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今天,小编为您讲讲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那些特殊规定↓ ↓ ↓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你还不了解?
01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
销售不动产
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金融服务
一、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票开具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保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具体规定
(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三)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04
生活服务业
一、住宿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旅游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5
部分现代服务
一、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物业管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规定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06
交通运输服务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07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一)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1.“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5.“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二)国税机关发票代开办理流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一)“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二)“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三)“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四)“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九)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08
其他开具规定
一、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收购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五、稀土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一)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四)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上海税务
END
同城通办业务已经在全市范围推行,符合条件的7大类205项业务您可选择就近咨询或办理。附全市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常用联系方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序号 | 办税服务厅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3045819 |
2 | 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4315502 |
3 | 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3264446 |
4 | 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7025110 |
5 | 天津市河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4450080 |
6 | 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7726296 |
7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中心商务区自贸区办税服务厅 | 25861501 |
8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分局生态城办税服务厅 | 25669139 |
9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63221934 |
10 |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58186021 |
11 | 天津市西青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7392478 |
12 | 天津市津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8511055 |
13 | 天津市北辰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58839366 |
14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 23277975 |
15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 25202544 |
16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地方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 | 84906249 |
17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59385752 |
18 | 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东疆保税港区办税服务厅 | 65370117 |
19 | 天津市宁河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69591778 |
20 |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82120049 |
21 | 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8943600 |
22 | 天津市宝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9240944 |
23 | 天津市蓟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29136722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序号 | 税务机关名称 | 咨询电话 |
1 | 和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7834331 |
2 | 河东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4154441 |
3 | 河西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8375340 |
4 | 南开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3453046 |
5 | 南开区国税局科技园税务所 | 87486150 |
6 | 河北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4461875 |
7 | 红桥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6524629 |
8 | 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4375059 |
9 | 西青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7393138 |
10 | 西青区国税局经济开发区税务所 | 23971676 |
11 | 津南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8520501 |
12 | 北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6916766 |
13 | 武清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2191333 |
14 | 宝坻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82665598 |
15 | 静海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59522619 |
16 | 宁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9589710 |
17 | 蓟州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9030364 |
18 | 滨海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6898082 |
19 | 开发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201655 |
20 | 保税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空港) | 84906509 |
21 | 保税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海港) | 25761207 |
22 | 高新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58570123 |
23 | 东疆保税港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603212 |
24 | 中新生态城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25667368 |
25 | 中心商务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6898081 |
26 | 临港经济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 63399126 |
27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一科 | 24382885 |
28 | 直属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 27118487 |
29 |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 | 66295149 |
咨询电话:4007112366
服务网站:http://tj.4007112366.com/
下载地址: 请于服务网站右下角的“下载中心”进行安装及升级程序下载。
CA证书
中网威信(免费)
咨询电话:4006807808
服务网站:http://cert.uni-ca.com.cn
中富信安
咨询电话:022-88330066
服务网站:http://www.tj-ca.net
天津地税自助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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