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件全省典型案例,杭州占2!
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全省检察机关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1.郑某某、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关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3.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4.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杭州地区入选案件详情
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研发的投资交易系统独创算法、数据库设计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器系统源代码有效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鉴定,涉案系统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恒某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恒某公司主管软件开发业务的在职副总裁沈某某与恒某公司已离职原总裁方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创业协议,成立了融某公司,开发与恒某公司同类产品,并经沈某某推荐,先后招募何某某、李某某等多名恒某公司技术人员到融某公司担任同类职务。融某公司利用技术人员在恒某公司工作时获取的涉案系统源代码在融某公司服务器上搭建恒某公司系统测试环境,供融某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使用。经评估,恒某公司涉案系统的许可使用费价值2179852元。
【履职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综合分析本案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准确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同时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公开的辩解,核实所谓“已被公开”的情形,认定技术信息被互联网爬虫技术手段擅自爬取,不能单纯以此反推该软件源代码为相关领域的人员容易获得,并否定技术信息仍具有非公知性。审查认定融某公司利诱招募恒某公司技术人员携密进入融某公司工作,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针对在案件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提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风险监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先后对多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提起公诉。2022年11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融某公司罚金80万元,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企业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重点查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对于以爬虫技术等特殊手段擅自爬取的,不应认定为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规范、填补商业秘密管理漏洞,建立防范机制,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阿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阿某某原系某化工公司研发负责人。2019年6月,阿某某在尚未离职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天然气脱汞、新型萃取法提锂两项技术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林某某,并私下合伙设立公司抢先申请技术专利,导致某化工公司涉案两项技术秘密被披露公开。同时两人还寻找合作对象,就新型萃取法提锂技术项目与一家企业达成验证合作协议,收取相应验证费用。经核算,涉案两项技术秘密研发成本达540余万元。
【履职情况】
建德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某化工公司、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等形式补充完善案件证据链条,于2020年12月对阿某某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电脑、U盘、手机等扣押在案的涉密财物。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并对涉案技术性问题进行充分质证,强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明力度。2021年6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阿某某提出上诉,建德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一并进行处置,遂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22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采纳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对阿某某所有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刑事判决生效后,杭州检察机关对某化工公司诉阿某某等人专利申请权权属系列民事纠纷案,支持起诉,提供关键证据支持,联合法院积极搭建调解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某化工公司。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权利人方面技术人员的意见,同时充分借力行业领域专家辅助办案,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强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明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企业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办案中,要重视载有商业秘密的涉案财物处置,防止“二次泄密”。对于权利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取证困难情况,经权利人申请,依法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向权利人提供关键证据,协同法院搭建调解平台,探索实践对企业商业秘密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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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