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家事评论】少数人的权利--评国内同性婚姻第一案
导读:“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两个人成为了更好的自己。婚姻意味着一种超越死亡的挚爱。”
在我国,同性婚姻难以走出困境,“同志”的爱情花朵渐渐枯萎。
在高明月律师看来: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确实得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同性恋者孙文麟、胡明亮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案婚姻登记行政不作为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我国是同性恋人数最多的国家,本案又是我国首例同性婚姻维权案件,因此本案关注者甚众。但如此大案,法院并没有照例“庭后合议、择日宣判”,而是“首次开庭、当庭宣判”,这说明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法官早已了然于胸,作出判决也就无需犹豫了。
回顾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孙文麟、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我国《婚姻法》条文中规定了“结婚须男女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一男一女,而两原告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因此被告拒绝登记合法有据。
美国最高法院去年以5:4的微弱多数,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举世瞩目。从制度层面上看,美国最高院之所以能够作这样裁定,是因为其权力很大,大到可以解释《宪法》,有权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所以,虽然联邦或州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同性结婚,但美国最高院却可以裁定这些法律因“违宪”而无效,从而使得同性婚姻成为合法。我国没有这样“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司法原则所强调的“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善恶之分,也没有评价善恶的机构。在我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构(人大)去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并无行使“违宪审查”之权力。历史经验表明,人大也好、议会也好,确实能够代表民意,但往往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民意,少数人的呼声,往往遭受压制。最极端的,是多数人的暴政。希特勒时代的德国,黑人民权时代的美国,莫不如此。
所以我们看到,原、被告双方争论再激烈,也无法跳出《婚姻法》的框架。《婚姻法》确实规定了缔结婚姻需“一男一女”,因此,从个案角度,孰胜孰败,结果已无悬念。但若从影响力角度,国内“同性婚姻第一案”,到起诉立案到开庭审理,每一步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正如从2009年前门大街同志婚礼到2015年七对中国同志洛杉矶结婚,中国性少数群体的权益诉求日益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了更多关注,才会有更多了解,有了更多了解,才能获得更正确的对待。前些时日,美国华盛顿邮报媒体报道一则新闻,一对美国女同性恋收养中国孤儿遭到中国政府收养部门拒绝,理由之一就是中国《婚姻法》不承认同性恋婚姻,所以收养不符合条件。这个是“一票否决”,也不管收养的妈妈们,以及拟被收养的孤儿的感受。这个案例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和争议,法律与人性之间,难道必须势不两立?收养是否应附带这么多歧视色彩的限制,开始引发更多思考。
对大多数人,收养似乎遥远了些。其实对于同性群体而言,没有婚姻关系,其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所有所有民事权利都将成泡影。因为不是法定配偶,所以“生”,感情无保障、财产无权利。“死”,彼此没有继承权。连给对方投个保险,也会因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被拒保,保单上写不了对方的名字。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很多人迫于无奈选择“同妻”模式,这最终又会伤害更多的人。《断背山》里最痛苦的是恩尼斯和杰克吗?未必!看看他们各自的“妻子”阿尔玛和露琳即可明白。《蓝宇》中的林静平、《霸王别姬》中的菊仙,某种意义上都是牺牲品。2015年最新的数据,中国大陆约有1600多万女性嫁给同性恋或者双性恋男人,相当于一个超级大都市的人口,长此以往,会有多少悲剧不断产生?细思极恐!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不要再以多数人的观点来论辩,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不光要看多数人得到了什么,更要取决于社会能为少数人做些什么?窃以为,不能兼容并包、不尊重少数人权益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最后,请允许我引用美国最高院判决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两个人成为了更好的自己。就像本案中的请愿者所说,婚姻意味着一种超越死亡的挚爱。说这些(同性恋的)男人和女人不懂婚姻是一种误读。他们的请求表明他们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到渴望寻求它来获得自身的圆满。他们的愿望不应该被非难,他们不应该孤独终老、被我们人类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他们向法律之眼寻求平等的尊严,而宪法也将赋予他们这份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