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 年1月1 日施行。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2016 年12 月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以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全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新税法宣传,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促进新税收正常、有序开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应广大纳税人要求,将有关环境保护税相关知识以问答的方式予以公布,希望能给广大纳税人提供有益帮助。
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 “费改税” 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5.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6.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了5 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来源:沈阳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