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8月8日21时19分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
北京时间8月9日07时27分
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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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
突如其来的灾难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很多企业和社会人士纷纷伸出援手,捐赠物品和钱财。为支持和守护这份爱心,税务在公益捐赠方面有很多政策规定。小编第一时间整理了相关抗震减免政策,为所有爱心人士解答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业务问题。
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祈福·九寨沟,祈福·新疆,税务在行动~~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基相关规定:
企业: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实施股权公益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意味着不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从而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负担。
3、公益捐赠不做视同销售处理,意味着公益性捐赠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负担。
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的基相关规定 :
个人: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你可能以为只有金钱或者捐给了灾区才算公益性捐赠,实际上公益捐赠的范围和途径很广泛!
捐赠范围: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途径:
上文中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抗震救灾税收减免好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灾后重建税收减免好政策
增值税:
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购进货物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转出,可正常抵扣。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温馨提示
除了上面的税收减免政策,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身系祖国,心系灾区,
愿灾区早日转危为安。
来源:河北地税 北京国税 湖南地税
END
同城通办业务已经在全市范围推行,符合条件的7大类205项业务您可选择就近咨询或办理。附全市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常用联系方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序号 | 办税服务厅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3045819 |
2 | 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4315502 |
3 | 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3264446 |
4 | 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7025110 |
5 | 天津市河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4450080 |
6 | 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7726296 |
7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中心商务区自贸区办税服务厅 | 25861501 |
8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分局生态城办税服务厅 | 25669139 |
9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63221934 |
10 |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58186021 |
11 | 天津市西青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7392478 |
12 | 天津市津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8511055 |
13 | 天津市北辰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58839366 |
14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 23277975 |
15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25202544 |
16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地方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 | 84906249 |
17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59385752 |
18 | 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办税服务厅 | 65370117 |
19 | 天津市宁河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69591778 |
20 |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2120049 |
21 | 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8943600 |
22 | 天津市宝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9240944 |
23 | 天津市蓟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9136722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序号 | 税务机关名称 | 咨询电话 |
1 | 和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7834331 |
2 | 河东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4154441 |
3 | 河西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8375340 |
4 | 南开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3453046 |
5 | 南开区国税局科技园税务所 | 87486150 |
6 | 河北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4461875 |
7 | 红桥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6524629 |
8 | 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4375059 |
9 | 西青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7393138 |
10 | 西青区国税局经济开发区税务所 | 23971676 |
11 | 津南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8520501 |
12 | 北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6916766 |
13 | 武清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2191333 |
14 | 宝坻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2665598 |
15 | 静海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59522619 |
16 | 宁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9589710 |
17 | 蓟州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9030364 |
18 | 滨海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6898082 |
19 | 开发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201655 |
20 | 保税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空港) | 84906509 |
21 | 保税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海港) | 25761207 |
22 | 高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58570123 |
23 | 东疆保税港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603212 |
24 | 中新生态城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667368 |
25 | 中心商务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6898081 |
26 | 临港经济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3399126 |
27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一科 | 24382885 |
28 | 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 27118487 |
29 |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 66295149 |
咨询电话:4007112366
服务网站:http://tj.4007112366.com/
下载地址: 请于服务网站右下角的“下载中心”进行安装及升级程序下载。
中网威信(免费)
咨询电话:4006807808
服务网站:http://cert.uni-ca.com.cn
中富信安
咨询电话:022-88330066
服务网站:http://www.tj-ca.net
网上税务局:http://nettax.tjcs.gov.cn
网上纳税人学堂:http://netschool.tjcs.gov.cn
12366电子税务局:http://12366.tjcs.gov.cn
网上税务局 自然人注册及申报 操作简介
关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4号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三、具体办税流程
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进行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编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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