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人而言,“意定监护”这个词并不熟悉。但对一些特殊家庭来说,却意味着很多。爱建私人银行平台的特色是一站式受托,其中境内可提供家族信托服务。
特殊受益人为家族信托针对的六大客户群体(家族财富持有者、成长型企业家、社会型企业家、特殊受益人、公众人物、跨国婚姻家庭)之一。他们的痛点一般在于,子女有特殊问题(疾病或者挥霍倾向),父母担心身后无法照顾他们,但又害怕过度给与,得不偿失。
针对这部分家庭的痛点,本期“爱兮观点”请到了深耕家事法多年的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为我们撰写此文。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创富的一代逐渐老去,守富与传富已经成为社会议题。以确保财富安全为前提,贯彻传承意愿,做到定向传承、有序传承,是创富一代的共同诉求。家族信托以其法律赋予的财产安全、隔离、高效、灵活、隐私等特点,成为财富守护与传承架构中的中流砥柱,获得广大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对于心智障碍家庭而言,因家有特殊成员:智力发育迟缓、脑瘫伴有智力障碍、唐氏综合征或自闭症谱系等,家族信托虽可解财富之难,却难解传承之忧。父母在世时,心智障碍子女有父母来守护。将来父母去世了,孩子怎么办?若无人可托,虽有万贯家财,子女又能如何受益?这些问题,成为特殊家庭父母们的终极忧虑。也正因为如此,“希望自己能够走在子女后面、走在爱人前面”,竟成为很多家长悲怆的祈愿。
1
家长们的顾虑既有“财”的维度
更有“人”的维度
“财”的维度:家长们生前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对“财”的最大保护。有了家族信托,可以避免昂贵、冗长、风险大的遗产继承程序。通过信托合同定制化条款,可以让家长们的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给子女。在财富传承的维度上,信托的优势是其他单一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
“人”的维度:家长们最大的忧虑,是自己身故后,子女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如果家长们没有未雨绸缪的监护安排,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未必是合适的人选。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家长们已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这些家长们的遗嘱中,都会将自己信任的人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社会组织),指定为子女未来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更进一步,家长们自己也会老,也可能失能失智,也可能需要监护。可谁来监护这些特殊家长们呢?《民法通则》通过创立“意定监护”制度给出了答案。成年人意定监护,赋予成年人自己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
“人财两全”的选择:监护与信托的结合
家族信托,因信而托,核心是找到值得信任的受托人。意定监护,难在如何找到值得托付的监护人。外在形式固有不同,但传承的核心永远是人。相比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法律赋予监护人的义务更重、权力更大。在法律层面,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家族信托的合同架构中,委托人可以设定信托的监察人,监护信托受托人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心智障碍的家庭,当身为委托人的家长们身故后,监察人仍可以继续监督受托人,确保信托的存续和协议的履行不受委托人身故的影响。有了这样完整的信托安排,可以让父母们辛苦创造的财产得到守护,让心智障碍子女们的下半生有一份充足的经济保障。
在意定监护的合同架构中,委托人也可以设定监护的监督人,用以监督未来的监护人。无论是家长们自己的意定监护安排,还是针对心智障碍子女的委托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等安排,都可以指定监督人。当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触发意定监护安排生效,监护人就可以履行社监护职责。此时,能够起到监督、制衡监护人作用的,非监督人莫属。
图:意定监护和家族信托融合机制
如上图,在心智障碍家庭财富传承领域,家族信托和意定监护天然互补、缺一不可。家族信托守护财产,让子女经济无忧;意定监护守护人身,让子女人身安稳。该机制借鉴了香港的“监护委员会”和“法院”的双重监督机制,让监护人专注人身守护事务,管理财富则交给更加专业的机构。将“管理财富”和 “守护人身”的权力相分离,构建权力制约的平衡机制,也是尊重人性的长效机制。在这两者之间,监督人/监察人是关键角色。就职业属性和专业范围来看,诚信、专业且有爱的法律专业人士是最合适担当此任的。
* 本文作者为高明月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2年,常年致力于家事法、信托法、慈善法等领域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