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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 见龙在田:信托的魅力与机遇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4

2024年1月12日,《见龙在田:信托的魅力与机遇》沙龙活动顺利举办,现将各位嘉宾席间分享的内容整理如下:


纪要


01

任群

高级工程师、融合践行人、五矿信托“爱享无虞”特殊需要信托首单委托人

《从委托人角度浅谈特殊需要信托》

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通俗来讲:受托人以特定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使信托财产服务于他的全生涯需求。

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搭建社会支持系统,尽可能保证特定受益人的生活品质与所在社区持平!

我认为这是目前最好的安排,在将资产转化为服务的过程中,既三权分立又合作统一。

在特殊需要信托架构下,委托人提前预设在特殊事件发生后将三权(钱、权、事)分立出去。

信托成立即生效的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特定受益人。委托人负责出资,兼指令权人、兼信托监察人;受托人受托管理钱财;特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信托成立不生效,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生效的,有二方当事人:指令权人、信托监察人。指令权人有部分权利、采购并监督服务,代替受益人向受托人发分配指令,全面照护受益人的生活);信托监察人有部分权利、替委托人监察信托架构运行、监察指令权人、维护受益人权益。

指令权人缺位时信托监察人替补。指令权人与监护人可重合,可不重合。在信托架构下,指令权人优先于监护人。

特殊需要人士需要多种类监护并存,服务周期长。监护人资源极为稀缺,监护制度设计,监护人监督机制,监护与特需信托的协调,资产如何持续装入信托,受托人直面监护人,监护人权限与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协调。

李辰阳 

上海公证员

02

《遗嘱信托和遗产捐赠》

通过订立遗嘱设立信托之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和它们实行的间接遗产继承制度、悠久的信托发展历史密切相关。中国自古至今都是遗产直接继承,《民法典》编撰引入遗产管理和遗嘱信托制度,是不同法系制度下的相借鉴,信托制度的成熟需要时间去完善。因此在中国通过遗嘱订立信托,在遗嘱人死亡后,伴随遗嘱特有的心惊肉跳的实现过程,信托的实施也是步履蹒跚,存在颇多的不确定性。对于绝大多数和睦家庭,遗产传承有许多替代和改良遗嘱信托的方法,比如家庭法律文件和财产的生前整理、居住权设定、遗嘱设定逆继承、生前信托、公证提存安排、意定监护结合信托等。

信托所具有的特有功能,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和慈善事业又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跨代人的保护、家族企业、艺术家等。而丁克、不婚、同伴群体、失独父母、身心障碍子女家庭、宗教信仰群体,更可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进行遗产捐赠。

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在遗嘱生效后,如何识别信托,是实务中的难题。如何界定遗产是属于信托财产还是属于遗产管理人管理的遗产,在于信托财产的公示和信托财产的转移。在大陆法司法体系中,财产公示制度一般有四种方式:登记、交付、占有、公证。因此,对大多数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信托,特别是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记名遗产,将遗产转移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在中国,可以通过办理取得遗产继承公证,达到公示目的和识别效果。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记载了信托设立和受托人受任的意思表示信息,该公证文书作为财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信托财产(遗产)的依据,在财产登记部门登记,从而达到信托公示的效果。

遗嘱信托作为意定信托的一种,在遗嘱人死亡后,信托受益人的保护,一般通过设立监察人来完成,监察人通常是委托人委任的自然人、律师、社会组织、信托机构,属于私立保护。信托中保护不能缺少司法保护,一般通过公证机构、法院实现。法院为强司法保护,在中国尚有一个完善过程。公证机构为弱司法保护,现实中可行。公证机构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托财产清单公证备案、信托财产处分公证干预、公证提存、审查信托事务报告、监管信托财产转移受益人等。

03

高明月 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家族信托中的家事安排】:


高明月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揭示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家事合规”的重要性:


首先,设立信托的财产本身不能损害配偶利益,武汉中院“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保全”一案就是典型。目前国内信托机构在设立信托时,会让信托设立人之签署《配偶同意函》,配偶同意的效力可以延续至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涵盖到后续设立人单方追加信托财产的行为。明月律师对这种操作方法的有效性表示了怀疑。在香港潘工程师离婚案中,已经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在离婚时最终也被法院判决予以“分割”,因为虽然设立了家族信托,但是信托财产完全被设立人掌控,成为丈夫确定的“财产源”。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配偶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之间,应该如何平衡,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不断探讨的议题。


其次,设立遗嘱信托时,不但需要遗嘱有效,信托的核心三要素(意愿、受托人、受益人)也要清晰,江西抚州中院遗嘱信托“败诉”第一案就是一个教训。上海静安法院遗嘱信托“胜诉”第一案包括后续衍生的受托人案件,充分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使再简单的遗嘱信托内容,也不能仅靠遗嘱来单方制定,否则后续会给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风险。最好的方式还是遗嘱+生前信托的方式来实现。遗嘱的内容留给遗嘱,遗嘱人单方决定就行,保护的是自主权和隐私。信托的内容留给信托,由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保护的是契约精神与可操作性。‍‍‍

朱秋霞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战略研究院院长

04

《浅谈“老养残”家庭综合服务中慈善组织的角色与功能》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遗产捐赠的社会需求逐渐增加。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捐赠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是慈善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国内还属于新事物,关于遗产捐赠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难以为实践开展提供研究支撑。目前,国内已经有慈善组织在零星探索遗产捐赠,在摸着石头过河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处于不为外部所知的隐性知识状态。为了填补国内遗产捐赠研究的空白,将慈善组织积累的实践经验显性化,2023年,在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百个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下,真爱梦想开展了遗产捐赠研究,并发布《上海与杭州遗产捐赠的探索型研究》报告。

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残障家庭”除了有遗产捐赠的需求之外,他们还有更多个性化的特殊需求,期待慈善组织能够提供身前服务,承担起特殊需要信托监察人、意定监护监督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等职责,对受赠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人口基数大,残障群体人数多,仅心智障碍者人口就多达2千万。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心智障碍者人数保守估计达2000万。这背后是2000万个家庭和超过8500万的家庭相关人。随着老龄化的到来,“残障家庭”的养老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急需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政府、养老机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律所、公证处等多部门协同为残障家庭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为实现社会化养老提供可能。在这个体系中,慈善组织可以为此做什么?一是身前人身服务,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人、特殊需要信托监察人、政策倡导者等角色,二是身后遗产处理,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接收者等角色。

05

李治刚

上海信托私人财富二部总经理;上信(国际)新加坡副总经理

《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

继国内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之后,2023年监管的1号文件,对信托做了全新的分类,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资产服务信托,而资产服务信托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将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全部整合。后续市场也在关注的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等也在其中。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来说,普惠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未来在资产隔离和有序传承的需求面前,信托的功能将更大程度的为个人客户所了解和运用,而信托机构的IT建设能力与专业能力会是未来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沈小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06

《保险金信托实操难点》

沈教授首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保险合同效力风险进行了分析,包括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受让人的资格问题和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时,投保人或受让人欠缺保险利益将导致合同无效。沈教授建议,在安排信托金信托时尽量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如不能也应当尽量在投保时就投保和合同转让事先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虽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原则上并不需要配偶同意,但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时仍然建议取得配偶的同意并就保险金的归属作出约定。

接着沈教授就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解决方案进行了介绍。实践中为避免保单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经常选取负担债务可能性较小但年龄较大的人作为投保人,但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可能导致现金价值的归属产生争议。一方面,在投保时可以对现金价值的归属作出约定;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设置替补投保人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沈小军介绍了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给保险金信托产生的风险及对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指导文件和《强制执行法草案》都肯定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除对投保人的选择作出妥当安排外,沈教授还建议在投保人时赋予受益人不可撤回的受益权,在比较法上不可撤回的受益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后,沈教授分析了保险金信托1.0版、2.0版和3.0版各自的利弊。就保险金信托3.0版,沈教授认为,受托人负有更为广泛的信义义务,包括合理配置保险产品的义务、进行信托登记的义务、维持保单有效性的义务等。

07

罗孙文

资深信托从业人士

《家族信托持股增值服务介绍》

随着改革开放超过40年,中国50-70年代出生的一批企业家已经实现的创富、但如何守富和传富确是他们的“烦恼”!家族信托是非常好的一个传承工具,但过去金融机构和法律从员人员更多关注和落实的是金融资产,主要关注和落实的是现金型的家族信托,但对于这些优秀企业冢而言,他们的资产更多的是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如何帮助这些已经完成创富的企业家实现不动产和股权的守富和传富是非常急切、重要也有一定技术和难度的课题!

罗孙文老师首先分享每一位企业家,中产除了必须须要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外,都还需要用上“家族信托”这一“账户”,因为家族信托账户可以帮助实现装入的不仅仅是现金、保单、股票等金融资产、还可以把不动产、非上市股权等都实现装入家族信托,更可以借助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管理处分权和收益权“三权分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股权的传承上的灵活安排和更完善的公司治理!信托工具因为具有《信托法》明确的财产独立性和严格坚守“信义”义务的职责与义务,会得到更多委托人的信任与托付!

罗孙文老师从两个实操的经典案例分享中重点跟与会人员分析实现不动产与股权进家族信托的关健流程、合规点与风险点分析与应对,帮助两个企业家委托人实现了财富传承、法律风险隔离及税收风险管理等诸多好处,同时,从专业的角度实现以上功能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了分析与互动,取得与会人员的肯定掌声!另外,罗孙文老师还就对家族信托委托贷款功能也进行了补充介绍与分享,积极回答了与会人员的问题!

袁晓枫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08

《家族信托中的税收优化》

袁晓枫律师针对家族信托中的税收政策及其优化办法,向参会人员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建议。

袁晓枫律师将家族信托中的涉税事项分为三个环节跟大家解析,分别是:家族信托设立前、家族信托持有中、及家族信托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时。

实务中,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看,目前遇到的最多的问题是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遇到的税收问题,尤其是委托人以房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设立信托,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如何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装入信托架构中。因为国内尚没有建立信托资产过户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税务机关还是只能运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征税。那就需要对规划装入信托的这些资产进行提前乃至几年的预先安排,从而尽可能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下完成家族信托的设立。

信托持有环节的税收问题,关键看信托持有资产的性质,如果是持有的房产,会存在房产税的问题,如果是持有的股权,那就看持有股权的持股主体身份,现在实务中很多家族信托的持股主体设置为有限合伙企业,袁晓枫律师指出,家族信托通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LP身份持有委托人的目标公司股权,存在目标公司向有限合伙分红、有限合伙再向家族信托的LP法人公司分红而无法享受免税,从而导致委托人的目标公司已经缴过企业所得税,而分给家族信托公司LP再被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纳税风险。所以建议还是尽量用法人持股方式设立家族信托。

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对家族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红是否要向受益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一定意义上说,这个阶段的受益个人从家族信托公司取得收益,类比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还是处在征OR不征的盲区。

税收成本是横亘在以房产、股权设立家族信托问题上的重大障碍;最后袁晓枫律师提出了一个设立家族信托降低税收成本的思路,就是,如果委托人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可以结合股权信托,将不动产信托转换为股权信托;也就是直接以股权信托、间接以不动产设立信托等方式,在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之间进行灵活的转换,从而尽可能的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非货币性资产家族信托的设立。

09

周丽雯

瑞致达(Vistra)私人财富 副董事

《海外信托在内地的实践应用》

作为最早一家进入到内地市场的海外信托公司,瑞致达有幸见证和参与了海外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这10年来,内地客户对于这个海外舶来的财富规划工具的认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一开始将信托架构与投资产品划等号,到现在名人大佬们的信托使用成了大众茶余饭后的聊天话题,海外信托理念的普及让我这位从业者感到欣喜。

服务内地客户不同于服务传统欧美的老钱家族,仅仅明白信托架构是远不够的,更重要的需要懂我们的客户,理解他们的经历、诉求和关注点。内地客户的财富创造往往有着浓重的时代烙印,而内地客户对于海外信托的功能和使用也透着自己的解读和演绎。

另外,内地客人对海外信托虽然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毕竟它属于相对新鲜且小众的工具,因此这个工具的广泛推广和正确使用离不开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参与,这种参与可以体现在海外信托的全生命周期:

- 设立前:设计信托架构、遴选信托公司、代表客户协商商务条款、修订信托文件、协助信托公司尽调、协助资产的转入等;

- 存续期间:调整信托架构、受益分配方案、监测法律税务变化和识别风险等;

- 终止时:探讨最优终止信托方案、清算信托财产、落实最终资产的分配等。

由于海外信托的生命周期可以很长,律师或相关行业人士的专业输入和保驾护航也就变的更加必要和有价值。

王洋

三叶草家族办公室资深合伙人

10《》

《保险+信托:实现财富有序传承》

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法律架构,凭借其特有的风险隔离和资产保全、家族财富有序传承、税务筹划与家族隐私保护等功能,较好的保护了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但是在日常的实操过程中,国内高净值客户落地离岸家族信托还是存在如下落地难点:

首先在整个过程中的落地繁琐且时间久。考虑到设立离岸信托过程中,伴有严苛的客户尽职调查,主要围绕着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这些。这些资料会许多客户考虑设立之时,未曾考虑到落地的繁琐程度。同时,客户在海外设立银行账户的难度系数逐渐增大。头部银行与信托公司,对于资金来源合规性,完税证明要求日益严苛。

其次对于国内非顶级高净值客户来说,信托设立费用与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接受度不高。根据资产类别,信托公司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设计费,年度管理费,若情况复杂,还涉及律师费。对于跨境家庭的设立之初,还需要考虑增加税务居民或资产涉及所在国的税务意见费用。以涉及美国居民为例,额外增加的美国税务成本可达5万美金,这是许多客户未曾预料到的支出。

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大多数设立信托的客户,都是白手起家的创一代的企业家。即使设立了家族信托,客户对于信托的掌控欲还是很强,始终还是会认为是自己的钱财,期望能留存更多控制资产权利。企业家张兰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张兰在整个信托过程中,对于信托资金的使用上当做自己的资产使用。在整个过程除了程序错误外,更多的还是一代企业家对于资产流向的掌控欲太大。张兰还是认为是自己的资产,在整体过程中掌控太强,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张兰的信托中,有两笔是购买人寿保险,目前这两笔并未被击穿,主要是现在海外寿险产品上面自动加了一个信托,这钱进入保险公司,就不存在委托人留权的情况。

首先,对于很多客户而言,配置的第一步都是通过大额保险,保险作为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法律化金融工具,可以通过其三个法律角色的保单架构设计,成为一个具有解决问题能力功能强大的工具。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大额保单可以规避遗产税。遗产税凸显了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性和风险。

其次,不管离岸寿险还是分红储蓄,都是通过保险杠杆效应,先通过相对较少的资金完成架构的第一步,慢慢的了解海外市场,通过保险对接信托,就可以大大降低设立信托的门槛,现在海外产品自带保险金1.0的效果。对于客户规模并未达到家族信托客户,同样可以通过保险+信托的组合,达到资产隔离,有序传承的目的。

考虑到高净值客户全球布局的需求,我们很早就在全球保险细分市场布局,来满足客户不同区域的需求,分散投资的需求。而对于真正的高净值客户,在保险架构完成部分资产隔离效果后,逐步了解了海外市场,我们才会跟客户进一步沟通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设立,一步步完成客户的防御伞。

无论是保险还是信托,都是我们在安全时期进行的规划和布局,如果等到风险来临再做出安排,恐怕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提前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11

夏倩蓉 律师

IU,LAI&LI(香港姚黎李律师行) 外国法律顾问

《海外信托简介》

一、 海外信托的基础

海外信托多为普通法系下的信托,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信托(Trust)”其实是普通法系项下一个历史非常悠久且复杂的法律概念,其存在的基础是普通法系下将资产的所有权益分割为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和实益所有权(beneficiary interest)。所以,无论是房产还是股份,可以同时存在记名股东/登记所有权人和实益股东/实益所有权人。在设立信托以后,受托人自然而然成为信托资产的登记/记名所有权人,为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资产的实益拥有人)的利息持有并处分信托资产。

海外信托的首要优点是受到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护,且信托机构存续的历史较长。

二、 资产隔离和保护

设立信托能否实现资产隔离和保护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设立时对架构的设计以及后期对信托的管理和运营。对信托资产的控制与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是一对矛盾体,控制的越多,信托资产被认定为控制人个人资产的风险越大。我们以张兰的案例来分析,就是因为她对两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拥有完全的控制权,所以新加坡法院认为该账户中的资金为张兰个人资产的组成部分。其实张兰的债权人并没有挑战信托设立的有效性,而是很聪明的直接着眼于张兰对两个银行账户的控制。

三、 涉诉程序

海外信托往往可以涉及好几个司法管辖区,比如受托人是香港公司,信托契据的适用法律是泽西岛的法律,而信托资产是一家BVI公司的股份。1、如果要挑战信托的设立,就需要去信托设立地也就是信托契据的适用法律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2、如果要挑战出资人将信托资产转给信托的行为,就需要去信托资产所在地或信托人的设立地提起诉讼;3、如果要挑战信托资产实属某个人实益拥有,那就要去信托资产所在地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第一步,后期的执行同样也会涉及多个法域,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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