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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正确的处理方法~~

2017-08-10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7月1日起将施行的开票新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大家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那可以手工修改后加盖公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来源:中国税务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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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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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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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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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税务局 自然人注册及申报 操作简介








关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4号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三、具体办税流程

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进行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编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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