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冲撞执法交警,法院为何如此判决?
今年2月10日上午,山东日照开发区某红绿灯路口:一辆等红灯的黑色轿车跨实线变道,现场交警上前纠正,司机未等交警反应,将其顶上车前头引擎盖,在加速——加塞——左转闯红灯——驶入对向车道等一连串疯狂动作之后,又多次猛打方向盘猛踩刹车,最终在行驶近一分钟几百米后,将交警甩下车逃窜。
2月10号上午事发,当天成立专案组部署开展多项工作,11号上午发现踪迹,下午五点多踹门抓回来,问了一晚。12号刑拘,当天提捕,13号上午检察院提审、批捕,当天宣布逮捕。从袭警事发到抓捕到刑拘到提捕到检察院批捕到宣布逮捕,整个过程,历时不过72小时。
此案中,日照一位正义市民的表现,则更令人感动不已:当刑满释放分子将交警顶在车前头,时而猛打方向盘时而猛踩刹车任意摆甩的时候,处在马路隔离带对向车道上的一位红色轿车司机,在注意到顶在车前头被任意摆甩的交警之后,竟毫不犹豫的横跨两个车道,不顾身后的大车直接调头回追袭警歹徒。这样的行为,在警察动辄就被颠倒黑白的辱骂、殴打、围攻、冲撞、碾压、顶行、拖行而唯唯诺诺的时候,就显的尤为珍贵。
此案判决结果
今年5月15日上午,倍受广大市民及网友关注的郭某冲撞交警抗拒执法一案,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的结果是十个月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三年,为何只判十个月?看看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这就是轻判的法律依据?
法官大人,罪犯的犯罪过程,全程都有监控视频,他就算不承认,有用么?在这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治社会,如实供述只不过是一种无法拘赖的表现。再说自愿认罪,依据法律进行判决,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严肃且带有绝对强制性的,他不认罪就判不了他了?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禁让我们想到另一起类似的案件,同样的结果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2018年4月15日22时许驾驶大众小轿车,行驶至神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孙家岔交警中队王军平等人在大柳塔镇后柳塔村设卡盘查车辆的设卡点时,有停车受检意向,当民警准备上前检查时,温志军加速冲卡。在行驶至10米远的三名执勤交警处时,温志军用车头将交警任某某撞伤,后强行驶离时车辆左前轮胎将交警杨某右脚压伤,交警贾某某胳膊拉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
此案判决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陕08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是一起明显轻判的案例,而之所以从轻,主要考虑到了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温志军主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了解,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温志军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然而,就是这样的结果,被告人居然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而榆林中院在二审中以同样从轻的理由,居然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对于这样的二审判决结果,微信公众号猫眼看天下是这样评论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并不是普通的个体,而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案中这三名交警代表的是执法机关,或者说他们代表的是法律。他们同意谅解换取赔偿的行为,只能代表他们的个人,而不能代表本罪的客体即依法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另外,法院只看到被告人的第二日投案行为,却无视作案时撞人后疯狂逃逸这种恶劣的情节,并以投案作为轻判的依据,说服力明显不强。
网友凭栏人更是一针见血地评论:法院犯了一个思维上的错误,妨害公务罪,损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而不光是那几个受伤的交警。
如果说这种驾车撞击正在执法交警的行为如果说得不到法律的严惩,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那些丧心病狂的逃逸者,无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这样的行为一旦被效仿,公安民警辅警们的生命权还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全国路面执法执勤的几十上百万的民警们又将情何以堪?
我们还想到了上海的交警茆盛泉,南京交警史伟年,他们都是在执勤过程中被歹徒驾车冲撞和碾压不幸牺牲,而这两起案件中的凶犯都未被执行死刑。尤其是史伟年的家属放弃所有的赔偿,只求法院依法从重判决,结果换来的只是死缓的判决,说好的公平正义呢?说好的不负江山不负卿呢?
本文部分素材来自于小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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