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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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是中国企业还是美国企业?|明月家事评论·第23期

明月律师今天看到一则视频,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首度回应美国籍二代接班事宜,视频内容如下:看完视频,明月律师点评一二:几个月前,娃哈哈创始人宗老爷子身故,引发全国悼念。在此期间,农夫山泉钟董事长却莫名遭受网暴,堪称“躺枪”。当时就有一种声音,认为身为亚洲首富的钟董事长,儿子却早已入籍美国,以后钟董事长的遗产留给儿子,农夫山泉就会变成美国企业了!自此,原本属于隐私的钟董事长的家族传承问题,竟被推上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本次采访中,面对主持人提出的“儿子是美国国籍、农夫山泉将来会变成美国公司”的疑问,钟董事长用平静但杀伤力极强的语言回应道:“农夫山泉一定是中国公司,而且农夫山泉不是群岛公司,价值链很短”。这话里有话,讽刺那些诸如娃哈哈、百度、京东等一直以爱国旗号示人的公司,他们的股东都是离岸群岛公司,他们才是外国公司。在采访过程中,钟董事长绕开了主持人所提出的“谁是接班人”的问题。“股权究竟是不是传承给儿子”,现在不方便说,但钟董事长认为:理想的接班人应该具备“不优柔寡断”、“善良”、“有创新精神”、“不因循守旧”等特质,这样的要求很高,估计暂时的确没有合适的人选。这种打太极式的回答其实不难理解,无论是家庭、企业还是国家,接班人问题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且毕竟农夫山泉是港股上市的公众公司(不仅是钟董事长一个人的企业),股权传承问题不能信口开河,否则就是对公众的不负责,甚至可能影响股价涨跌。这样的回复,倒也符合钟董事长低调个性,毕竟成为首富之前,都没几个人知道他的名字,这种不入仕、不走红、闷声发财的作风,和同为浙商的马爸爸形成强烈反差,在中国的头部民营企业家里也是不多见的。在明月律师看来,娃哈哈宗老爷子当初退出美国国籍,如今农夫山泉钟董事长儿子加入美国国籍,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家们的传承选择,都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股东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和爱不爱国其实没有关系。作为公众,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是这家企业是否提供了合格的产品、是否正常纳税。至于说企业老板、股东是否已经移民,这和社会公众没啥关系,和爱不爱国更没关系。譬如海底捞的张勇,早就加入新加坡国籍了,但他的企业能在中国提供高品质的餐饮和服务,深受公众喜爱,张勇他就是爱国企业家。相反一些企业(甚至很多是国有企业),打着爱国的旗号,却干着祸国殃民的勾当(在食用油里*掺煤*油、倒*卖遗*体),这些人哪怕拿着中国护照,也是如假包换的卖国贼!(正文完)(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8月12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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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步是谁的责任?谈谈单身女性冻卵案的二审|明月家事评论·第22期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结果出炉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徐枣枣又输了。当事人“徐枣枣”是位女性,有生育权,对是否生育子女享有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医院不能以消极方式干预女性行使生育权。至于说原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这些是下位法,法院不能以下位法的规定去否定上位法所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下位法也是法,医院根据这些下位法规定不让单身女性冻卵,不构成侵权。法院还说: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学伦理规范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待条件具备后,当事人与相关医疗机构可另行解决相应争议。言下之意,等到猴年马月这些法律规范改变了,你徐枣枣再去冻卵吧……在本案的一审、二审阶段,多名专家证人出庭,也有多位法律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书》,大家的结论都很明确:医院应当允许作为单身女性的徐枣枣冻卵!但二审法院还是作出了非常保守的判决,逻辑很简单:恶法也是法,恶法不改之前,法院还是得执行这样的恶法。恶法是不是法,这是哲学问题。纷繁冗杂的成文法之上,究竟有没有更高的价值准则,比如说自由、平等、尊严……这个问题在我国似乎并无共识。但即使不去讨论哲学问题,纯从司法技术层面来看,成文法也有位阶之分,规范性文件也要接受备案审查。当法律发生冲突时,作为司法者、裁判者,要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只要以上位法、基本法为准绳,而不是以下位法、规范性文件为准绳。然而这样的司法原则在我国似乎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所以当社会遭遇宏大议题、重大危机,法令滋张混乱时,作为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很容易就失去方向。容易失去方向,是因为司法者自己没有法治的灵魂,没有作出价值判断的担当。而失去方向的结果,就是社会救济机制的普遍失效:正义无法在法庭上觅得,只能靠制造滔天舆论来实现。而这显然不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目标。法院认为,法治进步与我无关,是立法者的事情。人人都知道这是错的,但都不认为纠错是自己的责任。人人都知道法治应当进步,但都不认为发声是自己的责任。这其实就是一种平庸之恶。(正文完)参考阅读:《理想与现实:关于“女性生育权”的案例与思考|明月家事法沙龙第26期文字稿实录》(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8月8日 下午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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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事件:失德失范,法律何为?|明月家事评论·第20期

7月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7月21日晚网上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连夜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通报全文如下:以上内容,可参阅“新华社”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国人民大学通报对教师王某某处理结果》。对于该事件,明月律师点评如下:1、性骚扰的受害者维权难,主要原因是举证难。性骚扰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发生在私密环境中,缺乏第三方证明)、突发性,导致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保全证据。但从过本案举报者视频爆料可以发现,举报者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类型、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进行了分类整理,其冷静、理性气质让人印象深刻。这位举报者可谓是勇气和智慧兼具:以自曝的勇气+翔实的证据,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除了被学校开除以外,视侵权情节轻重,侵权者后续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2、对于受害者而言,网络举报的一大风险是:被举报者的反击(如提起名誉权诉讼、诽谤诉讼等)。譬如前几年轰动网络的“弦子麦烧案和邹思聪何谦案”,涉嫌侵权者反告举报者侵犯名誉权,(作为受害者的)举报者可能因为证据缺陷而遭受二次伤害(受害者遭受法律+道德的双重否定)。现实中不存在完美的受害者,司法实践中相对较高的举证义务,也给受害者司法维权带来了难度。本案中双方是师生关系(对方是院领导、直接掌握受害者能否毕业的生杀大权),作为受害者的学生(在学业未完成之前)显然是逃无可逃,所以在不得不继续忍受相当长时间的侵犯。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情形,这种危害更大、受害者维权成本极高,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也是防范性骚扰法律领域的一大痛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7月23日 上午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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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超雄综合征,就要堕胎吗?|明月家事评论·第19期

近日,四川一胎儿在医院检出“超雄综合征”,网友纷纷劝其打掉胎儿。7月20日中午,孕母发声明“纠结一个多月后,在结合自身普通家庭的情况、考虑到孩子出生后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以及跟各大医院的老师、专家和教授沟通后,已在18日签订终止妊娠书,现在正在住院中。”以上内容可以参阅央广网公众号文章《胎儿检出超雄综合征,被网友劝打掉?家属回应!》。明月律师对此评论如下:1、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从出生时才享有。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些民事权利并不能为胎儿所享有。也就是说,在我国堕胎,似乎并不会导致西方法律(以及宗教意义上)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2、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说,本案孕母选择堕胎(不生育子女)也是法律所赋予其之自由。3、美国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7月22日 下午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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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三中全会决定”中与私人财富管理有关的条文

明月律师认真阅读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来源:央视新闻2024年7月21日晚发布],并把其中与私人财富管理直接相关的条文或语句罗列如下:“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行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明月律师归纳一句话:民营经济还是有空间的,高净值人群责任更大了。(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7月21日 下午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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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之分居问题的研究

自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至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夫妻感情破裂”一直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基本标准。对于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多种视为夫妻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该司法解释于《民法典》生效后失效。《民法典》第1079条吸收了此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并稍加修改,调整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笔者将实务经验与案例检索相结合,认为需要考虑如下几点:一、这两个条款中的“一年”、“两年”是指立案时要满足?还是一审法院判决时要满足?以上海法院为例,笔者搜集整理了近几年的几则判决书。根据上海徐汇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22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一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两年,判决时满两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浦东法院(2019)沪0115民初79849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一次起诉,立案时不满两年,判决时满两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海松江法院(2022)沪0117民初6139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一年,判决时满一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海静安法院(2016)沪0106民初4637号判决书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立案时分居不足一年,判决时将近一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上述几则案例可看出,法官似乎不考虑立案时是否满足分居时限要求而是着重考虑判决时是否满足分居时限要求,但是却也并非如此绝对,例如根据上海浦东法院(2020)沪0115民初75332号判决记载,案件当事人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立案时分居尚不满一年,判决时判决也不满一年,法院最终也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是立案时要满足、还是一审法院判决时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分居时长,而从上述几则判例中也可看出法官的判法不一、会根据双方情况自由心证。因在实操中,从立案到审判判决,普遍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向法院提立案申请时,可以不用满足“满一年”、“满两年”,但是因无法事先判断从立案到审判的准确期间,因此应尽可能在立案时确保分居时长临近法律所规定的视作感情破裂的“满一年”、“满两年”的分居期限,以避免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发生。二、“分居”是指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中止婚姻共同生活。那么分居的事实如何通过证据来证明?笔者通过承办案件并查询相关的案例,分居满两年离婚的情况下,要证明已经分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来支持:1.
6月20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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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督监护人,上海法院有智慧|明月家事评论·第17期

在《民法典》确立的监护体系中,无论是未成年监护还是成年监护,是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也包括协议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等),都聚焦于监护人的产生,尚未兼顾到监护职责的边界以及监护监督的补位,但成文法的不足,有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弥补。今天有一篇热点文章《“临终托孤”的法律效力认定》,文中提及的案例,明月律师在《母亲遗嘱“托付”,法官司法“修路”|明月家事评论·第3期》中评论过,此处不再赘述。针对文章中提及监护监督问题,明月律师归纳上海法院的三个实践智慧:一、嘉定法院的实践:子女之间互相制衡。判例概述:三子女争做老母亲的监护人,嘉定法院判决指定其中一位子女担任监护人,另两位子女担任监督人。监护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两位监督人报告上一月度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参考阅读:《辨法民理第1期--成年监护监督的司法探索》。二、长宁法院的实践:居委会、公证处一起加入。判例概述:老母亲生前遗嘱指定监护生效后,长宁法院判决居委会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之监督人,履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职责,判决长宁公证处担任财产的监管人。参考阅读:《“临终托孤”的法律效力认定》。三、闵行法院的实践:找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判例概述:精神分裂症患者无人监护,闵行法院判决辖区内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担任监护人。参考阅读:《法院能指定社会监护组织担任监护人吗?|明月家事评论·第15期》。三个法院的判决各有千秋,但都体现了值得点赞的司法能动性。在基础民法领域,法官的确应当积极主动司法,在捍卫基本法律价值的基础上,运用一些创造性的法律方法,客服成文法的不足,做到案结事了,并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6月6日 下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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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简化了,但真的优化了吗?--评“存款继承新规”|明月家事评论·第16期

2024年4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该新规将简化提取账户的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还允许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在“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可以参见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存款继承,新规来了》文章,新规全文可以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按钮。明月律师兹介绍相关背景并评论如下:一、在上述新规发布之前,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由此可见,直接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信息的仅限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针对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则还是需要向公证处申请查询函。二、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2、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3、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时,只需要向银行提供如下资料: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提取申请人需要提交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作的陈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无误;2、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存款人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3、本人同意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资金,并同意在提取完毕后注销账户;4、本人领取存款后,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5、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你行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赔偿责任;6、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三、在上述2021年规定的基础上,2024年新规将简化提取账户的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还允许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在“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四、2024年规定是2021年规定的延续,简化了小额存款继承手续。那么到底简化掉了什么呢?其实简化掉的是“继承公证”的环节。简化掉了公证环节,也就是省掉了公证的成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这的确符合简政放权、金融便民的国家政策。根据明月律师观察,2021年规定之后,大量1万元以内的小额存款继承,确实在银行端解决了,而没有再去到公证处。有部分涉及继承人之间争议、转继承等情形的,银行还是会建议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五、2024年新规,把小额存款简化继承的上限提升到了5万元(且不包括未结利息),这既是因为通货膨胀所致,也说明2021年规定施行的效果好,存款金额上限逐渐提升才有现实可能。但除了不停提升存款上限以外,其实也有值得思考、推敲之处:1、表明上看,继承公证简化掉,但其实继承人该提交的材料其实一点也没少,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要求并没有因此被简化掉,唯一区别在于:把原先公证处的审核降格为申请人的承诺。面对问题是申请人的承诺,银行有专业能力去做判断吗?既然所需的材料并没有减少,为什么不去更专业的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做承诺呢?真正应该简化的,难道不是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的流程吗(流程简化、收费降低)?2、新规中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作为提取申请人?那么银行究竟认哪个法定继承人?谁先申请谁拿钱?还是说要全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如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怎么办?银行如何判断?3、在继承时,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新规实质赋予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同等的地位,即:谁先来申请,谁就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遗产。这显然会导致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受损。举个例子: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但法定继承人可以借此新规绕过公证处(银行与公证处遗嘱数据库并未联网),直接去银行提取自己本无权继承的遗产,还能看到被继承人身故前6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六:查询交易明细涉及隐私,已故存款人生前应当如何安排?“2024年规定”第四条: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值得法律人思考的是,已故存款人生前如何安排,才能确保自己银行账户名下不被查询?如果存款人生前有安排的意愿,银行应当如何配合?系统是否有可以对接的端口?对于存款人的“另有安排”,到了继承诉讼阶段,法官将会如何看待?七:建议引入遗产管理人规则,确保效率的同时,也能明确权责:2021年1月28日存款新规出炉时,《民法典》早已施行,正式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2021-2024年”新规(作为下位规定),竟然都忽视了“遗产管理人”这一路径,不免仍人遗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4月27日 下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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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指定社会监护组织担任监护人吗?|明月家事评论·第15期

不久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指定监护人案”作出判决。对于一位“无人监护”的老人,法院指定该区社会监护组织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明月律师为该案判决点赞,并评论如下:基本案情:1、陆女士年近七十,父母、丈夫均已身故,儿子2004年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陆女士兄弟姐妹长久失联,虽经有关部门联络,也不愿意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陆女士户口属于闵行区“社区公共户”,并无对口的管辖居委会。2、法院认为闵行区民政部门依法应该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恰巧闵行区有专业的、经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社会监护组织“上海市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因此,法院判决指定尽善监护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明月律师评论: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成年监护的顺序。《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公职监护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由民政部门担任公职监护人。但闵行法院直接(跳过民政部门)指定社会监护组织“尽善监护”担任陆女士的监护人,似乎欠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4月23日 下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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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到一半,卖方身故,遗产管理人如何顺利推进房屋过户?如何纳税?|团队案例

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一大半:卖家房款收到了80%,买家也已经入住房屋。但因为是动迁房,暂时不能过户,买卖双方就约定3年后过户。结果在过户时间届满前,卖家就身故了。卖家的几位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指定了遗产管理人。买家也盯着遗产管理人,要求尽快办理过户。但此时遗产管理人却深感为难:1、因为卖家已经身故,遗产管理人陪同买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过户,却遭受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拒绝。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卖家已经身故,应该先通过继承确认新的权利人,再由新的权利人处理交易过户事宜。2、但对于遗产管理人而言,如果先继承房屋再出售给买家,则继承人将可能产生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金额太大,且将超过应收的剩余房屋尾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卖家的遗产管理人委托了明月律师团队(承办律师:高明月律师、潘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明月律师团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大部分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目前仅剩20%尾款。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继承人要继承的实际上只是这部分尾款(债权),而不是整个房屋(物权)。因此,如果遗产继承人继承下整个房屋再出售,反倒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更会产生巨额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没有必要。鉴于此,明月律师建议遗产管理人提起合同诉讼的方式,起诉房屋购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经明月律师团队斡旋、沟通、协商,此案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得以成功和解,卖家的遗产管理人与买家取得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并依此相互间履行如下义务:房屋购买方继续支付案涉房屋的剩余购房尾款;三位遗产管理人配合,将案涉房屋从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名下过户至房屋购买方名下。详见团队案例《遗产管理人能否独立提起诉讼,以维护“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作出后,明月律师团队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代理律师,同房屋购买方协商,持《民事调解书》共同前往上海市某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案涉房屋过户事宜。也就是说,不需要先继承房屋,而是直接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卖家已经身故,但应该由卖家承担的税费,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但最终从卖家的遗产中予以拨付。在过户过程中,还滋生一个小插曲,即:合同纳税义务主体已经身故,谁来启动审税流程,缴税单开给谁?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心最初莫衷一是?之后,明月律师团队的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遗产管理人顺利缴纳了相关税收(最终从卖家的遗产中予以承担),并最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4年后,购房人也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孩子上学的事宜也有了着落,在明月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几位遗产管理人也履行完毕了自己的遗产管理职责,本案也最终得以尘埃落定!(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4月19日 下午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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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 上午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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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所生孩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明月家事评论·第14期

近日,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法院判了》。案情简要: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了个孩子。现孩子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孩子的诉讼请求。孩子与父亲(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这是事实。法院为何要否定孩子的继承权,依据是啥?法院判的对不对?明月律师简要分析如下:有人说是因为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明确规定:
4月15日 下午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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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全球配置,遗嘱应该怎么立?|明月说法

高净值人群,身份多元,资产全球配置,导致财富传承日益复杂,遗嘱规划难度相应增加。经常困扰高净值人群的一个问题是:遗嘱应该在哪里订立?究竟应该一份遗嘱打遍全球,还是应该多份遗嘱并驾齐驱?有律师同行建议,应该在某个特定的司法辖区(譬如英国、中国香港或新加坡)配置一个大一统的遗嘱,统筹安排全球财产。也有律师同行建议,应该在每个有财产的司法辖区分别配备遗嘱,多份遗嘱各管一域、各司其职。“统”还是“分”?这是个问题!统:有观点认为,遗嘱分开立,不同遗嘱之间容易起冲突。选择一个辖区,立一份大一统的遗嘱,修改简便,方便管理,可避冲突。那么到底应该选择哪个遗嘱辖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需要考虑财产所在地、国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税务身份所在地、婚姻关系缔结地、遗嘱执行人所在地等因素。立统一遗嘱时,需要慎重对待“遗嘱方式”、“遗嘱效力”以及“遗嘱执行”的多法域冲突。首先,符合此国法律的遗嘱形式未必符合彼国法律。其次,各国可能还另有影响遗嘱效力的特殊规定,比如有些国家的遗嘱可能会因遗嘱人缔结婚姻而被撤销,另不同国家对遗嘱权利有不同的限制(各国特留份及必留份规定各有不同)。再次,有些遗嘱内嵌入信托条款,遗嘱信托最终能否生效(遗产被装入信托),在各个国家的实现路径可能就是迥然不同的。有专业人士建议根据《华盛顿国际遗嘱公约》订立国际遗嘱,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并未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内容在中国并不生效。实务中,究竟哪个辖区更适合客户,需要根据客户不同情况来分析判断,需要在多辖区选项之间综合比较了才能知道。问题是:有国际化视野、熟悉主流辖区遗嘱、遗产法律的法律专家并不多。有时客户需要咨询多个辖区专业律师,才能做出最终判断。反思案例1:客户A,选择香港作为全球遗嘱中心。A遗产主要分布在美国和香港,后继承过程中被美国政府征收巨额遗产税。客户B,分开立遗嘱,香港遗产和美国遗产并未互通,最终实现“税务优化”。反思:哪种做法好呢?分:客户在每个辖区分别找专业的律师,分开立遗嘱。对于律师而言,只要熟悉自己辖区法律知识,有丰富实操经验,耕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提供专业遗嘱法律服务的难度并不大。但对于客户而言,能否在各辖区找到专业律师,这是一大难题。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加强各法域家事律师之间的国际交流合作显得尤为重要。遗嘱人身故后,不同辖区遗产继承由相应的遗嘱来解决,遗嘱形式、效力基本不会有瑕疵。因遗产继承一般在遗产所在地完成,遗嘱检认、遗产管理的流程也是基本确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偶尔有之,一般也不会影响遗嘱效力与执行。遗嘱分开立,对于各辖区的律师而言,事情变容易了,但难题就会回到客户这边。对于客户而言,如何才能在多份遗嘱之间做好统筹兼顾?如何既不能让遗嘱彼此冲突,又需要让多份遗嘱彼此协同,这是知易行难的,是需要广大家事律师在实践中总结和成长的。反思案例2:客户乙,数个辖区都有遗嘱,随着年纪渐长,客户记忆衰退,竟然遗忘了香港的遗嘱。最终原本香港遗嘱被认定不是最后一份遗嘱,最终未通过法庭检认,引发重大纠纷。立多份遗嘱,容易导致部分遗嘱被遗忘,这是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你支持“统派”还是“分派”?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4月13日 下午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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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英国的持久授权委托|明月说法

相比而言,中国大陆的意定代理和监护协议,既不需要向法院注册,也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注册/备案,甚至连公证也不是必须的。英国的LPA,可以是关于财产事务(Property
4月12日 下午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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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门联合发文:有进步,也有局限|明月家事评论·第13期

在2024年4月2日第17个世界孤独症日来临之际,上海市民政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到2027年底,上海市将建立健全孤独症儿童筛查、评估、诊治、干预、照料等全链条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回应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关心关注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孤独症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上内容详见“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2024年3月30日发表文章《到2027年,这个目标定了!》】明月律师发表点评如下:一、该文件非常好,确立了截至2027年底上海市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孤独症儿童筛查、评估、诊治、干预、照料等全链条关爱服务体系。二、联合发文的14个部门,没有法院,也没有公证机构(主管单位司法局),略显遗憾。明月律师简述理由如下:1、孤独症家长的终极忧虑是:我走了,孩子谁来监护?对于孤独症儿童来说,监护需求是首要需求,更是基本需求,诊治、干预、照料、融合等,无不建立在监护基础之上。而孤独症儿童的监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公证处与人民法院的参与。2、民政部门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公职监护人,是监护争议状态下的临时监护人,是紧急情况下的备位监护人,这些规定都与孤独症儿童的监护需求密切相关。因此,上海民政部门牵头发文,不应忽略监护事宜,应当邀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司法局一起参加。参考文章:《“湖北脑瘫儿身亡”:痛定思痛,未雨绸缪|明月说法》。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3月31日 下午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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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的山芋:谈谈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权|明月家事评论·第12期

2024年3月1日,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官微刊登一篇案例评析《当我老了,我的财产谁做主?》,内有详细的案例介绍以及诸位家事法律专家的点评。明月律师受邀请对案例作点评如下: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时,往往重视人身照管但忽视财产隔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财产边界模糊、出现混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法院发现存在这种“混同”,就会要求监护人举证证明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则就会做出对监护人不利的解释。这种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民法典》“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二审法院仅判决监护人向被监护人返还财产本金,未支持返还收益,系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为本案的一大重要事实背景是“被告之前对于被监护人长达17年的照料”,法官基于此事实前提对于监护人“财产混同”的责任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豁免。明月律师认为,人性是有弱点的,“人、财”大权在手的监护人也不例外。从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引入民事信托工具,做到“人财分离”。二、引入监护监督机制,避免利害关系人挑战。三、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尤其是老年群体)应该主动运用各种法律工具(譬如意定监护、民事信托等),未雨绸缪地为自己做好安排,保障自己人生晚年的幸福与尊严。(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3月3日 下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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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而无不为:谈谈民政局的遗产管理人公告|明月家事评论·第11期

2024年2月27日,“上海静安民政”微信公众号刊登一篇文章《【重要公告】关于担任季宪华遗产管理人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担任季宪华的遗产管理人。其实早在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就在官微刊登过类似公告《关于担任赵秀侠遗产管理人公告》。针对该公告内容,明月律师作如下评论:一、静安区民政局被法院判决指定担任季宪华的遗产管理人,静安区民政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予以公示,是有必要的。若能同时在季宪华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张贴公示将会更好!
2月29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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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净身出户”却构成犯罪?|明月家事评论·第10期

近日,微信公众号“上海法治声音”刊登文章《借了300万,与妻子离婚净身出户就可不还?上海一男子最后不仅还钱还被判刑》。案例中男子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离婚(净身出户)最终导致触犯“拒执罪”。针对上述案例报道,明月律师发表评论如下: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法条重点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核心是“有能力执行”,如果没有能力导致无法执行的,不构成犯罪。二、“有没有能力执行”的判断时间点是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时。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就失去了“执行能力”,一般也不应构成犯罪。案例中的男子在法院作出判决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离婚并“净身出户”,试图以此逃避执行,最终构成犯罪。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等情形的,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五、经济下行时代,创业者的债务风险骤增。为了避免债务风险连累家人,很多创业者迫不得已选择了离婚,把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留给了配偶和子女,此乃无奈之举。明月律师提出几点框架性建议,供大家参考:1、尽量去杠杆债务、去担保债务,多元化配置家庭资产,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2、尽量通过法律架构隔离债务风险,譬如通过赠与、婚姻协议、保单、家族信托等方式把财产权利配置在债务风险较小的家庭成员名下。[参考阅读:保单能被强制执行吗?]3、如果确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尽量在债务“爆雷”之前离婚。如果在人民法院关于偿还债务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离婚的,尽量依法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住依法属于配偶和家人的财产份额,坚决杜绝“净身出户”财产分割法,否则可能出现案例中男子之法律风险(既逃不了债,又涉嫌犯罪)。(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月19日 上午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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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见龙在田:信托的魅力与机遇

2024年1月12日,《见龙在田:信托的魅力与机遇》沙龙活动顺利举办,现将各位嘉宾席间分享的内容整理如下:纪要01任群高级工程师、融合践行人、五矿信托“爱享无虞”特殊需要信托首单委托人《从委托人角度浅谈特殊需要信托》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通俗来讲:受托人以特定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使信托财产服务于他的全生涯需求。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搭建社会支持系统,尽可能保证特定受益人的生活品质与所在社区持平!我认为这是目前最好的安排,在将资产转化为服务的过程中,既三权分立又合作统一。在特殊需要信托架构下,委托人提前预设在特殊事件发生后将三权(钱、权、事)分立出去。信托成立即生效的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特定受益人。委托人负责出资,兼指令权人、兼信托监察人;受托人受托管理钱财;特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信托成立不生效,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生效的,有二方当事人:指令权人、信托监察人。指令权人有部分权利、采购并监督服务,代替受益人向受托人发分配指令,全面照护受益人的生活);信托监察人有部分权利、替委托人监察信托架构运行、监察指令权人、维护受益人权益。指令权人缺位时信托监察人替补。指令权人与监护人可重合,可不重合。在信托架构下,指令权人优先于监护人。特殊需要人士需要多种类监护并存,服务周期长。监护人资源极为稀缺,监护制度设计,监护人监督机制,监护与特需信托的协调,资产如何持续装入信托,受托人直面监护人,监护人权限与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协调。李辰阳
1月19日 下午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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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放弃遗产求免死罪,能成立吗?|明月家事评论·第9期

案件背景:2023年5月3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今天澎湃新闻“一号专案”刊发后续报道《吴谢宇求生欲很强,已向最高法提交不核准死刑法律意见》:(来源:澎湃新闻APP
1月11日 下午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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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遗产管理人”案例,有可商榷之处?|明月家事评论·第8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中刊登了一则案例《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明月律师认为该案例似有值得商榷之处,遂抛砖如下,期待引来各位同仁金玉之言:一、【本案亮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酌取遗产”权利人在该案中被认为属于利害关系人。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1月1日 上午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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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龙在田:信托的魅力与机遇 | 明月家事法沙龙·第36期

导言中国的信托,从2001年的《信托法》到2023年的“三分类”,经历二十余年的激荡发展,逐渐进入“见素抱朴、蔽而新成”的新纪元。信托必将回归本源,回归受托人定位,回归受益人最大利益。《易经》乾卦·九二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又一个龙年将至,自强不息的信托法律人们齐聚一堂,聚焦信托的回归、转型和创新,展现信托的魅力和机遇,共同期待信托发展飞龙在天的那一刻。#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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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巴菲特的遗嘱|明月家事评论·第7期

活得通透的人,一般有个共性:坦然面对生死,而这也是立遗嘱的前提。因此,在家事律师看来,愿意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活得比较通透。生的时候立下遗嘱,死的时候开始发挥作用,遗嘱具备穿越生死的力量。立下了遗嘱,就意味着掌握(至少是参与)到这股生死之力中来。但立遗嘱是私事,立下的遗嘱一般不轻易示人,除非是遗嘱人主动为之,比如说“赵英俊先生的遗嘱”、“丁石孙校长的遗嘱”等。更多的遗嘱为人所知,需要等到进入遗产继承阶段,比如说“翻译家杨苡先生的遗嘱”、“保罗盖蒂的遗嘱”以及“迈克尔.杰克逊的遗嘱”都是典型的案例。今年93岁依然精神矍铄,对汉堡和可乐充满热爱的股神巴菲特,以轻松洒脱的语气给股东们写了一封信,主动公布了自己的“遗嘱和传承”安排。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Berkshire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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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家事法沙龙·第34期 |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200336)Add: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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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章子怡离婚,官宣文章可以打多少分?|明月家事评论·第7期

今天汪峰章子怡官宣离婚,详细可以阅读贵阳晚报的公众号文章《刚刚,汪峰章子怡官宣离婚》:针对该官宣文章,明月律师评论如下:一、【尊重不撕】名人离婚有两种,一种是王宝强和李国庆这种霸占公共注意力资源、互相倾轧惨烈互撕的;另一种就是像汪峰章子怡这种,珍惜曾经拥有、官宣各留颜面、离别互道尊重。两种方式,孰高孰低,不言而喻。二、【共同成长】明月律师在《世界首富是怎么离婚的?|明月说法》中指出:“无法共同成长”是财富名人离婚的常见原因。汪峰章子怡官宣文章中也指出“换一种方式让彼此更好的成长”。以后名人官宣离婚,估计都会加上这个理由。三、【不抢孩子】汪峰章子怡官宣承诺“离婚后仍共同抚养孩子、陪伴孩子长大,不会因分离而减少对孩子们的分毫爱意”,这非常不容易,比某些离婚弃养或者抢孩子的名人境界要高多了。离婚藏孩子、抢孩子,受伤最深的是孩子。汪峰章子怡给大家做了一个好榜样,案例宝贵,妇联组织应该发文表扬。四、【求同存异】离婚当然是感情破裂所致,但是感情破裂未必一定要互撕。在婚姻破裂之时还能保持理性能力,“慎重考量和商议”,最终找到诸多共识,达成离婚协议,实属不易,要么真的是格局境界足够高,要么就是离婚经验丰富(撕怕了)。总之,理智战胜冲动,这本身就是一种成长。五、官宣文章中指出“生活的悲喜与苦乐本不就是简单的是非评判”,这句话充满了哲学意义,悲喜苦乐只是对生活的感受,而非生活的意义本身。生活的意义更在于如何处理人与这个世界的关系。放下执念,让彼此成长,尊重彼此人格,爱共同的子女,仁者爱人,此即为良善生活的意义。六、官宣文章中没有提财产分割,根据明月律师经验,应该是签署过婚前协议了。按照婚前协议执行即可,不会有争议,也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七、明月律师曾写过一篇文章《名人应该如何“官宣”离婚?|明月说法》,冯绍峰赵丽颖的官宣文章可以打80分。汪峰章子怡的离婚官宣中表达了“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与支持”,而没有“威胁公众不要捏造传播谣言”的内容,境界更高一筹,可以打85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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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捐赠,知易行难|明月家事评论·第6期

明月律师最近阅读了一篇研究报告:《上海与杭州双城遗产捐赠的探索性研究报告》,获益匪浅!推荐大家阅读上述链接并向主办方索取报告全文。明月律师谨从家事律师业务拓展的角度,发表以下评论:1、遗产捐赠发生的前提是:要有遗嘱。因为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捐赠就不会发生。因此,遗产捐赠规划,核心是遗嘱,确保遗嘱合法有效,是家事律师的专业领域。明月律师认为:应当采纳公证遗嘱的形式。因为这更能保护捐赠意愿、防范律师执业风险。2、站在捐赠人角度,在制定方案时,家事律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既然超半数的老人是无子女的老人,家事律师就需要一并考虑、落实意定监护、养老照护等事宜,首先要确保捐赠人生前活的有质量、有尊严,然后才是对外捐赠,“先自爱后她爱”,这才符合人性。针对有部分是与子女关系不佳的老人群体,后者还要多考虑今后法定继承人的诉讼(挑战遗嘱)的风险。若发生遗产继承诉讼,不仅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需要应诉,经办的律师可能也得出庭作证。需及时考虑配套方案,如房屋生前捐赠(配套居住权)、遗嘱信托、代持等,这些配套方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遗嘱执行的风险,确保捐赠意愿能够全面实现。3、站在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的角度,在制定受赠方案时,还需要考虑税务成本。以捐赠房产为例,庞大的税收负担常令社会组织对于房产捐赠望而生畏。很简单的道理:税缴的多了,受赠人实际到手的就少了,慈善捐赠的效果就会“打折扣”。鉴于此,社会组织普遍认为:捐房不如捐赠、身后捐不如生前捐。附:房产捐赠过程中常见税负情况如下:取得不动产环节:可能产生契税,税率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间;持有不动产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税率要么是按照公允价值*70%*1.2%,要么就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转让不动产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差额5%)、土地增值税(四级累进,最高60%)、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25%)。(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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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活动|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民商、婚姻家事及遗产法律

律师吴卫义律师是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拥有将近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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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契约精神,家族信托也不安全|明月家事评论·第5期

关于近期业界热议的“兰州中院光大兴陇家族信托案”,可以关注“财通社”文章《理财暴赚却拿不到钱!上市公司老板怒告光大信托》。明月律师对此案评论如下:一、本案“光耀世家家族信托”到底是不是“信托”、是不是“家族信托”,都不重要。我们首先要看到,既然双方订立了一份契约,就要有契约精神,恪守承诺、言而有信,这就是《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信托公司言而无信,找再多理由也是苍白的。《民法典》第七条
202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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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保单能被强制执行吗?该如何应对?——从《强制执行法(草案)》谈起

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终于2022年5月向全国人大监司委全体会议汇报起草情况,根据两次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将草案公布。保单、信托作为财富规划的重要载体,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尤为重要。草案的出台对未来保险的发展有何影响?保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如果能,我们该如何应对?2023年9月22日下午,观韬中茂家事法与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邀请到了国内顶尖的保险法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沈小军主讲——《保单能被强制执行吗?该如何应对?》主持人:高明月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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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简单,减持没那么容易|明月家事评论·第4期

最近关于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技术性离婚”话题热度不减,“21财经”昨天刊发了深度报告《技术性离婚频上热搜,能否实现债务隔离?》,明月律师接受采访发表了个人观点,详情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按钮。在该深度报道的基础上,明月律师进一步评论如下:婚姻自由(结婚与离婚自由)是基本人身自由,婚姻制度是国家民事基本制度。婚姻制度出现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来立法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权力说三道四,更不要说各级政府部门了,这是《立法法》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所以离婚避债、离婚避限购、离婚避减持……当遇到这些问题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不要老想着如何限制人家离婚(以下犯上,僭越了),真正要考虑的是如何完善本部门的民商事监管规则。以离婚避减持为例,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和董监高当然可以离婚,但是离婚后如何减持股票,就是证券监管部门管辖的范围了。今天深交所网站发布专题文章,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家事领域的自由权利本来就不多,还经常惨遭“小衙门”的剥夺,比如说单身女性能否冻卵,这个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范,但却被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给越俎代庖地限制了。中国“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马上就要做出终审判决了,让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说理和裁判吧。▼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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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托付”,法官司法“修路”|明月家事评论·第3期

明月律师今天评论一则“遗嘱指定监护”案件,这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的案件,可以参阅“上海新闻广播”微信公众号的专题报道《沪上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这样判》。明月律师评论:《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肯立遗嘱,懂指定监护人,本案老母亲具有相当法律意识。《民法典》施行3年,渐入人心。“健在但没有行为能力”的老父亲,不是“老母亲遗嘱指定监护”的障碍。主审法官以《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律依据,终止老父亲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并将“遗嘱指定的人选”确定为监护人,彰显司法智慧!本案创新“第三人财产保管制度”:主审法官邀请长宁公证处对家庭财产进行监管,公证处免费为监护双方提供提存公证服务。公证处的介入,可以构成对监护人的持续监督,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明月律师惊叹于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对该模式的普适性心存疑虑。今后再遇到类案,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参照适用之?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法操作指引,将之规范化、制度化,惠及更多弱势群体。家庭财富传承规划,本质上是在信任的基础上创设出一个制衡机制,将人身照管权和财产处分权相分离,以制度来约束人性,以外力来监督履行,最终才能实现人财两全。本案中,老母亲临终托付确定了监护人选,主审法官倾力付出构建了财产监督体系。家事律师应该从本案中汲取宝贵经验,在为客户进行遗嘱规划时,谨记人财兼顾,方得人财两全。媒体报道说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明月律师不敢苟同。因为静安法院之前就曾判过另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只不过那个案件主审法官不像长宁法院顾薛磊法官那么勤勉专业,判的也莫名其妙,也不值得拿出来宣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父母托付,份量几何?--从上海静安法院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的判决谈起》。一句话总结本案:母亲遗嘱“托付”,法官司法“修路”;母亲托对了人,法官修好了路。(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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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则兼善天下,穷则早点离婚?|明月家事评论·第2期

明月律师今天评论两个热点:热点一:杭州市成功办理全国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登记。明月律师评论:不动产信托难,一方面是因为非交易过户制度尚未建立,把房产放入信托各种税费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放入信托的不动产,如何与受托人自有的不动产相区别?这是另一大实务难题。本案做法如果推广开来,受益的恐怕不止是有牌照的信托公司,更多自然人之间的不动产民事信托估计会雨后春笋般地出现。道理很简单,有了完善的登记制度,很多披着“代持”外衣的不动产民事信托会逐渐走到前台,光明正大地做自己。冷静下来仔细想,不动产登记通过附注的方式来体现信托的公示效果,似乎略显简陋,应该也是权宜之计,是否能普遍推广不容乐观。长远来看,还得寄希望于《信托法》的修改和完善。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浙江省,这次又走在了前面。父辈的旗帜,浙江人扛的最好。热点二:许家印,离了?明月律师评论:资本市场离婚案件常引发公众关注。有钱人离婚容易激发吃瓜群众的快感:看,有钱又如何,还不是离婚了?!如果股票分的多,还会被怀疑是假离婚、真减持!如果债台高筑时离婚,网民又会质疑时假离婚、真逃债!当今社会,高净值人士想通过离婚逃债,那是小瞧债权人的智商了。无论是小马奔腾案、炒股敢死队徐翔案还是俏江南案,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是要远大于对配偶的保护的。所以,许家印离婚,显然不是为了(帮配偶)逃债,也逃不了债。既然逃不了债,为何要离婚?用“止损”的思路恐怕更为确切。老婆在,各种文件处处要配偶签字,老婆孩子又被拉进泥潭,越陷越深。不如早点离婚,孤家寡人,反倒有空间大展拳脚。“君有疾,不治将恐深”,恒大今天这般局面,似已无药可救,丈夫前途日趋凶险,老婆孩子及时亡去,不失为明智之举。一句话总结今日热点:达则兼善天下,穷则早点离婚!(完)▼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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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间,切勿轻举妄动|明月家事评论·第1期

配偶之间,切勿轻举妄动!“明月家事评论”·第1期热点一、未经配偶同意炒股,“该当何罪”?明月律师评论:北京法院的这个判例告诉我们,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坚决要入市,那么请和配偶协商一致。因为配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支配的权利。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擅自炒股,赚了钱配偶可以分一半,但亏了钱就是你一人承担。如果亏的多了,配偶还可能起诉主张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注意,是婚内,不是离婚。法官的意思很清楚:你实在要亏,就亏你自己的那一份,配偶那一半法院先帮配偶守住,让你“不出户,先净身”。热点二、福原爱成为国际通缉犯?明月律师评论:福原爱事业有成,爱子女心切,但是法律意识淡漠。前夫江宏杰法律手段丰富,对着自己孩子们的妈妈穷追猛打,显然不近人情。五年婚姻,劳燕分飞,最受伤的却是两个孩子。福原爱把孩子从中国台湾带到日本(2014年加入),但日本是“防国际儿童诱拐的海牙公约(Convention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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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抚养权”,证据如何准备?|明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最难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算经济账,抚养权的归属算的是“感情账”。经济账好算,“感情账”难判。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做判断的呢?明月律师简单归纳纲要如下,供诸位参考:一、如果孩子未满2周岁,抚养权一般都是判给女方。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女方有虐待、遗弃孩子等情形的,但一般有这种情形的女方一般也不会来争抚养权。二、如果孩子已经满8周岁,则需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如果男、女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将可能要求在法院亲见孩子本人,征求孩子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意见会起到非常大的比重。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对孩子是一个煎熬和伤害,不建议轻易使用。二、如果孩子在2周岁至8周岁之间,法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出发,来综合分析判断:到底谁来直接抚养孩子是“对孩子最有利”的决定,此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之原则:1、孩子过往的生活状态(生活陪伴、家庭责任等);2、男、女双方的身份因素(国籍、户口等)、经济情况、教育背景、社会资源、工作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抚养能力、再生育能力等)、未来抚养、教育规划等综合对比;3、男、女双方的家庭支持情况,如祖父母辈、外祖父母辈的协助和支持,也很重要;4、离婚的过错因素,如家暴、出轨等,也会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5、司法配合度(与抚养费、探望权等安排配合执行的意愿度)。▼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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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托付,份量几何?”--从上海静安法院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的判决谈起|明月说法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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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选出新董事长,郑永刚遗孀和三名子女何去何从?|明月说法

近日媒体爆出新闻,A股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创始人郑永刚身故,儿子郑驹(郑永刚与前妻所生之子)接班。现妻周婷提出质疑,认为股东大会“是违规的和错误的”,具体可参阅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浙商大佬去世,90后儿子接棒400亿公司,后妈突然现身称选举违规》。对此,杉杉股份回应:本次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具体可参阅浙商杂志文章《郑永刚遗孀称杉杉股份董事长选举违规?杉杉股份独家回应来了》。事件尚在发酵,明月律师基于杉杉股份相关公告,结合媒体披露的信息,浅谈个人观点如下: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郑驹成为董事,其实经过两个会议,先是董事会会议,再是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名郑驹为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又通过了董事会决议。所以,周婷到底是质疑哪个会议,还是都质疑?1、关于董事会决议:杉杉股份原有11名董事,董事长郑永刚身故后,仅剩10名。这10名董事一致通过“提名郑驹为董事的议案”,之后提交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显然,该全票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被推翻的可能性是极低的。杉杉股份的章程条款:第10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116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择或更换……”第132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关于股东大会决议:首先要看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其次要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再看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因此,除非周婷有相关证据,否则要推翻股东大会决议,也是相当困难的。二、遗孀周婷和三个孩子的权益如何维护?根据杉杉股份的公告显示,郑永刚并非直接持股的股东,而是主要通过“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接持有杉杉股份的股份,“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上面还有“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再上层还有“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应该说,郑永刚生前所搭建的股权控制架构还是比较复杂的。总之,郑永刚身故后,需要继承的不是作为杉杉股份的股票,而是郑永刚作为自然人所直接持有的相关有限公司的股权。当然,取得了上层公司的股权,也可以间接享受到了杉杉股份的股东利益。郑永刚身故后,其名下的遗产继承就开始了。对于作为遗产的股权而言,既可能涉及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共有权益,又会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继承程序较为复杂。明月律师简单分析股权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如下:1、郑永刚生前所持有的股权,是否涉及周婷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明月律师认为:虽然郑永刚与周婷是再婚,但若有再婚后设立的公司,相关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遗产时,应当先析出属于配偶周婷的共有财产份额。即使是再婚前郑永刚就已经存在的股权,该股权在(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婷在其中也是有权利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确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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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过错情形下的协议离婚策略|明月说法

▼【婚姻】【财富传承】【资本市场与财富管理】【涉外家事】【信托】【监护】【慈善】【团队简讯】【法治动向】【自书遗嘱】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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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实现继承,只能自己告自己?请看各路专家来支招!--兼评司法部普法案例|热案众评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方洁律师认为:本案中,宋颖至少还能自己告自己,那么独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权又该如何实现?方律师建议:考虑到此种情况符合“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就实质问题发生争讼”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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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翻译家杨苡先生的公证遗嘱|明月说法

2023年2月11日,“新华日报”微信公众号刊出文章《已逝著名翻译家杨苡遗嘱公开》。根据该报道记载,杨苡先生于2022年9月22日立了遗嘱,遗嘱形式为:公证遗嘱。杨苡先生于2023年1月27日晚在南京逝世,享年103岁。遗嘱内容涉及隐私,“新华日报”能够公开遗嘱全文,应该已征得了杨苡先生子女和南京市作家协会(受遗赠方)的同意。杨苡先生的公证遗嘱,虽内容简单,但意境高远,值得深入研究!明月律师在请教相关领域专家之后,汇总各方解读如下,供诸位法律同仁参考:一、遗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如父母、配偶、子女等),也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杨苡先生立遗嘱将个人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南京市作家协会合法有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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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失智孤老继承权,监护人代为申请房产登记 | 团队案例

前言:失智孤老想要继承父母房产,一共需要几步?去年9月,明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为从小患有重度智力残疾的孤老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孤老的切身权益,同时申请法院指定他的姑姑担任他的监护人。孤老的父母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因孤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有效的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院指定的孤老的监护人,姑姑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继承父母房产,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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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新规”对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影响|明月说法

这两天,一则题为《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之报道广为流传,各路解读层出不穷,明月律师从家事法及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一、新规啥意思?四川这个新规全名叫做《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原先办理生育登记的主体,从“夫妻”改为“公民”。也就是说,新规施行后,不是夫妻,也能办理生育登记。总所周知,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在“与时俱进”地变化着的,从原来的限制到现在的鼓励,从“只生一个孩子好”,到现在的“为国三胎”。原来限制政策下有“准生证”,现在鼓励政策下有“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也是响应政策的要求,是加强生育管理的要求,也是政府后续改善服务的要求。从政府改善服务角度来看,大家积极办理生育登记,是有利于后续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的办理的。放开生育登记的主体,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子也可以享受到这些配套服务了。二、对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影响:1、有人认为,新规之下,非婚生子有了继承权?回答:非婚生子原本就有法定的继承权,这和四川新规毫无关系。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有人认为,新规之下,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地位相等,这意味着“一夫一妻”制度名存实亡了?回答:非也!生育登记并非结婚登记,一夫一妻制度仍然坚不可摧。从婚姻法的视角来看,明月律师澄清以下几点:(1)、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地位都是平等的。因为,孩子都是无辜的,因为任何人都没法决定自己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基于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歧视,是违法的,是不正义的。(2)、虽然孩子是无辜的,但父母却未必。如果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TA人婚外生子的,则构成严重婚姻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无过错的配偶精神损失,离婚时财产也要少分,也可能构成重婚罪。3、无可避免的张力:生育规划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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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上海地区)网上预约“六步”流程|家事实务

在中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前者去民政局,后者去法院。去民政局简单、高效、成本低,去法院复杂、冗长、成本高。所以,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一般都会优选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参考文章:《上海全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2022年更新)》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推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协议离婚实务中,《民法典》之后的协议离婚流程多了一个“冷静期”。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需要“跑2次”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跑第1次是挂个号,第2次去才能最终完成协议离婚登记。随着离婚率逐年增高,办理协议离婚的人群数量也日见增多,经常出现预约(挂号)离婚需要排队一个月以上的情形。为解决群众难题,上海民政推出了《上海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上海市全市16个区全面实施婚姻登记全市通办。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内地居民,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自2022年12月1日起,可以在本市16个区的任一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那么如何办理协议离婚预约登记呢?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包括不限于“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接入离婚预约登记的系统。本文以“随申办小程序”预约为例,整理汇总相关流程如下:|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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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视的人生不值得过?|明月说法

苏格拉底说过:未经审视的人生不值得过。此处的审视,应该是自我审视,而不是审视别人,但自我审视是很难的,因为这需要把自我看成是“他者”,用弗洛伊德的方法来说就是用一个“超我”来审视“自我”甚至“本我”,审视的过程其实就是和本能对抗的过程,需要抵御(而非服从)本能的驱使,难度可想而知。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这也说明,自知比知人更难。自知,就是一个自我审视的过程。孔子说“日三省吾身”,目的就是要求自己勇于直面自己,审视自己,纠正自己的不足,从而过上有意义的生活。就连古代的皇帝,也需要以史为鉴、以人为鉴,来审视自己治国理政是否合格。当下社会,似乎不见了审视的风气。因为没有了审视,所以我们只看到“其然”,但是却始终不知“其所以然”,向左走、向右走,都是既来则安,逆来顺受。我们不愿意审视,也就不会问WHY,不会去穷理。提不出问题,就不会去解决问题,最终我们的社会和生活也难有改善。当然现实也很复杂,审视多了,也有风险,犹如柏拉图的“洞穴之喻”,走出洞穴的人,如果天天叫嚷要启蒙洞中人,可能会遭致洞中人反感甚至群殴。在婚姻家庭中,审视自我也是很难的。进入婚姻的人,都希望婚姻幸福。情感专家会建议大家用心经营婚姻,似乎婚姻是一个独立于自我的、纯粹的“他者”。说“经营”婚姻的时候,似乎在类比“经营”一家企业,这是一个误区。婚姻不是一个另一个独立于自我、需要自我去经营的“实体”。自我本是婚姻的一部分,婚姻是否幸福,是靠婚姻中的每个当事人勇于审视自我、完善自我而实现的。所以婚姻关系中的幸福感,原本就不是婚姻给你的,而是你自己的成长赋予你自己的。因此,在婚姻中迷失自我、沦为附庸的人,是不会真正幸福的。法律也是需要被审视的,司法审查就是一种有效的审视方法,但我们似乎欠缺土壤。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态度,也从审视、引领,沦为附和与点赞了。举个例子,这几天看到的江西天价彩礼、山东临沂闹婚等令人咋舌的事件,让人对民间一些恶劣的(甚至涉嫌侵权的)习俗、习惯产生反思,但吊诡的是,《民法典》却毅然把“习惯”明文纳入民法渊源之中。对法典的歌颂,不能仅停留于堆砌法条的“百科全书”即视感,法典真正的生命力,应当源于法典所捍卫的价值:尊重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以及尊严。对于每个人而言,对自我生活的审视,最终会归结为一个命题:何为良好/幸福/德性的生活。这显然是非常属人化、个性化的问题。以工作为例:钱多活少离家近但很无聊的工作,钱少活多离家远但有意义的工作,你选哪个?以快乐为例:做一只快乐的猪,和做一个痛苦的人,你做哪个?以爱情为例:有钱无爱安稳富足的伴侣,有爱无钱充满不确定的伴侣,你选哪个?……人与人是不同的,因为不同人的选择不同,命运也终将不同。与动物依据本能的选择不同,人的选择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必然是会反思的人。会反思的人,首先应该反思的就是自己的人生,认真反思、真诚反思、而不自欺,这才能真正做到“自知者明”,这正是中国儒家所倡导的“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之境界,这也是苏格拉底所说“未经审视的人生不值得过”的真正含义。(完)▼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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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律师的2022年度盘点|明月说法

今天看到WY新闻所做的“2022年度盘点”,简简单单陈列事实,展示小人物的命运,没有“明天会更好”的鸡汤,但却直击灵魂、催人深思,但竟很快被本全网删除。对于即将过去的2022年里,明月律师也效仿着做个盘点,突然发现所关注的、记录的,和WY新闻的盘点是基本相同的,于是罗列一二,也算是对被删除的文章的纪念吧:WY新闻提到了丰县事件,明月律师当初也写了两篇骂街文:《不如鹦鹉?不如蟾蜍?检索了一下丰县法院判的几个案件|明月说法》;《人是目的,还是手段?|明月说法》。WY新闻提到了上海封城中的痛苦与挣扎,作为被“封”的当事人之一,明月律师当初也频繁发文,但并不都是骂街,更多是对小人物命运的悲愤,以及对满目疮痍的痛苦与挣扎的无力反思与微弱呐喊:《上海婴幼儿被单独隔离,谁该反思|明月说法》;《一位市民的电话|明月说法》;《上海婴幼儿被单独隔离,有法律依据吗?|明月说法》;《阳性保姆被隔离,98岁老人无人照顾?|明月说法》;《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明月说法》;《疫情之下,家人互救指南|明月说法》;当然,还有一些写下来,因为太敏感而被删除的文章,譬如:还有很多,写下来但是发不出去的文章,譬如:WY新闻关注唐山事件,明月律师也关注,但也是写了文章发不出去:WY新闻提到的“生下来就要负责”的案例,明月律师也办了一个类似的案例,被《南方周末》专题《代孕客户“退单”五年后,她将生下的孩子告上法庭》予以报道:还有一个白岩松同志也在关注的案件,也终于告了一个段落,虽然案件还有后续,虽然还有诸多冷嘲热讽的声音,但人的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权仍算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关于“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为意定监护人”案进展|明月说法》。当然,一如既往的,明月律师也“批评”了一些法院,譬如:批评长沙法院对女性权利的漠视、对社会伦理的曲解之《温情面纱下的价值误导--评长沙开福法院“胚胎移植”案|明月说法》;批评北京法院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怠于裁判之《两年等不到一份判决:“同性伴侣子女监护权纠纷案”进展之三|明月说法》;也多管闲事地批评了美国最高法院之《女性到底有没有堕胎权?|明月说法》;过去的2022年,很多认同存在主义,勇于与命运抗争的“小人物”成为了明月律师的客户,也无一例外的成为了好友。过去的2022年,在数十起案件结束时,明月律师都会引用罗曼·罗兰的话与客户共勉:“生活中只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对比“WY新闻的2022年度盘点”与“明月律师的2022年度盘点”,可以发现的共同点是:尊重自由意志,认真对待“小人物”的权利。希望本文不会被删……(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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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涉港房产继承之“典型案件”,东莞中院适用法律有无问题?|明月说法

2022年12月27日,广东法院网公布了《广东法院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其中第十个案例标题为:《案例十、徐某芬诉林某、东莞长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香港遗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https://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859)既然是通报的典型案例,应该是精心筛选过的,值得大家学习的。明月律师团队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了二审判决原文【案号:(2020)粤19民终3941号】。经过学习讨论,明月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也导致查明事实的方向可能出现偏差,因此本案可能是个错误的判决。典型案例通报内容: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1日,在东莞长旺公司的居间介绍下,香港居民李某和向广西居民林某购买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商铺,由东莞长旺公司代表林某与李某和签订一份《长旺地产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2月13日,林某与李某和、东莞长旺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林某以公证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铺,自林某收到房款17万元之日起物业产权归李某和所有。当日,林某在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和办理案涉商铺查档、出租、出售、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收取售房款等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从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之日止。李某和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案涉商铺至今仍登记在林某名下。2017年6月2日,李某和在香港去世后,其配偶香港居民徐某芬提起诉讼,请求广西居民林某、东莞长旺公司协助办理案涉商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芬的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芬提交了继承遗产声明书、死亡证明、结婚证书、李某和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香港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人任命书,可以证明徐某芬系李某和的遗产管理人。徐某芬作为李某和的遗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应依据香港法律确定。依据查明的香港法律,徐某芬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李某和与林某、东莞长旺公司三方在《买卖协议》中明确林某以公证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铺,林某按约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交付案涉商铺,林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李某和生前未办理案涉商铺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其要取得案涉商铺的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并未改变。故改判林某、东莞长旺公司协助办理商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照香港法律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保护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财产权益。明月律师点评:一、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内核是“法定继承纠纷”。东莞中院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原告徐某芬的主体资格,这本质上属于对原告是否有继承权、遗产管理权的一个确认。二、《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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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疫情病逝,樊登有权放弃抢救吗?|明月说法

明月律师今天读到一篇文章《前央视主持人樊登父亲因疫情病逝,昨日才住院,但选择放弃抢救》。昨日送医,今日离世,哀生命之脆弱,愿其家人节哀。(该截图引用自前述文章)该文章引用了樊登的声明“是我们选择没有做有创抢救,他不喜欢痛苦”。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樊登父亲住院,如何治疗?是否抢救?是否做有创抢救?这应该由谁来决定?一、首先,《民法典》第1002、1003、1004条规定了,自然人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樊登父亲因病入院,是否治疗、如何治疗,事关樊登父亲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其中的医疗决定权(包括是否做有创抢救)当然应当归樊登父亲本人享有,是樊登父亲本人对自己人身所拥有的自主决定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二、因此,樊登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父亲意识清楚的时候,及时询问父亲本人的意愿,如果父亲本人求生欲强,希望积极治疗,作为子女的樊登应当尊重父亲的意愿,积极治疗,而不是越俎代庖,代为放弃抢救。三、如果樊登父亲本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明确表示“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意愿的,则这种意愿、安排,在法律上属于“生前预嘱”,是有效的,是应当得到尊重的,因为这是樊登父亲(作为患者本人)自主决定权的一部分。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预嘱意思表示。四、如果说樊登父亲在意识清楚的时候,没来得及做出安排,作为家属/监护人的樊登应该如何作出决定呢?我国《民法典》第28、35、36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问题来了,”积极治疗or放弃治疗“,作为监护人的樊登,到底应该如何抉择,才符合“最有利于樊登父亲(作为被监护人)”之原则呢?是不是仅仅因为父亲“不喜欢痛苦”,樊登就应该直接放弃“有创抢救”呢?明月律师认为,是否处于“生命治疗的末期”,这属于医生专业的判断,因为无论法律专家如何论证得出的“许可某个病人结束生命”,如果该病人在医学上或许有天会康复并且重回现实生活,那么这种“视死亡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行为,将会成为对生命本身固有价值的一种残酷侮辱。所以,在尊重医生对患者本人所处医疗阶段专业判断之前提下,明月律师认为,作为监护人的樊登,应该至少再充分考量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而不仅仅是自己认为父亲不喜欢痛苦),才能作出最有利于樊登父亲(作为被监护人)的决定:1、尊重父亲残余的意思能力:医疗决定,事关重大,不能完全替代决定。作为监护人的樊登应该想法设法和父亲本人沟通,并在专业医生的协助下,探究父亲本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应有之义。2、尊重父亲的整体人格和生命体验:除非我们曾经死过又再复活,否则我们永远无法了解,死亡对人们来说究竟意味着真么。为什么有些人宁死也不愿永远沉默、永远丧失行为能力地活下去?为什么有些人都已经痛苦地要命了,或者都已经失去意识、无法赢得胜利了,却还想奋战下去?比如说有些老人,个性坚强,一生都在和逆境抗争。那么在很大概率上,即使父亲本人意识清楚,也有可能会坚持与死神搏斗,不管是否有身体的痛苦(没人喜欢痛苦),而不会轻易放弃生命。再比如说有些老人,一生爱体面,重形象,不希望自己人生末期痛苦挣扎的状态给自己的亲人以负担,这样的人有可能更看重离世的体面,希望有尊严的离世。所以,当作为监护人询问到底怎么做才是对被监护人来说最好的决定时,监护人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作为患者的)被监护人的未来,监护人根本无法忽略被监护人的过往。监护人是从一生来考虑,所以才会担心被监护人人生的最后阶段(尤其是死亡的方式)对TA所造成的影响。这就和我们也会担心一部电影的结局或者一首诗的最后一节对整个作品所产生的效果一样。3、尊重父亲的宗教信仰:有些老人信仰宗教,譬如基督教。这些人可能会认为人类的生命并不是个人的“财产”,而是上帝的“财产”,人只是借居者而已。因此,所谓的安乐死、尊严死乃至放弃治疗,都是对上帝所赐予的生命的莫大侮辱。对于这些有信仰的人,监护人要充分考量、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尤其是基于这样的宗教信仰所产生的对生命、死亡的认知。(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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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为意定监护人”案进展|明月说法

关于“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夫妇为意定监护人”案件,老人妹妹于2021年7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经公证过的《意定监护协议》无效。在这个案件中,明月律师团队作为水果摊主夫妇之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在法庭审理阶段,主审法官依职权至公证处调取了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公证时的全程录像,并予以当庭播放,接受双方质证。在三个多小时的录像中,老人意识清楚、表达清晰、对答如流、谈笑风生。然而,老人妹妹始终认为”老人头脑不清、行为能力有瑕疵“,并穷尽各种方式、启动各种程序(此处省略一万字),意图推翻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导致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审了一年半。今天,明月律师团队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结论:驳回老人妹妹的起诉。参考阅读:《我的意定监护人,需要法院批准吗?|明月说法》;《“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意定监护人水果摊主”之后续观察》;(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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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临诉讼,股权遗产管理人何为?|明月说法

按:近日,明月律师团队遇到一起诉讼案件,里面涉及一些公司法与家事法交叉领域的难题,遂提炼案情(具体身份信息已隐去)及争议焦点如下,以期与诸位法律专家探讨。案情简介:甲、乙是夫妻,是“元亨利贞公司”的两个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100%。甲是“元亨利贞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甲、乙现均已因病身故,生前均无遗嘱,法定继承人是三个儿子:A、B、C。A、B、C推选A和C作为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为此,A、B、C三人签署《协议书》,约定“所有处置遗产事项应当经A和C共同同意“,某公证处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之公证书。目前,“元亨利贞公司”被人起诉之法院(案由为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原告认为其曾对公司有过投资,有权主张公司10%的股权)。在接到法院起诉材料后,作为遗产管理人的A和C就应诉事宜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争议焦点1:既然内部存在分歧,法定继承人A、B、C是否可以直接“跳过”遗产管理人,以股权继承人身份分别行使股权?明月律师意见:否。《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股权的继承,不仅仅是财产的继承,还包括身份(股东资格)的继承。合法继承人完成股权继承,成为股东后,即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但自股权继承开始至股权继承完成之前,因为每个继承人对于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尚未确定,全体继承人对遗产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在全体继承人对作为遗产的股权处于“共同共有”权利状态期间,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全体继承人实际上共享一个“股东资格”,每个继承人无权任意分化股东资格而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而只能借助决议机制形成统一意见,以共同继承人整体之名义行事。争议焦点2:本案中遗产管理人A和C是否有权代表全体继承人行使股权?明月律师意见:是。本案中,遗产管理人A和C是全体遗产继承人推选产生,体现的是全体继承人之意志,可以代表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之权利。此处推选遗产管理人之机制,即全体继承人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统一意见之机制。在遗产管理阶段,遗产管理人管理作为遗产之股权,权利范围在哪里?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股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前五款似乎都无法得出遗产管理人“可以行使股权”之结论,惟有第六款“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应该可以成为本案遗产管理人代表全体遗产继承人行使股权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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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之要义:尊重人身,保护财产|明月说法

近日,明月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要求监护人返还财产”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明月律师团队作为被监护人的代理律师,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并赢得了案件的胜诉:法院判决侵占财产之监护人向被监护人返还数百万元财产。针对本案胜诉结果,明月律师简评如下,供诸位参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子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子女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父母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当父母老了,子女们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担负监护职责,履行赡养父母之义务。但在司法实务中,多子女家庭经常会就谁(哪一个子女)应该成为父母的监护人产生争议甚至诉诸法院。每个子女都想成为那个唯一/排他的监护人。这种争议的背后,除了情感纠葛外,往往还会有财产的考量。子女认为,成为了监护人(特别是成为那个唯一的监护人),就意味着掌控了被监护人名下的巨额财产,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完全替代被监护人作出决定。非也!《民法典》第35条规定的很清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6条还规定了:若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其监护人资格是可以被依法撤销的。也就是说,成为了监护人,不是在享受监护权利,而是在承担监护职责。明月律师认为,监护职责的核心要义是:尊重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因为,人的行为能力衰减,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监护人对自己人身领域(居住、医疗、日常生活等)还是有比较切身的觉察、也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譬如说要居家养老还是要住进康复护理院),但是对自己的财产(公司股权、房产、金融类资产等)会逐渐失去控制力、也会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渐失理性判断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被监护人需要的是:人身权益得到尊重,财产权益得到保护。这也是《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所强调的“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之应有之义。在明月律师团队所办理这起案件中,同为监护人之一的被告方(作为被监护人的子女之一),在被监护人出现认知障碍时,利用其掌握被监护人(父母)的银行卡密码之便,擅自操作转移了被监护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导致被监护人晚年的生活、医疗失去经济保障。此时,被监护人的另一监护人(法院判决指定的监护人之一)找到了明月律师团队,要求依法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委托后,明月律师团队依法提起要求监护人返还财产之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方给出的理由是“父母给了银行卡、告知了密码,就意味着父母(在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对其之财产赠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曾经有过赠与之意愿。本案中,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被告方将被监护人名下的全部存款转移到自己名下,很难说这是“维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所必须之举。那么问题来了,“给银行卡并告知密码”的行为究竟如何解释?法院是否可以将该行为推定为赠与?被告方是否仍有进一步举证之义务?明月律师认为,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明示,而非默示,法庭应当进一步查明本案被监护人(在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是否有过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举证责任应该转移到监护处。如果作为监护人的被告方拿不出明确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愿,即可认定其违反了《民法典》之35条规定,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再次,法律对于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原本就有特别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7711.html)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提到“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与题述案件非常类似,法院对该案的点评如下:“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我国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都予专门立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更多体现在”诉讼举证责任分摊“这一程序细节中。譬如当弱势群体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犯时(譬如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应当合理分摊举证责任,适当减轻弱势一方的举证义务,在尊重人格权平等的基础上,借助司法程序的优化来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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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富有序积累,协助房产有序传承,“遗产管理人”大有可为|明月说法

问题提出|在房产继承实务中,传统做法是通过继承公证或继承诉讼来完成继承,但随着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无争议的房产继承也不再强制公证了,但正如《引入遗产管理人打通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瓶颈》一文所述,“在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责任不清晰的框架下,推行(非公证继承)起来难免缓慢”。《民法典》推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遗产管理人在房产继承过程中,能否有一番作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职责如下:
202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