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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报销发票如何开?这篇文章解答所有人的疑问!

2017-07-04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很多小伙伴留言和提问,表示对7月1日之后的开票以及报销工作充满了担心。小编今天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出来,应该可以帮到大家。问题及回答汇总如下——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三我们是事业单位,索取发票也要提供税号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


问题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五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


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六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


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七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八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九那么中秋节采购月饼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没有单独的一个细目叫做月饼,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一个细目,叫做“糕点”,该糕点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糕点,如:西式糕点、月饼、西式蛋糕、西式素点心、西式包馅点心、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等。


问题十采购香烟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烟草制品”下属有以下细目:复烤烟叶、片烟、烟梗、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雪茄烟(烟草制的雪茄烟、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烟丝。


一般人去商店买烟,应该是买卷烟或者雪茄烟,因此,发票应开具“卷烟”或者“雪茄烟”,而不是食品或者办公用品等。


问题十一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


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十二我手头有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如何查验真伪?


答: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真伪的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来源:河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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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通办业务已经在全市范围推行,符合条件的7大类205项业务您可选择就近咨询或办理。附全市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常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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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税务局 自然人注册及申报 操作简介








关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4号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三、具体办税流程

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进行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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