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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同样都是不交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区别吗?

2017-11-06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近日,有读者吐槽了一件很郁闷的事:这位读者在一家企业做会计工作,2015年这家企业获得一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要求这家企业用这笔扶持款建设规定的厂房,后来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用这笔扶持款建设了厂房。作为企业会计的这位读者,知道这笔政府拨款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就将这笔财政拨款计入了免税收入,建设的厂房正常提取了折旧。近期,税务局就这笔款项的处理,调查了该企业,要求企业将这笔财政拨款调整为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的厂房的折旧也进行了调增,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因为这位读者的大意,让企业被税务局调查,且额外付出了一笔不菲的税收滞纳金,结果被上司一顿训斥,还被扣发了奖金。摊上这样的事,也确实挺郁闷的,同样都是不交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对企业的影响真的有这么大吗?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款。

  这里按照《中国税务报》2008年4月22日发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理解“‘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取得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的风险点

  从上面可以看出,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不征税收入每年都会成为税务局汇算清缴关注和税务稽查的焦点,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处理,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税务风险。

  2、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所带来的风险点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那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这里一定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那就错了。

  4、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通过学习了上面不征税收入相关知识,大家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可能有的同学就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5、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国家于2012年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这五点需要规避的风险点,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每年不征收收入都会被税务局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的重点和税务稽查关注的焦点,所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准确区分不征收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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