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下午咖:“个税扣除”和“意定监护”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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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律师:莫愁前路无知己,明月邀您下午咖!春节将近,请盛俊兄喝咖啡,澳黑/澳白/热巧/阿芙,随意用之!祝盛俊兄春节快乐,阖家幸福!
林盛俊:感谢明月律师邀请,咖啡香浓,友情醇厚,也祝明月律师春节快乐,阖家安康!
明月律师:盛俊兄,你是卓治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卓治”,真是好名字,卓越治理!
林盛俊: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卓治咨询的业务模块主要分成四大类:风险管理咨询、投资规划咨询、税务筹划咨询、架构设计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主要包括保险规划咨询、家企全面风险管理咨询等;
投资规划咨询主要包括投资规划安排、风险对冲规划等的咨询;
税务筹划咨询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筹划咨询、家庭及个人税务筹划咨询等;
架构设计咨询贯穿前三大业务模块始终,内容是尝试用合理的个人资产与法人资产组合构建风险防火墙的咨询服务。
明月律师:盛俊兄的专业度,有口皆碑!前两天我们在微信群里讨论到“家事”和“新个税”的关系,我注意到盛俊兄对此有不少真知灼见!我也认为,家事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家事无小事,所以从家事去理解新个税,这是一个很不错的角度!今天我们喝咖啡,就聚焦家事和个税的关系,小开口,深挖掘,如何?
林盛俊:很好!首先我必须承认,个税改革是现在的一个大热点,那适当地蹭一下热点还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在对个税相关信息的研读中,我越读越发现,个税其实和我们自己以及身边的每一个人都是分不开的。只要我们有收入,就会产生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只要我们有对外支付,就可能形成对方的收入,从而形成对方对税务服务的需求。
再次,我认为仅仅税务师等税务专业人士懂个税、懂税务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大部分的人不懂税务,那专业人士要么立于绝对的专业高地曲高和寡,要么就是持续的对牛弹琴,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利于整个社会进步的。
最后,我发现我自己,包括我的团队,都很有兴趣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做一个“翻译官”,而恰巧都有实实在在的实操的机会,所以希望可以尽绵薄之力将税务语言翻译成你我都能看明白、听明白的经过实证的东西,那这对于未来个人报税也好,全面推进税务改革也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摩擦成本,于是我判断这件事情是有意义的。
所以综合多方面的原因,我觉得有必要利用我的能力来适当给我的受众们普及一些税务方面的基础知识。我了解到有很多人都在提供税务筹划的服务,我们公司自身也有相关的资源,但是我认为“合理纳税”需求、“依法享受税务优惠”需求可能更需要专业人士去服务。所以我也非常希望可以从关于个税的服务出发,进而更好的更全面地服务我们每一位客户的家庭和企业。
明月律师:说得好!不懂税的私人财富管理律师,执业的局限会越来越大。以家事律师为例,最近团队朱律师接到一起咨询,说一对已经离婚N年的男女,因为对于子女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分配产生争议,拟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分配的理解,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林盛俊:是的,由于新个税涉及收入的透明化、全盘化,而很多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夫妻之间的扣除比例是需要夫妻双方协商的。比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等都需要夫妻双方在扣除比例的分配上进行协商。一协商,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隐性收入的信息披露;一协商,也可能会激化夫妻之间原本的一些矛盾。但是可能有些问题本身是因为夫妻双方没有理解最新的税务规则,以及没有途径去了解税收政策所释放出的“最大善意”,而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我觉得这些就是可以靠普及相关知识来避免的。
明月律师:言之有理。我也认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得益者是父母,得益的代价就是要披露信息。比如婚外私生子,这个额度你想不想要?想要的话,你就得向税务机关披露,披露就意味着还有其他风险……还有,离婚后的夫妻之间,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如何分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是可以多分得一点额度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的,继父母是否可以分摊一点呢?以后这种矛盾会越来越凸显。
林盛俊:目前的情况是,夫妻双方无法同时选择100%抵扣,出现相关矛盾时,相信税务局也会将问题交给当事人自己去处理。那当事人也只能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去找家事律师啦!这个和兄弟姐妹之间对于2000元/月的赡养费的分配是一样的。
明月律师:我们在微信群里讨论时,你曾提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意定监护也是相关的,想听听你的高见哦?
林盛俊:是的,我是从明月律师你这边学到意定监护的,也非常敬佩包括李辰阳公证员在内的一批努力推广意定监护的人。我认为这对很多人的风险管理是很有效的工具。正是有了这样的意识,我在研究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突然意识到,意定监护的安排到位了,才能让真正付出监护劳动的人享受到他应得的劳动对价——专项附加扣除额。
明月律师:我注意到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针对相关专项扣除的主体,只是笼统地写了“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可链接到规定全文),进一步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针对子女教育的附加扣除,明确了是法定监护人,但同时也指出了“其他人担任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林盛俊:此句有何深意?
明月律师:《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话,还可能出现其他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除了前面这条款以外,还可能出现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除了以上情形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因对监护人资格产生争议,而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按照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这些“被指定的”监护人选都应当有权享有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
林盛俊:明白了,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其实就进一步和《民法总则》相接轨了。另外,对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额度分配的问题,不和睦的兄弟姐妹间需要共同协商,确定赡养老人总额2000元/月扣除额的分配问题。虽然分配方式可以有指定和约定两种,但是我个人认为,对于不和睦的亲属关系来说,这不过就是将继承时可能出现的状况前置了而已。
明月律师:是的,这些问题,看似细枝末节,实则关系千家万户。这些问题,其实涉及家事法和个税实操交叉领域的问题。
林盛俊:是的,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诸多交叉点,所以我更明确了,个税改革的深远意义可能远超乎我们的想象。也正是因为有这些交叉点,那财务规划的意义以及从零开始学习税务的意义才凸显了出来。对于部分收入,可以通过测算边际税务成本来考量究竟是披露还是放弃享受专项扣除;对于未成年子女,为人父母是否需要做相关提前安排以确保子女的权益;通过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比例的分配,明确兄弟姐妹间对于老人赡养义务的贡献度,从而提前做好遗嘱规划、信托安排等。所以不怕因为交叉点产生矛盾,怕的是看到了矛盾点无动于衷,依旧不做规划。所以我的建议是,万事必须提前做好安排,政策变动存在产生矛盾的可能性,但是一定要注意:矛盾是用来解决的,不是用来激化的。而预防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正需要像你和我这样的专业人士,来为客户提供独立客观全面的解决方案。
明月律师:盛俊兄果然有前瞻性!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个问题,我也注意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实际上这里面也有一个实操的问题,即老人指定,是如何指定?每年都都指定?如果失去行为能力了,无法指定怎么办?
林盛俊:这就需要意定监护了!按照目前实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既然是一年一变,以后老人失能失智了,可能想变也变不了了。
明月律师:是的,如果老人想在子女当中维持某种特定的分摊方式的话,则可以在为自己设定意定监护的时候,在意定监护的协议文本中,明确增加一项“监护”内容,即要求未来的意定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设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分摊方式。
林盛俊:有道理!对于子女而言,赡养老人是义务。子女们有没有尽到义务,老人们到底心里作何感受,这个完全可以通过指定分摊的方式予以表达和体现。而有了意定监护的设置,未来的意定监护人就有了一个明确甚至具体的授权,这是非常有助于监护人行使权利的。
明月律师:是的,监护主要是保护,保护是源于爱和信任。爱是需要表的,信任是相互的。在意定监护的安排中,要设身处地地站在被监护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是一个值得写入意定监护协议文本中的条款。
《民法总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林盛俊:家事法果然博大精深、包罗万象!
明月律师:其实真正的财富管理的核心都不是财,而是人。你把握住了人,财富管理才有了灵魂。
林盛俊:深为赞同!我认为,目前中国国内的财富依旧处于成长期,还在向成熟期迈进,但是离开成熟期还很远。这也是美国、欧洲等国家或地区的家族办公室业务无法在中国彻底落地发芽的原因之一。过去的发展太简单粗暴了,私人财富的井喷有很大一块是因为祖国的昌盛而并非企业家才能。经历了最近这段时间,相信财富的属性、预期、规模都会发生质的变化,而咨询服务的机会终将会到来。目前律师相较于理财师已经是比较可以收到“咨询费”或者“顾问费”的了。随着理财师违约成本的不断提升,未来每一位财富管理专家都必须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那时财富管理师们就不得不持续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而所要管理的财富,会在一轮又一轮的“财富再分配”过程中学会短钱不如长钱。所以对于财富管理人来说,本质上没有什么严冬、春天。越是冷,需求越明显,而恰恰只有在这种时候才能看出谁在之前做过规划了。只有通过规划保全了实力,那春天到来时,才有机会绝地反击。未来需求很大,但是真正有机会能够享受到全面服务的人,自身也一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人。
明月律师:咖啡快喝完了,其实话题还远未结束。春节后我们在上海交大再聚!
林盛俊:我看到啦,交大第四期的课程,大咖云集,值得期待!让我们在上海交大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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