遗留在案发现场没有提供合理解释,对案发期间的行踪也没有交代。本案中鉴定结论显示仅对现场的一枚可疑指纹进行鉴定,这使得在检材的充分性及排除其他可疑情况方面难以令人信服。而鉴定结论的时间早于现场勘验笔录的时间,使人产生没有提取指纹就作出鉴定结论的怀疑。在部分手印鉴定书中还出现了地址混淆、送检手印与鉴别手印不同一的情况。此外,见证人签名不规范,其中四起案件的勘验笔录的两名见证人有三种签名笔迹,两起不同辖区的见证人相同。现场勘验笔录在真实性及合法性方面的瑕疵致使勘验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指纹的真实性及取证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无法得到证实,进一步导致依据可疑指纹与犯罪嫌疑人张三捺印样本指纹进行对比鉴别所做出的“指纹同一性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受到动摇。


对待证据要态度审慎,在证据审查中学会掌握方法、把握重点,认真审查每个证据,同时发现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加强对印证法的运用,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对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


各类证据的防错规律

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证据问题。”


对于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除了需要普遍注意的证据来源、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审查重点。

比如在审查言词证据过程中,除了笔录内容外应格外注意笔录形式,而在审查鉴定意见时还要注意是同一认定性结论还是排除性结论。

而在审查实物证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为完整的原物,也要特别注意提取、转移、储存等环节在程序合法性上是否存在瑕疵。


实问 & 实答


授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就如何把握电子证据的审查技巧、技术侦查证据的有效审查和运用等问题进行了互动提问,桑检进行了耐心解答。

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的技巧把握?

随着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使用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注意几个方面:首先,证据收集的程序需要符合规程,比如有的要求“断电断网”,有的又要求“带电带网”,需要注意区分。其次,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易出现的IP转移、数据删除等问题,要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然后,审查过程中要全方位查清事实,对于提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让侦查人员作出解释说明。最后,要运用印证规则,找到电子数据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的关联点,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技术侦查证据如何进行有效审查和运用?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技术侦查证据采取开放的态度,但是在该类证据的运用中需要注意几点:一是严格审批侦查的设备,设备所获取的信息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据的作用。二是严格审批流程,尤其是对于手段方法的这些问题,不能采取暴露侦查的措施手段。三是严格审查内容,并不是说技侦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一定都是客观、真实、全面的。目前,司法机关在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还是存在一定顾虑,相对较少,但是随着大家对技侦手段和技侦证据的深入认识理解,这类证据也会和其他的证据一样,共同发挥它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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