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审视,应该是自我审视,而不是审视别人,但自我审视是很难的,因为这需要把自我看成是“他者”,用弗洛伊德的方法来说就是用一个“超我”来审视“自我”甚至“本我”,审视的过程其实就是和本能对抗的过程,需要抵御(而非服从)本能的驱使,难度可想而知。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这也说明,自知比知人更难。自知,就是一个自我审视的过程。孔子说“日三省吾身”,目的就是要求自己勇于直面自己,审视自己,纠正自己的不足,从而过上有意义的生活。就连古代的皇帝,也需要以史为鉴、以人为鉴,来审视自己治国理政是否合格。当下社会,似乎不见了审视的风气。因为没有了审视,所以我们只看到“其然”,但是却始终不知“其所以然”,向左走、向右走,都是既来则安,逆来顺受。我们不愿意审视,也就不会问WHY,不会去穷理。提不出问题,就不会去解决问题,最终我们的社会和生活也难有改善。当然现实也很复杂,审视多了,也有风险,犹如柏拉图的“洞穴之喻”,走出洞穴的人,如果天天叫嚷要启蒙洞中人,可能会遭致洞中人反感甚至群殴。在婚姻家庭中,审视自我也是很难的。进入婚姻的人,都希望婚姻幸福。情感专家会建议大家用心经营婚姻,似乎婚姻是一个独立于自我的、纯粹的“他者”。说“经营”婚姻的时候,似乎在类比“经营”一家企业,这是一个误区。婚姻不是一个另一个独立于自我、需要自我去经营的“实体”。自我本是婚姻的一部分,婚姻是否幸福,是靠婚姻中的每个当事人勇于审视自我、完善自我而实现的。所以婚姻关系中的幸福感,原本就不是婚姻给你的,而是你自己的成长赋予你自己的。因此,在婚姻中迷失自我、沦为附庸的人,是不会真正幸福的。法律也是需要被审视的,司法审查就是一种有效的审视方法,但我们似乎欠缺土壤。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态度,也从审视、引领,沦为附和与点赞了。举个例子,这几天看到的江西天价彩礼、山东临沂闹婚等令人咋舌的事件,让人对民间一些恶劣的(甚至涉嫌侵权的)习俗、习惯产生反思,但吊诡的是,《民法典》却毅然把“习惯”明文纳入民法渊源之中。对法典的歌颂,不能仅停留于堆砌法条的“百科全书”即视感,法典真正的生命力,应当源于法典所捍卫的价值:尊重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以及尊严。对于每个人而言,对自我生活的审视,最终会归结为一个命题:何为良好/幸福/德性的生活。这显然是非常属人化、个性化的问题。以工作为例:钱多活少离家近但很无聊的工作,钱少活多离家远但有意义的工作,你选哪个?以快乐为例:做一只快乐的猪,和做一个痛苦的人,你做哪个?以爱情为例:有钱无爱安稳富足的伴侣,有爱无钱充满不确定的伴侣,你选哪个?……人与人是不同的,因为不同人的选择不同,命运也终将不同。与动物依据本能的选择不同,人的选择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必然是会反思的人。会反思的人,首先应该反思的就是自己的人生,认真反思、真诚反思、而不自欺,这才能真正做到“自知者明”,这正是中国儒家所倡导的“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之境界,这也是苏格拉底所说“未经审视的人生不值得过”的真正含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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