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家族信托“被执行”第一案|明月说法
质 疑
关于最近由武汉中院出品的、引发业界广泛关注的、中国家族信托“被执行”第一案,赵廉慧教授在《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评析》中认为:法院保全信托财产是错误的,如果债权人认为信托设立侵害了其债权的实现,应当根据《信托法》第12条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而不应该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全。
赵教授进一步强调,其实不论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没有否认信托效力、认定信托用于逃债或者认定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的前提下,除非构成信托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例外,原则上没有人可以对信托财产提出任何诉求。很浅显的道理是: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无关。”
对于赵教授的观点,明月律师深以为然。《信托法》第15条规定的很清楚,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其他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固有财产。本案又是一个100%的他益信托,委托人连受益权都没有。你去保全信托财产,侵害的只能是受益人的受益权。
“九民纪要”第95条也掷地有声地规定了,对于依法设立的信托,法院不能因为委托人的纠纷,就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全。即使是受益人的纠纷,法院也要现根据《信托法》第47条进行审查,看看信托文件有没有限制性规定,才能决定是否要对受益人的受益权进行保全。
由此可见,武汉中院因为“委托人的纠纷”,就去保全信托财产,无稽草率之极,令人惊诧!这个案件充分揭示了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的现状:法律理论界的大咖千语,有时敌不过司法实务界的无名个案。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我们的特色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糟糕案例对法治信心的摧毁,更为可怕。雷锋建了这么多年的精神长城,被一个扶老人过马路案件轻松击垮,就是一个负面典型。
反 思
明月律师认为,私人财富管理的核心,既不是人,也不是财富,而是一种确定性。财富规划中的风险权衡,是寻求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抗衡。支撑这种抗衡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在民商事领域,法律的核心应该是:意思自治。
所以婚前协议没被法院认可,意定监护协议遭受挑战,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保险被拒赔,和家族信托的财产被债权人穿透保全,本质是一样的,都制造出了一种规划无效的挫折感,以及自主决定权被剥夺的沮丧感。一旦挫折感、沮丧感充斥着私人财富管理的市场,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都说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9年上海法院判出的“遗嘱信托第一案”,让人看到专业素养和使命感兼具的法官对于法治的坚守,以及对民事信托的推动作用。回到本案,明月律师亦期望涉案的各方当事人,穷尽一切法律资源,把道理讲透彻、把案件做扎实,能复议的复议,能上诉的上诉。武汉中院上面就是湖北省高院。古人云:惟楚有材!明月律师相信湖北高院有人才,有不亚于上海法院的专业水准。
明月律师曾撰文《家族信托的“隔离效果”从哪里来?|明月说法》,指出了家族信托的隔离效果,不应仅限于法律条文,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如今中国家族信托蓬勃发展,市场规模万亿可期,然百尺高楼,若根基不稳,何谈行稳致远、百年传承?当初“炒股敢死队”徐翔的信托产品被法院直接扣划,已经引发诸多质疑声音。本案中,一个专业信托公司合法存续的家族信托被法院冻结,各路逐鹿分飨、盆满钵满的的市场玩家们(尤其是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等),又岂能作壁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