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学术】法学应该如何研究?——三十年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

2018-01-02 熊谋林 法意书情


法意书情—有温度的书评公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投稿邮箱:cuplpress007@126.com

本文来源: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本文作者:熊谋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副标题】 基于中外顶级法学期刊引证文献的统计比较(2001-2011)

【作者】 熊谋林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学研究方法,是中国学者近30年反复讨论的理论话题。通过对1981年以来的研究方法文献进行回顾,并随机抽取2001-11年发表在中国三大顶级法学期刊的310篇论文,对其7835个引证文献进行分析,对比《哈佛法律评论》2003-09年的13篇论文,研究发现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各种方法指数呈上升趋势,研究逐步科学化;2.引证中专著比例偏高,司法案例比重偏少;3.中外的司法差异分析不足,中国的司法案例较少,外国理论较多;4.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法系和国家走向多元化。研究揭示,中国未来的法学研究可能还需关注自身的司法问题,减少译著的简单运用。



一、引言:从3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隐忧开始


  中国学者究竟如何研究法学,这对中国司法有何影响?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是法学界讨论30年而未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就当前的理论难以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等一系列现状,近年来各大科研院所持续在探讨法学研究方法,这更凸显重新诊断中国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蓦然回首,老一代法学家不时地对中国法学研究缺乏方法体系表示担忧。谢邦宇在1986年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法学研究存在视野窄,学术简单且封闭,理论与实际联系不够,借鉴国外的东西支离破碎,经验总结不够等严重缺陷{1}。1992年,舒国滢也指出,如何从方法论角度拓宽法学视野,仍是法学工作者相当长时间内的艰巨任务{2}。2001年,刘水林认为中国法学缺乏法学研究方法依然是学科不健全的标志{3}。2009年,谢晖更是尖锐地批评,中国法学除了抄袭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外,至今仍没有自己的法学研究方法{4}。为何法学人都意识到的问题在长达数十年的批评中仍没解决呢?这显然不能归咎于法学人的懈怠,那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学界同仁和实践者们尝试在注释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等方法论上进行不懈探索,却仍然没有对其中取得的成就进行系统的反思和评估,因而许多有价值的探索难免淹没在“口水仗”中。[1]本文以最近30年的法学研究方法论文为线索,对近10年在中国三大期刊发表论文的引证文献情况作评估,以发现中国学者的方法轨迹。第二部分,回顾1981年至2011年的法学研究方法讨论,归纳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介绍本文的检测体系,利用2001至2011年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文献引证情况,描述法学研究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主要从专著、论文、案例、数据等文献入手,展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各种指标体系。第五部分,通过对比中国期刊和Harvard Law Review(《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文献指标,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定位提供参考。第六部分为结语,对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发展道路做些展望。

二、探寻:3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方向


  中国法学研究应怎样定位?不同部门法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看法。经济法学者刘水林提出,中国的法学研究应注意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结合{3}。刑法学者曹子丹提出,注释刑法学的结论是片面的,要将社会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建立从立法到司法的中外比较分析机制{5}。宪法学者童之伟提出社会权利分析法,各层次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方法{6}。韩大元认为,目前的宪法解释研究方法已具备体系特征,但量化分析和社会学相结合的跨学科分析还非常欠缺{7}。曹诗权提出系统论的全方位方法、注重微观的新理论方法,以及由此与实际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社会学研究方法{8}。张卫平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还处于规范解释学层面,应当注重实证性研究,将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9}。尽管有争议,多数学者的看法还是为评估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基础。

  (一)跨学科与量化实证趋势

  从1979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受钱学森的系统科学论影响,提出建立科学和跨学科的法学研究体系{10}。学者们将法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做出比较,并因此认为实证法学所借鉴的社会统计方法,以及经济学的模型研究方法具有较高的科学性{11}。1992年,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法学发展研讨大会,提倡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到中国,以解决西方法律的中国化和理论联系实际问题{12}。最近的研究依然反映出,中国学者继续肯定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13}。

  不过,这些研究方法是否应在法学研究领域应用,并未达成共识。谢晖对跨学科研究并不认同,他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缺乏的就是法学特有的规范分析方法,并且认为这是中国法学近30年来最模糊和忽视的东西{4}。即使在法律社会学领域,量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并未得到肯定。刘思达认为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主流依然是定性研究,并对定量研究的准确性持怀疑态度{14}。既然如此,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法学出现了难以选择的困境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目前的学术活动看,中国法学研究从传统规范法学向多元化的法律科学转换,各部门法都在呼吁。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外法学》举行的法学研究范式讨论会上,包万超、陈瑞华充分肯定了引进社会学科研究方法的重要性。[2]2008年,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的关于法学研究方法讨论会上,王敏远明确指出,实证研究应当在法学研究方法中提倡,并特别强调这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富有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15}。2009年,北师大组织的以法学研究方法为主题的讨论会,指出目前中国法学实证分析不足的现实,并充分肯定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统计学相结合等定量研究方法{16}{17}。2011年,《法学研究》组织的讨论会上,与会学者再次批评了中国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不足{18}{19}。看来,如何在法学研究实践中贯彻跨学科研究方法,既要兼顾与传统研究范式的融合,还需实现研究技术革新与接纳,如定量技术、调查、经验数据、访谈的合理运用{16}。

  (二)法律借鉴与中西融合趋势

  受前苏联影响,早期的中国法学政治化现象特别明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走向世界大舞台{20}。以此为背景,中国学者提出法律和法学研究应当淡化意识形态,从向苏联学习到多元化的国际化发展方向{21}。周新铭在1981年指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仍然应兼采他国之所长而大力学习英美国家的法律{22}。中国学者就如何在国家间法治交流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外国,也提供了一些富有争议的方案。

  以刑法学界为视角,陈兴良等大力提倡重构中国刑法现有的理论体系,并完全向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学习{23}。然而,冯亚东等基于中国国情,坚持认为应在中国刑法现有体系下继续完善既有刑法理论体系{24}。以法学教育方法为视角,学者们对法条式教育提出了强烈批评,并对西方的案例和诊所教育基本上持肯定态度{25}。这些不同的看法,反映了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在西化和固本上面临的艰难选择。刘作翔等指出了这个问题的核心,他们认为中国法学还面临国际化进程中如何选择,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移植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26}。既然如此, 42 41679 42 17571 0 0 3230 0 0:00:12 0:00:05 0:00:07 4149如何以中国本土为基础,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学研究方法呢?一些学者对此提供了有建设性意义的方案。

  葛洪义在总结法学研究方法时指出,共同的历史背景、道德因素、社会习惯等是国家法治的基础{27}。陈锐认为,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应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质正义,抛弃西方法学研究方法的程序正义{28}。然而,主流的温和改良派对此稍有不同看法。例如,陈金钊认为,中国法学应以中国问题为中心,吸收和借鉴西方世界的长处,避免贴标签的中国化{29}。张文显也提出,中国法学应以国际化比较为基础,注重法律的中国化和本土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方法{30}。由此可见,中国法学研究的另外一个轨迹。即,从规范法学专注于国内法,到借鉴国外法为参考的中西融合,建立中国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不过,如何利用西方法学理论来解决中国司法问题,以及如何用已经建立的法学理论指导中国的立法和法学研究,至今没有答案。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则有可能造成理论空泛而实务性不强的后果。[3]

三、文献:法学研究方法检测体系的建构


  (一)检测指标

  回顾30年来法学研究方法的相关文献,不难发现学者们对两个问题较为关心。一是,法学研究理论是否与实践相结合。这可利用司法案例的引证和分析是否充分,以及司法数据的使用情况等作为观察指标。二是,中国对外国法律的借鉴和转化吸收。这可从中外法学理论的背景比较是否充分,中外法律制度的立法比较是否深入,中外司法实践的案例比较是否透彻等方面考察。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影响。然而,需追问的是,中国各部门法受哪个法系的影响更深?如果能对此作答,解决中国立法和司法疑难的重点,就需借助于该法系内相应国家的立法、司法、法学理论分析中外司法的异同,从而建构适应的中国法学理论。

  (二)方法选择

  方法探讨应该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理论层面上的思想。新近出版的专著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细微的理论分析,如案例研究、实证、推理、事实、逻辑、比较研究、统计分析等,[4]继续探讨意义不大。另一个是事实层面上的途径。从目前的文献收集来看,对中国学者如何进行法学研究这个客观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苏力以法学著作和法学论文文献引证情况,对1998-2000年的引证排名、自我引证和相互引证等进行过评估{31},崔旺来等也对1990-2000年法学核心期刊的引证情况、领域分布、学者影响力等进行过研究{32}{33}。成凡利用1993-2002年两本中国法学期刊的文献引证,提出中国法学跨学科发展不足{34}。侯猛透过《中国人文社科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的影响力指标不足,重新观察了法学研究状况{35}。左卫民通过分析1985-2009年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指出论文引证比例低且佐证式多,直接引证和反对式引证较少,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深度和广度不够{36}。这些关于法学研究方法讨论的有益成果,富有启发性。不过,这些研究在时间点和论证选题上各有侧重点,最近10年的法学研究整体方法情况还不清楚。

  有鉴于此,本文对2001至2011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界有代表性的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的论文所引证的文献资料做详细的统计分析。由于希望通过对比中外法学的研究现状来审视中国的研究方法,文章还对全球法学排名第一的《哈佛法律评论》2003至2009年所发表论文的文献资料引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5]

  (三)样本采集

  中国三大期刊平均每期合计超过40篇,《哈佛法律评论》每期发表的专业性学术论文最多虽不超过4篇,但每篇文章较长,文献使用量非常大(见后文)。基于此,我们的抽样做如下安排:

  第一,研究领域决定。基于研究结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考虑,我们原则上对中国三大刊物发表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领域所有论文做出调查。《哈佛法律评论》每期论文较少且领域广,所以没区分具体领域。

  第二,期刊期数选择。中国三大期刊对每年第3、6期发表的论文进行定距抽样。为避免方法过于僵硬,将《法学研究》2008、2009年的期数调整为第1、3期。考虑到《中国社会科学》并非法学专业刊物,我们对缺损期原则上用第1或第5期替代。为了将缺陷降低到最低程度,我们对《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全年的文章进行统计。但分类上采大类法,如刑诉法文章归入刑法,商法归入民法等。《哈佛法律评论》每年出版8期,我们按单年单期、双年双期在每年的第2-8期中随机选择1期。表1是所调查的论文基本情况。

  表1调查论文分布情况表(2001-2011)


  (四)术语解释

  在引证文献的分类上,我们按文献资料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专著、论文、案例、数据、其他(新闻或报告)等五个部分。后文出现的术语含义如下:

  第一,专著。专著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成果,译著的原始作者是本文的判断依据。译著也被看成外文,除非特别归类为译文(图2)。

  第二,论文。论文是指由中国或外国研究者直接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学术成果,工作论文等未正式发表的论文算报告或其他。

  第三,法律。中国学者对法律条文的引用未形成习惯,本文放宽到整篇文章中出现在正文部分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但一部法律不重复计算。

  第四,案例。案例指经审判机构审理并判决的案件,但不包括举例情况。

  第五,其他或新闻报告。如网络资料和会议报道,或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等归入其他资料或新闻报告。第六,数据。数据仅对中国论文进行调查,指司法领域或其他领域的统计数据,不包含立法分析。

  第七,文献引证。本文统计的文献是指文中第一次出现的上述各种文献资料,凡在论文中多次或重复引用的均只视为一次。

四、统计:中国顶级法学期刊的引证文献指标分析



  (一)方法指数趋势

  为准确解答法学研究论文的研究习惯,本部分以平均每篇论文的数据引证、文献引证,以及每年的法律引证、文献概述情况作了一个趋势表达。如图1所示,本文的调查结果的确反映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有一些改观。具体体现在:

  图1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指数趋势,2001-2011(均值)

  (图略)

  第一,数据引证方面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学者日益从实证角度注重司法数据。2001年平均每篇论文只有0.17个数据,2011年上升到7.21个,11年时间里平均每篇有3.06个数据。在数据引证方面,2001年平均只有0.08个数据有引证出处,到2011年达7.04个。这说明,中国法学研究,还是受到实证研究方法的影响。[6]

  第二,文献引证指数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学者越来越重视对文献的引用。2001年平均每篇文章的文献只有17.04篇,2011年上升到31.31篇,增幅达90%。其中,中文文献从2001年的12.4篇上升到2011年的15.32篇;外文文献从2001年的4.96篇上升到2011年的8.43篇,2010年甚至达17.48篇。

  第三,法律引证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学者对中外法律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2002年有69%的论文引用法律,2010年已有84%的论文引用法律。[7]

  第四,文献概述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学者越来越重视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8]2001年只有13%的文章有文献概述,到2011年高达81%的文章有文献概述。[9]

  上述四个方面的调查结果,与本文第二部分中国法学从单一化到多元化,从规范法学到更科学的实证法学轨迹相吻合。如果对外文文献的使用情况做一些发散,还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对域外法的掌握能力呈上升趋势。然而,这并不能成为乐观评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依据。毕竟这种良好趋势是和10年前相比,还缺乏对中外法学的文献引证情况做出细致分析。

  (二)引证文献分布

  一些法学方法论者指出,中国学者具有浓厚的书桌或图书馆法学家气质{14}{37}。那么,这个判断是客观事实,还是偶然现象或个案观察的不客观评价?本部分也可回答这个问题。

  评价标准为,中国期刊310篇论文所引用的包含法律在内的7835个文献(图2、表2)。如图1所示,从中外文献的总体引证情况看,反映出两个重要信息。第一,中国学者对著作和论文的引证程度所占比重较高。著作的引证最高,占所有文献的52.8%。论文占26.9%,二者合计达79.7%。第二,中国学者对案例的引证较少,只占4.8%。看来,中国法学家的确具有浓厚的理论书香气质,学术著作和司法案例分析上的鲜明对比就是例证。

  中国是如何借鉴外国法制的呢?这可以通过外文文献的引证情况看出。外国文献的引证情况显示(图2),中国学者受外国理论学术著作的影响较大,但对外国司法案例关注较少。专著和论文的引证合计76.9%,案例仅占5.1%,这与总体文献引用情况比较接近。

  就引证的中文文献来看(表2),上述发现也还是很客观。中国法学研究仍然受理论专著和论文的影响较大,二者占中文所有文献的82.8%。与此同时,中国学者对司法案例的关心仍然不够,案例仅占3.4%。对比中外文献的引用情况,还引出另外一些有意义的发现。中文文献和外文文献的著作引用持平,二者分别占著作的49.7%、50.3%(2069 V.2094)。然而,论文的引用情况却相差较大,中文文献论文比外文文献论文多46.4个百分点(73.2%-26.8%)。尤其怪异的是,中国学者关注外国发生的案例,甚至比中国的司法案例更多(149 V.177)。即使加上属性不明的52个案例,中国学者对本土司法研究仍然不明显,尽管中文文献数量超过外文文献约1000个。这又从侧面说明,中国法学研究可能对自身司法情况关注不够。

  表2中外文献分布情况表


  *排除52个中外属性不明确的案例。

  (三)外国法学借鉴度

  需要了解的问题是,中国法学目前受哪个法系及国家的影响更大?这是外国学术著作如何影响中国理论界的证据,从而间接影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如图3所示,翻译文献和直接外文文献共占41.4%,这说明中国法学家受外国的影响非常大。就语种分布情况看,英美法系对中国法学影响稍微占强,英文文献占21.4%,德文、日文、法文文献共占16.2%,其他语种占2.2%。这反映出,目前两大法系对中国的影响较为接近。但更进一步,究竟哪个国家对中国法学研究者影响更大?

  (图略)

  图3中外文献语言情况分布图

  如表3所示,美国对中国学者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对中国学者的影响作用也不可忽视。仅从专著看,如果把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台湾地区等做一个汇总,可以发现中国法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大。然而,从论文的引证情况来看,英美法系仍然占有一定的优势,这可能和英语作为国际化语言的更广泛应用有关。

  表3引证文献国家(地区)分布

  *英文著作,但无法区分具体国家。

  从部门法角度看,本文对不同国家(地区)的专著对中国部门法学者的影响做了考察。如表4所述,宪法和经济法受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影响较大,而刑法和民法受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影响较大。对比不同部门法的两大法系文献引证数据,还显示出两大法系对中国法学影响的多元化。民法和刑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这可能与这两大部门法的翻译著作较多、成文法传统、学者背景等有关。

  表4中国四部门法受两大法系影响情况表(专著)


  *包括前苏联。

  (四)学者影响力衡量

  学者对中国法学的影响需要讨论,这可以为主流法学家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寻找些许证据。如表5所示,诸位排名靠前的都是部门法界的著名学者,白建军的研究特色是实证研究。为印证前述判断,我们对2001-2011年这些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文章做了系统调查,白建军数量最多,也高达7篇。这个信息基本印证了抽样结果,这或许再一次印证中国法学研究从注重规范到实证,从纯法学到与社会学、经济学跨学科交叉的发展方向。[10]

  表5部分发表在三大期刊的作者论文抽样情况


  如前述,中国法学研究主要受外国法学影响较大,但是中国法学研究主要受哪个或某几个中外法学家的影响还不是很清楚。表6显示,中国法学家的引证主要集中在刑法和民法领域两大块。刑法领域被引证最高的是张明楷的专著和陈兴良的论文,民法领域被引证最多的是梁慧星的著作和王利明的论文。另外,韩大元、苏力、张文显三位以在中国宪法和法理学领域的影响,也被多篇论文引证。[11]就外国法学家的引证情况来看,德国和日本民法学家对中国的影响较大,但刑法学受日本的影响更大。美国对中国的法学影响主要为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以及法经济学家波斯纳。[12]这可以理解,排名靠前的几位外国法学家均有翻译著作在中国出版。如果对本文关于外文文献的使用情况做回顾,可以进一步思考:一方面,中国法学受外国法学的影响随着翻译著作的出版而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这些翻译著作成为中国借鉴外国法学的主要工具。

  表6中外法学家文献引证列表

  至此,不难理解中国的外文著作引用率高,而实际司法案例的引用并不太高的原因。不过,翻译著作的理论虽然很深厚,但这些学术著作的写作背景是某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和司法现实。对于法律引入地的中国来说,翻译著作影响下的立法和司法改革的依据可能还不是很充分,尤其是不同国家总有难以言明的司法现实。[13]不过,这也指出了一些解决司法疑难的有用信息,例如,刑法领域的司法疑难应当研究日本与中国的差异,民法领域的疑难问题应当研究德国与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差异。

五、比较: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重新定位


  如何定位和评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并没有客观标尺,但是外国法学研究者的研究习惯为比较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下文就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学术论文引证文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为审视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一面镜子。

  (一)哈佛法律评论的指标情况

  尽管中美比较可能很苛刻,因为中美法学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必然差异。然而,如果能够理解比较的立场是建言献策,这种中国期刊和《哈佛法律评论》的比较还是非常有意义的。表7是随机选择的《哈佛法律评论》最近7年13篇论文的基本情况。文章列表显示,所调查的文章都是理论研究,而不是案例评论或者其他有可能引发倾向性的研究。这些论文的篇幅普遍较长、文章的脚注和引用文献多,且有大量复合脚注和详细注解。

  表7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调查文章基本情况表(2003-2009)


  相比之下,多数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果篇幅短、文献少、脚注少。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研究习惯和文献认识。一方面,中国法学研究者习惯用深厚理论和宏大观点去组织文章的结构,忽视用文献印证观点。浏览早期的研究论文可发现,一些国内法学者的文章没有一个参考文献。另一方面,这和法学研究期刊的选材标准和篇幅有关,尤其与编辑对理论观点的重视和文献引证不太支持有关。[14]然而,科学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科学的东西有经验证据增加说服力。法学研究更应当用司法经验证据去证明一些主观理论判断,[15]如司法案例,研究成果,法律条文的释明等。[16]

  (二)哈佛法律评论的文献分布如图4所示,可以发现《哈佛法律评论》的一些特点。第一:著作的份额较少,而研究论文的百分比普遍较高。第二,案例的比例较高,并非某一篇文章如此。这说明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的研究者注重对案例的梳理、解释和应用。

  (图略)

  图4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引证文献情况表,2003-2009

  美国的法学研究方法似乎与中国并没有多大关系,毕竟中国有成文法系渊源。然而,当前的法系划分已经越来越模糊,成文法和普通法相互交融。美国的成文法也是法律的主要部分,例如,多数州已明确规定普通法不能作为刑事定罪的直接依据{38}。无论是何种法系,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立法和司法相互结合,以司法疑难促进立法改革的方案符合基本逻辑。

  (三)法学研究行为偏差的可能解释

  本部分的讨论主要以《哈佛法律评论》的文献引用情况引出主题:法学研究的目标和中心是什么?法学专著可以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吗,司法案例应当广泛应用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吗?回答这两个问题,还需回顾本文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文献引证情况,并与《哈佛法律评论》上的学者的文献使用情况做对比(图2、表2、表8)。这可重新审视中外法学的差异情况:

  第一,对个人专著的关注程度不同。中国法学家注重对个人专著的引用,超过52.8%的文献都是个人专著,而《哈佛法律评论》对个人专著的引证平均只占参考文献的14.9%。

  第二,对研究论文的关注程度不同。中国法学研究平均每篇文章只有6.84篇论文文献,而《哈佛法律评论》平均每篇文章有论文文献87.62篇。

  第三,对司法案例的关注度不同。中国学者因偏重于纯理论研究,对司法案例关注严重不足。中国法学研究者的案例只占引证文献的4.8%(1.05个),然而《哈佛法律评论》的案例占文献总数的22.7%(62.54个)。

  表8中外法学研究文献平均分配情况列表



  中国法学研究不注重中国的司法案例,这导致理论对实务贡献并不大。长此以往,可能形成“不考虑知识的职业用途的纯理论教学”、“不考虑知识用途的纯理论研究”。[17]这一点令资深主编周少华尤感遗憾,他对中国法学家们过于注重于理论体系的分析,而司法案例分析不足,从而导致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巨大脱节有深切体会{39}。

六、结语:也谈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应向何处去


  综上,为追踪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走向,本文对1981至2011年的法学方法论探讨做了梳理。研究发现,30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从未停止倡导的方法和方向是:从学科内规范研究逐步扩展到跨学科和实证量化研究,从法律移植逐步转移到注重运用西方法律方法研究本国问题。2001至2011年的论文引证文献分析结果反映出,中国法学研究正朝科学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但仍然存在重个人专著、轻司法案例,对中国司法问题关注不足的现实。

  为了对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改革提供参考,本文对《哈佛法律评论》2003年至2009年的论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外国研究者的论文篇幅长,文献和脚注较多;注重论文和案例的研究,而专著引证较少。这和中国学者重理论研究,轻司法实践的研究方法完全不同。结合文献评估,本文印证了学者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所表达的一些担忧。即,中国研究方法体系的确立还有赖于加大对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减少译著的影响,增强对中外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真实背景认识。本文的研究结论,不足之处在所难免,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文结束

欢迎转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投稿邮箱:cuplpress007@126.com

欢迎广大读者投稿,著作、教材、律师实务均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