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题为《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之报道广为流传,各路解读层出不穷,明月律师从家事法及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四川这个新规全名叫做《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原先办理生育登记的主体,从“夫妻”改为“公民”。也就是说,新规施行后,不是夫妻,也能办理生育登记。总所周知,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在“与时俱进”地变化着的,从原来的限制到现在的鼓励,从“只生一个孩子好”,到现在的“为国三胎”。原来限制政策下有“准生证”,现在鼓励政策下有“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也是响应政策的要求,是加强生育管理的要求,也是政府后续改善服务的要求。从政府改善服务角度来看,大家积极办理生育登记,是有利于后续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的办理的。放开生育登记的主体,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子也可以享受到这些配套服务了。1、有人认为,新规之下,非婚生子有了继承权?回答:非婚生子原本就有法定的继承权,这和四川新规毫无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有人认为,新规之下,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地位相等,这意味着“一夫一妻”制度名存实亡了?回答:非也!生育登记并非结婚登记,一夫一妻制度仍然坚不可摧。从婚姻法的视角来看,明月律师澄清以下几点:(1)、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地位都是平等的。因为,孩子都是无辜的,因为任何人都没法决定自己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基于父母的婚姻状况而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歧视,是违法的,是不正义的。(2)、虽然孩子是无辜的,但父母却未必。如果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TA人婚外生子的,则构成严重婚姻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无过错的配偶精神损失,离婚时财产也要少分,也可能构成重婚罪。(1)、贫富悬殊是社会现实,经济基础直接影响生育规划。国家再怎么鼓励,没有对年轻家庭的真金白金的支撑,生育意愿必然是镜花水月。(2)、富人家庭的生育规划将在灰色地带游走,婚外生子、代孕等情形将日渐增多,无法根绝,法律与道德之挑战将贯穿家庭财富规划之全程。(3)、家事法安排将日趋复杂,生育规划的复杂性,将导致“遗嘱、监护、信托安排”与“代际婚姻财产规划”之间产生巨大张力,这也对家事律师构成巨大挑战。回归人本视角,重塑传承秩序。风起于青萍之末,机遇寓于挑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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