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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8-03-23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 14),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 转让

在股权(股份) 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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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大家好!首先,对您长期以来给予天津地税的支持、理解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各级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为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征收,平稳运行,我们温馨提示如下事项:

一、税收政策请您知晓

纳税人:在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税额标准: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确定我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0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按照税法规定,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税法规定了2项减税的情形: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申报请您注意

申报期限: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缴税方式:1.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税;2.登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税。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请注意纳税申报时间和地点的变化,避免因为申报错误形成税收风险。

三、征收管理请您关注

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我们将忠诚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税开征伊始,短时间内可能存在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征收服务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望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我们将竭力改进,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切实做好纳税服务,我们将通过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等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jcs.gov.cn)、天津地税微信公众号、上门辅导、印发宣传手册、专题培训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让您明白交税、便利交税、放心交税。此外,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您有其他个性化服务需求,可以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税企一家亲,改革共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生产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让我们携起手来,戮力同心,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共同奋斗!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此致敬礼!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 

个人所得税系统

咨询电话:400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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