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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最全总结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2018-02-05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年底,大家都盼望着的年终奖最近也陆续发放,关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很多人还存在着不少疑问。全方位总结关于年终奖的个税问题,下文就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当月工资不超过3500元[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其年终奖个税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找税率: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小张月薪税前3000元,2016年一月收到2015年年终奖5000元,税前工资不足3500元生计扣除,月工资加年终奖减去生计扣除的数值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3000+5000-3500)÷12=375,适用税率3%,则1月份,小张应纳个税为:(3000+5000-3500)×3%=135元

二、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

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雇员月工资超过3500元市,其年终奖计算同样分为两步。第一步,找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小张月薪税前9000元,2016年一月收到2015年年终奖30000元,税前工资超过3500元生计扣除,用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30 000÷12=2500元,适用税率10%,则1月份,小张因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小张因月工资应纳个税为:(9000-3500)×20%-555=545元

三、当年工作未满12个月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现实中可能出现雇员为工作满12个月就取得年终奖的情况,也按照除以12找适用税率的方法计算个税。

例3.小张在2015年4月份入职,月薪税前9000元,由于2015年小张并未工作满12个月,所以2016年一月收到2015年年终奖30000×9÷12=22500元,按照税法规定,2250元的年终奖仍然按照除以12计算适用税率。用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22500÷12=1875元,适用税率10%,则1月份,小张因年终奖应纳个税为:22500×10%-105=2145元,小张因月工资应纳个税为:(9000-3500)×20%-555=545

四、一个纳税年发两次年终奖

现实情况中,可能因为雇员跳槽,兼职或者公司跨年度发放年终奖等原因,出现雇员一年之内获得两次年终奖的情况。此类情况按照税法规定,一年之内每人只能适用国税发〔2005〕9号的优惠计算方法一次,即只有一次年终奖可以按照除以12的适用税率计算个税,另一次只能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例4.小张在2015年在A公司任职,月薪税前9000元, 2015年从A公司取得终奖22500元同时小张在B公司兼职,月薪税前12000元, 2015年从B公司取得年终奖3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小张只能选择一次年终奖除以12计算适用税率。

若小张选择从A公司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则22500÷12=1875元,适用税率10%,小张因从A公司取得年年终奖应纳个税为:22500×10%-105=2145元;小张从B公司取得的年终奖30000元需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纳税,小张因从B公司取得年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0000×25%-1005=6495元,小张合计因年终奖应纳个税为8640元。

若小张选择从B公司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则30000÷12=2500元,适用税率10%,小张因从B公司取得年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小张从A公司取得的年终奖22500需按照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纳税,小张因从A公司取得年年终奖应纳个税为:22500×25%-1005=4620元,小张合计因年终奖应纳个税为7515元。

如出现一年之内取得两次年终奖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提前做好筹划,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

五、取得季度奖金、半年奖金等

根据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小张月薪税前9000元,2016年一月收到2015年年终奖30 000元,2015年季度奖金10000元,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30 000÷12=2500,适用税率10%,则1月份,小张因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小张因月工资应纳个税为:(9000-3500+10000)×25%-1005=2870元

六、年终奖发放误区

所谓个税年终奖发放误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税后收入反而下降,甚至出现奖金数额只增加一元钱,而个税应纳税额却增加了数百、数千元的情况。早在2005年9号文出台,网上就流传出六个个税年终奖发放误区(如图1),后随着个税税率的变动,年终奖发放误区也随之变动,大部分人只知道发放误区,并不知道如何测算。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误区及测算方法:

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X元,且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大于3500元。

1.若年终奖适用第二级税率10%,则1500≤(X÷12)≤4500, 即18000≤X≤54000

当年终奖为X元时,其税后收入X-(X×10%-105)反而小于年终奖适用第一级税率3%的税后收入。即X-(X×10%-105)≤18000-18000×3%,X≤119283.33元,得出第一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18000,19283.33)

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0-18000×3%=17460元;

当年终奖为18001元时,税后收入为18001-(18001×10%-105)=16305.90元;即多发一元钱,税后收入比年终奖18000元税后收入少17460-16305.90=1154.1元,在18000元至19283.33元区间时,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2.若年终奖适用第三级税率20%,则4500≤(X÷12)≤9000,即54000≤X≤108000

X-(X×20%-555)≤54000-(54000×10%-105),X≤60187.5元,得出第二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 (54001,60187.50)。

3.若年终奖适用第四级税率25%,则9000≤(X÷12)108000,即108000≤X≤420000

X-(X×25%-1005)≤108000-(108000×20%-555),X≤114600元。得出第三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108000,114600)。

4.若年终奖适用第五级税率30%,20%420000≤X≤6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35000≤(X÷12)≤55000,适用税率为30%。

X-(X×30%-2755)≤420000-(420000×25%-1005),X≤447550元。得出第四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420000,447550)。

5.若年终奖适用第六级税率35%,20%660000≤X≤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55000≤(X÷12)≤80000,适用税率为35%。

X-(X×35%-5505)≤660000-(660000×30%-2755),X≤706538.50元。得出第五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660000,706538.46)。

6.若年终奖适用第七级税率45%,则20%X>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X÷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X-(X×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X≤1120000元。得出第六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960000,1120000)。

税前年终奖发放误区

(18000,19283.33)

(54001,60187.50)

(108000,114600)

(420000,447550)

(660000,706538.46)

(960000,1120000)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企业发放年终奖存在“年终奖发放误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小小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发放误区, 将落入误区的年终奖以实物福利等形式发放。



来源:酷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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