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动态】谁做“糊涂”老人的监护人?
谁做“糊涂”老人的监护人?
来源 | 北京晚报
外人可能无从知道,今年已88岁高龄的赵老太头脑是否还清楚,还是时不时已经糊涂。当写有她名字的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的时候,不知她是否清楚自己已加入了大儿子和二儿子的队列,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近日她的女儿当庭提交申请,要求对母亲进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类似赵老太这样打官司的老人还有不少。老人财产多,子女们便在庭审中争当老人的监护人、代理人。那么,谁来维护这些老人的权益?
案例
关键人物始终未露面
老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赵老太的大儿子已去世,大儿媳母子二人和赵老太的小儿子此次诉讼目的明确,就是要求分割继承赵老太老伴儿留下的一套房产,价值估计达到上百万元,但目前这套房产却在赵老太女婿的名下。他们认为女儿一家不该独吞。
但是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时,赵老太的女儿却当庭道出了自己的一番缘由。“爸当年只是承租的公房,房改可以购买时,家里没人愿意出钱,我哥和弟弟两家也不买,所以爸妈找到我们,商量让我们出钱去买房,条件是要让他们老两口一直在这房子里住着。”
“并不是像原告说的那样,而且这房子一直就爸妈两人住着。爸去世后,现在也只是妈和照顾她的保姆住在里面。”女儿委屈地解释着,她说没想到如今母亲会来告自己,也不相信这是母亲的本意。她认为是老母亲意识不清,被她的两个儿子拉进了诉讼。
此案的关键人物赵老太却始终未在法庭上露面。当最初接到赵老太等人告她女儿的诉状,法官给老人打电话时,赵老太却令人意外地表示:“没有告啊!”于是,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一起到赵老太家中询问。“这是我的房子。”赵老太说。但对于自己住在哪个小区、门牌号多少、儿子叫什么等,老人则一脸茫然,听着别人向她介绍着自己的儿女们。
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记者始终没见到赵老太的身影,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她的小儿子和代理律师。她的女儿当庭提交了“母亲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
姐妹俩一见面就“打架”
都争做老母亲监护人
近日,李老太的儿女们为了争当母亲的监护人,官司打得不可开交。李老太年近八旬,是退休教师,有住房和一些财产。她的小女儿到东升法庭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李老太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秦芳芳法官通知其他近亲属都要到庭。“到不了的要写书面材料,表明与李老太的关系,并说明李老太的身体状况、所患疾病,对申请人做监护人是否有异议,由于什么原因不能到庭。”
李老太的老伴已去世,她的父母也都过世了,其三个子女都赶到法院,除了申请人其小女儿外,还有一儿一女。小女儿表示李老太是跟她一起住的,但大女儿提出异议,声称是“妹妹抢走了母亲”。“其实以前都是我跟母亲住在一起的,也一直是我在照顾母亲。可是去年我妹突然过来了,轰我走,还把我的东西都扔了!我们都报警了。”大女儿叹着气说,自己现在都去不了母亲那儿,一跟妹妹见面,两人就争吵打架。“想了解我母亲的身体状况,还得通过居委会打听。”
“小妹老骗人。”李老太的大儿子这样说。“父亲去世时单位给了抚恤金,小妹都拿走了,还说金额低不够办丧事。可我去父亲单位一问,才知那钱数是够用的。现在她又说照顾妈,谁知照顾不照顾?”
法庭上,兄妹相见谁也不理谁,各说各的,但时不时就“杠”起来。“你没怀好意!”“不对,你说的都是虚假的!”法官当即制止。当李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一出来,其小女儿马上要求做母亲的监护人。但大儿子坚决不同意,申请由他来做监护人,大女儿则支持大儿子。虽然法官告知现在并未确认由谁做监护人,但大儿子还是不干,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法官告知双方相关法律,让他们拿着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到李老太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申请为老人指定监护人。 (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怎么办
过80岁老人重点审核 两种方式发现端倪
其实,类似赵老太这样打官司的老人还有不少。老人遗产多,子女们便在庭审中争当老人的监护人、代理人。那么,谁来维护这些老人的权益?他们是不是真明白自己在打官司、在告谁?还是稀里糊涂地被子女或其他亲属拉扯进了他们根本就不懂的诉讼中?又清不清楚官司的输赢、财产的分割对他们的切身利益乃至养老送终究竟有多大影响?
“对80岁以上老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法官一般都要重点审核,尤其是诉讼另一方对老人的精神状态、诉讼行为能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另外,对有重度抑郁症、狂躁症、精神分裂症等既往病史的老人,也会重点审核。像类似老人头脑不清等情况,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发现端倪。”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佟冰法官告诉记者,“法官通过主动审查,与老人本人见面,询问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和子女情况等基本常识性问题,看老人回答是否切题,有没有逻辑,或者请家属对老人进行近期现场录像。另外查看老人的既往病史,主要是涉及精神和智力方面的,看有无老年痴呆症、脑卒中等可能影响相关能力的病症。”
“很多老人虽是抑郁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就影响诉讼能力。比如有的老人有情感障碍型精神分裂症,听着挺吓人,其实有轻度和重度之分,要通过鉴定来区分。”
还有两类情况也是重点审核对象:一类主要是精神、智力上的残疾,如精神分裂、脑瘫等;另一类是患有中风、脑部肿瘤等严重脑部疾病。
“患后一类疾病的老人可能只是表达能力受影响,至于是否影响诉讼行为能力,也需要鉴定。”佟冰说。
对行为能力争议大 另行提起特别程序鉴定
对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也会引导双方做鉴定,释明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后,当事人大多会配合。当然,如果有其“已处于长期持续植物状态”的医学诊断证明,那老人肯定是没有行为能力,就不用再进行鉴定了。被鉴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老人本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鉴定结果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将为老人指定本诉讼的代理人。
有时双方对“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指定老人诉讼代理人及监护人”争议较大。
“老人都痴呆了,不可能起诉我!”有子女持诊断证明、体检单、住院记录等病历资料主动申请特别程序案件,即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就会中止原来案件的审理,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对“老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宣告老人有、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佟冰表示,“这里需要提示大家,如果鉴定结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究竟能不能参与诉讼,这是待定的,还需要回到原案中再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
释法
到居委会开证明
法院裁定有原则
究竟该由谁来当老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在上述单位或居委会开了相关证明,就算确认老人的监护人了。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服,可以来法院起诉申请变更监护人,由法院裁决。”佟冰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法院确定人选有几个原则:一是顺位优先;在同一顺位的情况下,还要考虑相关人员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以往是否与老人共同居住,以及照顾老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等。
而按照相关规定,监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不能侵犯老人合法利益。比如,不能随意将老人的财产赠与其他人,使老人丧失主要的财产等。
法官建议
老人最好在有能力时早做打算
佟冰法官建议广大老年人,在自己有能力按照自己真实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最好早做打算,尽量选择公证、见证的形式,因为其证明效力往往更高一些。 “很多老人以为跟街坊邻居、子女口头说把财产留给谁,就算留下了遗嘱,这是误解。订立遗嘱有严格的法律形式。即使是病重时在医院说的,当出院后危急情况解除,就丧失了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最好补充订立书面遗嘱。”
“部分老人表示受到一方子女的‘胁迫’,因为住在一方子女家,签字属于无奈。但你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只能成为子女争议的工具,或者可能加剧子女之间的矛盾。”另外常有老人表示,有自己签名的文书上某些用词跟其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比如本意是“由某某代为签订合同”,但多写成了“指定由某某签订合同”,实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虽然当庭提出来,但苦于没证据无法证明,就很难推翻。
佟冰法官提醒老人们,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时要审慎,不能随意用词;授权要明确,不可随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对授权的权限和事项作出,则要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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